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曲棍球案檢察官 檢眾怒:偵查權不容少數監委濫權侵越

上報快訊/賴彥蓉 2019年05月15日 09:49:00
段宜康2014年曾揚言「若不實指控林滄敏就吞3顆曲棍球」,但遭判敗訴。14日監察院彈劾了偵辦此案的檢察官陳隆翔,引起檢界眾怒。(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段宜康2014年曾揚言「若不實指控林滄敏就吞3顆曲棍球」,但遭判敗訴。14日監察院彈劾了偵辦此案的檢察官陳隆翔,引起檢界眾怒。(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2014年彰化縣長選舉,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在同黨候選人魏明谷的造勢場合上,指控對手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擔任彰化縣曲棍球協會理事長,卻詐領500多萬元補助款。最高法院2018年判段宜康敗訴,但監察院14日表示,承辦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時疏漏偽造印章、印文和盜用公文等犯罪事實,有明顯重大違誤,以6票對5票通過彈劾。

 

段宜康2014年在彰化縣長選舉造勢場合上,指控對手候選人、曲棍球協會理事長林滄敏向體育署詐領補助款500多萬元,還揚言若為不實指控,他要「公開吞3顆曲棍球」,魏明谷也製作競選廣告,宣傳「段宜康賭吞曲棍球嗆林滄敏涉弊詐領補助款」。

 

彰化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曲棍球協會秘書長、總教練犯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不過因兩人認罪,繳回犯罪所得,檢方處分緩起訴,而林滄敏則被認定未涉案。後來林滄敏對段宜康、魏明谷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段宜康和魏明谷須賠償林滄敏100萬元、登報道歉、移除臉書粉專文章,全案在2018年8月10日定讞。

 

不過,監察院14日表示,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在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侵占公款案件,疏漏偽造印章、印文、侵占和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且應沒收並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物,卻以「發還被告」處分命令結案,明顯違反刑法第219條明文規定辦案程序,認定有重大違誤。

 

彈劾案以6票比5票通過,負責調查的是監委高涌誠、蔡崇義,投票贊成彈劾的監委有張武修、楊芳婉、趙永清、楊芳玲、陳師孟、田秋堇,反對彈劾的包括蔡培村、包宗和、江明倉、仉桂美、方萬富。高涌誠、

 

蔡崇義表示,彈劾案與段宜康要不要吞曲棍球無關;高涌誠則強調,之所以彈劾陳隆翔檢察官,主要是有許多為違失事證。高涌誠解釋,同意和反對的比數相當接近,大多數監委認為檢察官確實有疏失,但最主要的關鍵在於是否屬於「情節重大」。

 

對於陳隆翔的彈劾案,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林俊杰發起「捍衛司法尊嚴大連署」活動,譴責監察院干涉司法獨立,呼籲檢察官以實際行動連署反制監察院濫權,以免司法受惡意政治勢力壓迫。

 

檢察官協會14日晚間也發出聲明,指出台中檢察分署曾邀相關人員召集會議再次檢視該案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皆認於法並無違誤。

 

(圖片擷取自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臉書)

 

另外,監察委員雖然能考察檢察官的辦案績效、工作勤惰、或就偵察職務以外的檢察行政事務行使監督權,但對於「偵查核心內容」的判斷,包括偵查計畫、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見解、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法律關係之判斷、證據及證明力之分析取捨、裁判內容等,當然要由檢察官依據法律、專業獨立判斷,並由司法權的救濟機制自我糾錯精進,才符權力分立原則。監察委員雖然有不同之的法律見解,但怎能任意濫權彈劾?

 

聲明中強調,「監察權行使應謹守憲法分際」,並重視在曲棍球案中「緩起訴」處分的專業判斷,若執著細節,又聲稱有重大違誤,顯然侵犯了檢查權的核心。(館長同框蔡英文

 

【熱門點閱】

●用鈔票肯定台灣! 蘇貞昌:台商回流投資破3000億

●花18元買汽油縱火奪9條人命 緬甸華僑遭判死刑

●【KO韓國瑜】潘孟安暢談施政56分鐘不看稿 議員:隔壁縣市該學習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