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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5G頻率釋照的頻率上限與規畫將對產業帶來重大影響

方瑋晨 2019年06月08日 00:00:00
近日有關5G釋照的管理規則修訂,勢必會直接受電信管理法內容的影響,而與原電信法架構有重大差異。(湯森路透)

近日有關5G釋照的管理規則修訂,勢必會直接受電信管理法內容的影響,而與原電信法架構有重大差異。(湯森路透)

NCC將在2019年底至2020年初完成5G釋照,於此同時,電信管理法在5月31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雖然電信管理法施行日尚待行政院訂定,但近日有關5G釋照的管理規則修訂,勢必會直接受電信管理法內容的影響,而與原電信法架構有重大差異。其中,在5G釋照中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當屬頻率管制的相關規定。

 

首先,各競標者取得的頻率上限,當是競標者最關心的議題。5G釋出的頻段中,除了28 GHz外,最熱門的3.5GHz約釋出270 MHz,此頻段的頻率上限,最直接影響市場競爭與產業秩序。從技術上來說,3.5 GHz的最佳表現,大約需要取得80-100 MHz的連續頻寬;但市場的實際營運卻不一定需要理想值的最佳表現,世界各國也有不少電信業者取得不足80-100MHz的先例。

 

從市場競爭的角度而言,較低的頻率上限規定,使單一競標者取得的頻率較少,有助於小型電信業者的競標與生存,因而使市場存在業者較多,有效促進競爭。再從「技術中立」的角度而言,3.5GHz的頻率亦非發展5G的必要條件,電信業者以既有的頻率似亦可提供5G服務,只是技術與設備上相對辛苦。另外,依照我國4G第三波頻率釋出規則觀察,我國採用小區塊二階段競標,先競標頻譜數量再競標頻譜位置的規則,對小型電信業者相對友善,取得少數頻率而進入市場應非難事。而主管機關對以上的不同觀點如何取捨,目前尚難窺知。

 

其次,電信管理法通過後,原則開放電信業者間「共頻」、「共網」、「共建」,而電信業者間的合作與共用,是否會影響頻率上限,也是主管機關需要勞心的議題。筆者並非認為電信業者的合作與共用就必然需要影響頻率上限,但若主管機關認為無需另增管制,亦應明訂於管理規則中;又或者主管機關若認為,電信業者一定程度以上的合作與共用,需另增頻率持有上限,亦應明訂於管理規則中,不只能促進頻率有效使用,亦能維持市場公平競爭,避免未來營運發生爭議。

 

第三,5G開放後,除傳統的語音與數據電信服務外,相關的應用服務當是5G技術的一大重點與特色。我國為ICT製造產業大國,相關業者亦期待在5G中有相當的角色。因此近來不斷有意見呼籲主管機關應保留一定頻段,供垂直場域應用服務業者使用,以鼓勵我國垂直場域應用服務之發展。主管機關是否需要保留一定頻率供前開業者作為企業專網使用,不只需要電信業主管機關專業評估,或許也可以考慮其他製造業或相關主管機關的意見。然而,在做成相關決定時,亦應考慮製造業的相關需求,既有電信業者是否無法配合?特別是電信管理法通過後,開放「共頻」、「共網」,對電信業者提供企業專網應有較大彈性。其次,企業專網的設置,是否影響頻率的使用效益?以及企業專網的實驗性質後,若直接提供B2B或B2C服務時,是否對既有電信業者產生不公平競爭的相關問題?

 

綜上所述,5G頻率的釋出,就頻率上限與規畫的三項議題,尚待主管機關傾聽各方意見後提出明確方向。其他營運管制與競標規則等,也同樣需要主管機關勞心勞力。期盼主管機關能夠提出明確公平的管理規則,讓5G釋照能平順,也能夠以公平的產業環境帶動5G產業的相關發展。

 

※作者有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鍵字: 5G 釋照 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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