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監察院未及時通知撤銷彈劾,翁啟惠被會依照已經被撤銷的行政處分,做出申懲。(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涉及浩鼎案,因申報不實及未利益迴避,通過彈劾並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4月初公懲會申誡懲戒。
不過,5月23日傳出,監察院早在3月底的訴願審議委員會中,改認定翁啟惠並無不實申報,撤銷彈劾翁啟惠的彈劾處分,但卻未通知公懲會,導致公懲會依照已經被撤銷的行政處分,做出申誡的懲戒決定。
2017年士林地檢署指控翁啟惠以女兒名義翁郁琇,收受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的3000張股票,交換中研院研究糖分子生產方法的結果,涉犯《貪污罪》,予以起訴。2019年監察院移送翁啟惠8個違規事實,但公懲會審理後,僅認定翁啟惠不實申報、未利益迴避等2違規事實,並在4月3日宣判,公懲會決議懲戒翁啟惠申誡。
不過早在公懲會宣判前,監察院的訴願審議委員會在3月28日就舉行會議,委員們依照翁啟惠無罪的判決,認定翁啟惠並無違規事實,並在當天決議撤銷彈劾翁啟惠的不利處分。
監察院雖決議撤銷彈劾處分,由於未及時通知公懲會,以致公懲會在6天後,就根據監察院的彈劾處分內容,對翁啟惠懲戒。此外,監察院撤銷處分的公文,遲至5月3日才送達到當事人手上,距離決議撤銷的時間,已經超過35天。
法界人士指出,公懲會懲戒的依據乃是監察院彈劾翁啟惠的行政處分,但該彈劾處分被監察院主動撤銷後,形同公懲會依照不存在的處分而對翁啟惠申誡,依照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翁啟惠可提出「再審議」,請求公懲會撤銷違法懲戒決定。(同志登記結婚第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