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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要吐回所得】法官法修正三讀 人民可評鑑汰除不適任者

王怡蓁 2019年06月28日 18:24:00
立法院臨時會28日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評鑑時效、擴大評鑑資格,並訂定「陳玉珍條款」防貪腐。(取自華視新聞YouTube)

立法院臨時會28日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評鑑時效、擴大評鑑資格,並訂定「陳玉珍條款」防貪腐。(取自華視新聞YouTube)

立法院臨時會於27日挑燈夜戰進行「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逐條表決,直至28日下午全數審議完畢並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在於放寬評鑑時效、擴大評鑑委員會及職務法庭外不參與、納入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也就是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以及訂定「陳玉珍條款」,司法官涉貪經判刑確定,或經職務法庭免職、撤職,則應繳回停職期間的薪水。

 

本次修正共涉及64條條文,超過總條文103條的一半,是法官法公布以來最大的翻修。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於審查時表示,本次修法最大變革便是「人民取代評鑑團體」,直接請求個案評鑑。相關規範於「法官法第35條」,但僅限於個案的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

 

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修法版本,將「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納入請求評鑑的範圍,但周春米表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在概念上並不明確,司法院也表示有疑義。

 

另一重大影響則是「延長評鑑時效」,過去曾有請求評鑑時效過短的疑慮,修正前規定請求評鑑的檢察官或法官須在偵結或審結起算2年提出。本次修法明定自「判決確定」或「案件繫數滿6年時」起算3年提出評鑑。

 

其他修正還包含縮短冗長相關程序,法規修正前,若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必要,須先移送監察院,由監察院提出彈劾,再送職務法庭審理,新法改為評鑑委員會可直接送職務法庭審理。在評鑑人保障部分,過去並未規範評鑑人程序中的權利,新法則規範可到委員會陳述意見、聲請調查證據及閱卷。

 

對於本次的修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新法將人民請求評鑑的部分限定在當事人跟犯罪被害人,排除民間團體,但過去民間團體長期協助提出評鑑,他認為相當遺憾。

 

林永頌認為,評鑑委員會的非法律人比例,新法雖將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從4名改為6名,但未規範非法律人比例,可能將導致官官相護的文化。

 

林永頌指出,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是司改的重點,本次修法讓當事人可以提出評鑑是極大的進步,雖然民間團體遭排除,但仍會從旁協助當事人請求評鑑。立委尤美女也在三讀後指出,透過本次法官法修正,加速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才能重拾人民對司改的信任。(柯文哲雙城論壇行程搶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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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司法官 淘汰 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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