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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榮航罷工看華航】禁搭便車條款 行政與司法認定不同調

上報快訊 2019年06月20日 15:00:00
長榮航空空服員20日中午與資方協商,因雙方對「禁搭便車」條款有異見,不到70分鐘宣告破局,工會宣布下午四點起正式展開罷工。(攝影:張哲偉)

長榮航空空服員20日中午與資方協商,因雙方對「禁搭便車」條款有異見,不到70分鐘宣告破局,工會宣布下午四點起正式展開罷工。(攝影:張哲偉)

長榮航空空服員20日中午與資方協商,但因雙方對「禁搭便車」條款有不同見解,商談不到70分鐘宣告破局,工會立即宣布下午四點起正式展開罷工。

 

然而,工會最重要訴求之一,就是將團體協約納入「禁搭便車條款」,但從華航罷工事件中,根據勞動部、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對禁搭便車條款竟出現行政和司法不同判決,引發外界議論。

 

所謂「禁搭便車條款」,就是工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後,雇主不得讓非工會會員一體適用。此為《團體協約法》第13條訂定,當工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法時,雙方可約定納入此一條款。

 

勞動部裁定:華航確有不當勞動行為

 

2016年6月,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號召華航空服員罷工,以向華航資方爭取權益,後續雙方達成協議,要把「外站津貼」自2016年7月1日起先調升至每小時4美元,自2017年5月1日起再調至每小時5美元。雙方也簽下禁搭便車條款,意即不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的華航空服員,不可以獲得調高「外站津貼」待遇。

 

「華航企業工會」當時要求空服員空會罷工協商後待遇,及加碼提高時薪人員待遇等,空服員不滿,因此向勞動部提出4項「不當勞動行為」:內容包含1.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提高非會員的外站津貼;2.提高非會員津貼,卻未再提高會員津貼;3.宣布罷工協議不是「團體協約」;4.提高罷工當日出勤空服員之津貼。

 

不過,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審議,裁決華航只違反第1項外站津貼「禁搭便車條款」,其餘第2到4項予以駁回。

 

華航違禁搭便車條款判敗訴

 

對此,空服員工會對於勞動部裁決內容甚感不滿,於是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實際參與罷工者,有權享有勞動條件進行協商的成果,而華航在罷工前後,藉由對空服員發文、在公司內部散布質疑罷工合法性之報紙投書等方式,表達反對員工罷工,因此參加罷工者,「承受極大之心理壓力,並冒有遭原告(華航)懲處之風險。」

 

而訂定禁搭便車條款,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及參加罷工者付出極大心力與代價,爭取得來之權利。

 

法院也解釋,華航企業工會在罷工前,就已經表達反對罷工立場,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期間,也沒有為勞工爭取權益的作為,「企業工會未付出任何心力,即坐享參加人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辛苦努力發動罷工,為會員爭取之待遇。」

 

高等行政法官認為,勞動部裁決無誤,華航除第1項「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外,其餘皆駁回,判定華航敗訴,本案還在上訴審理中。

 

18名空服員控華航違約敗訴 

 

不過,另一方面,18名空服員針對華航提出求償各2美元津貼共新台幣150多萬元,空服員工會指控資方因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向台北法院提出告訴。

 

台北法院2019年3月判決出爐,台北地院法官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談判協議時,實際參與的工會人員就包括非屬工會的勞運人士林佳瑋、毛振飛、律師吳俊達、劉冠廷等人,已不符合《團體協約法》規定:「工會推派之團體協商代表除經他方書面同意外須以工會會員為限」,因此,法官最後判定,該次協商只是一般性團體協商,對工會與華航勞資雙方都不生拘束效力,工會18名成員據協議請求給付外站津貼無理由,判決工會敗訴,全案目前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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