以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反對韓國瑜

屈緒文 2019年05月14日 07:00:00

只要理解羅爾斯之正義原則,則可以看得出韓國瑜偏向重視金錢,而輕視自由,乃與正義原則相勃。(攝影:李智為)

香港之自由風氣仍未通,竟仍有人以惡毒言論,妄圖壓制與自己立場相異之人,妨礙他人之言論自由,其中以仇思達、黃毓民與梁錦祥最為凶險。此三人一聞有人批評韓國瑜(一位中國國民黨黨員),則會惱羞成怒,不斷以毫無止境之惡毒言論謾罵人、騷擾人,以清除異己之聲音(對於仇思達以惡毒言論壓制他人發表不同意見,我已經於〈以自由主義倫理批判仇思達缺乏道德〉一文有所批判,此文不贅)。

 

我實在要說,面對不同意見,乃應以討論來決定何種意見較為可信,而非以惡毒言論來清除他人之意見。況且,於自由社會之中,意見多元乃保障自由之必要條件。既然仇思達、黃毓民與梁錦祥不容許他人反對韓國瑜,那我就要高舉自由主義旗幟,大力討論韓國瑜,而我所選取之立場乃反對韓國瑜。為促香港人更加重視自由主義,乃撰此文,闡述羅爾斯之正義原則,並將羅爾斯之正義原則應用於反對韓國瑜。

 

羅爾斯之正義原則

 

羅爾斯主張自由主義,而於上世紀發表《正義論》一書,其於此書中闡述出社會應符合若干條件方為正義。羅爾斯以兩條正義原則作為社會符合正義之必要條件。第一條原則乃「平等自由原則」,即各人皆享有平等權利享有最廣泛之基本自由並且與其他人所享有之自由類似。第二條原則,由兩條原則組成。社會與經濟上,如有不平等之情況出現,則必須符合此兩條原則。此兩條原則為「差異原則」與「平等機會原則」。「差異原則」即對社會最劣勢之人最有利,而「平等機會原則」即各職位與地位必須以平等之機會開放予所有人。

 

不過,兩條正義原則中之各原則並非於所有情況中,都完全無矛盾而又可以應用,所以羅爾斯提出優先次序。當若干情況中,第一條原則與第二條原則有所衝突,羅爾斯則指出第一條原則優先於第二條原則。當第二條原則中,「差異原則」與「平等機會原則」有所衝突,則「平等機會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

 

羅爾斯以「無知之幕」證成兩條正義原則與當中之優先次序。羅爾斯認為,各人建立有關社會之原則時,皆應處於「無知之幕」後面。處於「無知之幕」後面,各人皆無個人之特殊知識(例如自己屬於何種族與性別,自己有何天資與地位),而只有人類之普遍知識(例如人類普遍之心理特徵、經濟運作原理與對社會有益之價值)。如此方可確保對所有人皆為平等,不受個人特質影響。

 

每個人於「無知之幕」後面,皆會同樣得出上述兩條正義原則與當中之優先次序。於「無知之幕」後面,各人皆無有關個人之事實,不知道自己之政治地位與財產數量,不知道自己之特定情況,而不可確保自己可以得到最大之效益,所以會追求必然可以得到之最小效益,而為避免最小效益損害自己,則必然會嘗試將最小之效益化至最大,所以會接納一個選項,而此選項中最小效益乃最大,經過與其他各選項之最小利益比較。

 

反對韓國瑜

 

只要理解羅爾斯之正義原則,則可以看得出韓國瑜偏向重視金錢,而輕視自由,乃與正義原則相勃。

 

韓國瑜幾乎滿口只有一句「高雄要發財」。當黃捷近日於高雄市議會質問韓國瑜,高雄要如何發財,韓國瑜則乃依然回應「高雄要發財」,而無回應如何發財,引起黃捷反白眼與驚呼。其實,韓國瑜於上年已有提出,當其當選高雄市市長,則「所有高雄街頭,政治的抗議、意識形態的請願,全部不准」。韓國瑜又認為「高雄這二、三十年來被意識形態纏的喘不過氣來」。於韓國瑜心中,禁止若干基本自由(例如集會自由)乃高雄發財之方式。雖然後來韓國瑜改口,說會對抗議者「道德勸說」(不過,我看不出禁止集會乃符合道德原則,反而我只看出禁止集會乃違反道德原則),但示威自由、集會自由與言論自由乃基本自由,絕不應阻礙,韓國瑜作為政府官員,意圖阻礙示威自由、集會自由與言論自由,乃非常危險。

 

上文已經提及,兩條正義原則之中,第一條原則乃優先於第二條原則。韓國瑜之發財方式乃違反作為第一條原則之「平等自由原則」,並且不符兩條正義原則之優先次序。高雄變得更加富裕,固有好處,但絕不應該以降低或者犧牲基本自由作為代價。當一個人被政府以枷鎖束縛,則最多只可以期望得到作為奴隸之痛苦,而不可享受其他任何作為人類方可以享受之快樂。自由乃擁有幸福與尊嚴之必要條件,所有人皆不應剝削另一個人之自由。

 

況且,金錢當達到足夠之數量,則於足夠數量以上之金錢,乃會變得越來越接近無用。此乃「邊際效益遞減」。相反,精神世界並不容易滿足。比起擁有若干物質,追求滿足精神世界,方為較為長久之追求幸福之道,而當缺乏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與其他各種自由,則會嚴重阻礙滿足精神世界。自由乃不可缺少。金錢不可取代自由。

 

放棄基本自由來換取金錢,乃嚴重錯誤。望以此文,可讓更多人明白自由之重要程度,並吸入自由主義之清新空氣。

 

 

※作者為香港人,樂於研究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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