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離開現場就是肇事逃逸,但大法官認為,刑法規範在「肇逃」部分違反憲法明確性,無故意或過失者無罪。突圍示意圖非當事人事故現場。(圖片取自高雄市警察局)
交通事故頻傳,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若離開現場,都會被認為是肇事逃逸,而吃上刑罰,上法院後,有駕駛人自認沒有過失怎麼辦?司法院大法官收到19件相關的釋憲,今做成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在法律實務上,幾乎都會遭到法院依肇事逃逸判刑,但刑法規範在「肇逃」部分違反憲法明確性,無故意或過失者無罪;且在刑度上,102年新修法的版本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過苛之嫌,最慢需要在2年內修法。
法律實務上,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只要離開現場就是肇事逃逸,但大法官認為,應該區分當事人有無過失。但目前刑法中,肇事的用詞在「沒故意、過失」部分不明確,無法使民眾理解,大法官認為,「肇事」一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告日起失去效力。
也就是說,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就應該無罪,因此由民眾聲請的三個釋憲案,都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再去審酌是否為故意。
另外,則是在102年修法的版本中,將法定刑定為一律1年以上7年以下,導致情節輕微者不能易科罰金,必須被入獄,因此,大法官認為量刑過苛,不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兩年內要進行修法。
法界人士指出,目前刑法修得不夠周全,因此該解釋過後,法務部要做兩件事:在刑法第185條之4部分,進行修法,也就是需要調整樓地板;另外則是修正刑法第47條有關易科罰金的要件。大法官強調,在情節輕微的部分,應有細緻的設計,針對不同刑度來做處罰,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至於這兩年內,法務部尚未修法前,法官該如何量刑?法界人士表示,法官可以釋字第777號解釋來理由,在修法前裁定停止審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民眾遇到交通事故,但自認沒有故意或過失時,是否能離開現場?大法官強調,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停留在現場的義務,包含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傷者就醫等。(韓國瑜告吳子嘉「孩子在哪?錢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