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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容規範分男女沒歧視? 「吃丙案」長髮男警聲請釋憲

上報快訊/朱晉緯 2019年06月17日 16:47:00
北高行1月判葉繼元留長髮遭記過「不違法」後,17日在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陪同下,赴司法院聲請釋憲。(取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臉書)

北高行1月判葉繼元留長髮遭記過「不違法」後,17日在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陪同下,赴司法院聲請釋憲。(取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臉書)

曾因蓄長髮而在警政署保二總隊被記上17支申誡的警員葉繼元,17日下午在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等單位陪同下,赴司法院聲請釋憲,請求宣告「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規定」有違性別平等而無效。

 

蓄留長髮的葉繼元,103、104年度被記上17支申誡,曾兩度打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以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訴請撤銷撤銷考績丙等以及國賠50萬元。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服裝儀容是團隊紀律及專業形象,並未違反《性平法》,因此在1月17日判葉繼元敗訴。

 

17日下午,葉繼元在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等團體陪同下,前往司法院遞交「釋憲聲請書」,並由大法官書記處科長張怡聰代為收下。

 

法院指出,警政署對於男、女警員儀容要求不同,並不違反《性平法》規定,也無性別歧視。規範儀容目的為「整飭警員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法院認為,這與《性平法》規範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不同,並不違法。

 

聲援葉繼元的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則指出,惡法依舊存在,性別的不平等仍存在警界內,並未改善,且認為目前規定,對於警察人員的儀容、行為,「過度細緻而不合理」,認為目前法律仍帶有性別刻板的規範。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表示,期盼司法院拆除仍圍繞在公務體系內之「特別權力關係幽魂」,再為警界內性別平等敲響警鐘,「尊重公務員個體差異」,不再以形象聲譽威信等空泛口號要求服從,還給公務人員最基本的人性尊嚴保障,並強調,這樣公務員的基本權保障才能立足、展開。(中將挨轟沒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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