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同一性與轉型正義的法效力問題

曾建元 2019年07月08日 00:00:00
1949年12月遷都臺北以後的中華民國與之前的中華民國是不完全的國家同一性關係,只承擔臺灣地區的國家責任。(攝影:李智為)

1949年12月遷都臺北以後的中華民國與之前的中華民國是不完全的國家同一性關係,只承擔臺灣地區的國家責任。(攝影:李智為)

我國的轉型正義社會工程,並非始於2017年12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公布施行,早在1995年即先後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1997年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頒行,只是重點放在對於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與損害賠償,原因在於臺灣的民主轉型屬於變革(Transformation)模式,或稱「協商式轉型」(Negotiated Transition),是威權黨國主導,而在反對勢力的競爭與合作下的過程,在這種情況下,黨國只想要轉換其統治的正當性基礎,不願意讓自己的聲名受到太多傷害,甚至最終遭到政治清算,因此轉型正義工程要想處理國家不法案件中的具體加害者責任問題,就受到了黨國舊勢力的迴避與抗拒,乃至於反撲,所以當時李登輝領導的中國國民黨政府,根本就不願意去面對蔣中正和蔣經國兩代統治臺灣的歷史功過,以及開放政府檔案紀錄和同意依證據調查眾多個案的事實真相。

   

另一個促進轉型正義和政治平反的重點,則是限定在臺灣的二二八事件及其後臺灣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東沙和南沙)戒嚴期間的政治案件,這和中華民國實際疆域就在臺灣有關,而臺灣既已實現了民主轉型,所以臺灣人就進一步可以運用手中的主權要求國家實現轉型正義。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立法,是奠基在民主進步黨第二次執政且是完全執政的政治條件上,對國家不法的追究,則突破了原定二二八事件和戒嚴時期的範圍,而指向威權統治時期,而威權統治時期,依第3條之界定,係指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之間,且地域未明文限定於臺灣地區。

   

1945年8月15日,日本無條件對聯合國投降,且宣布放棄了臺灣主權,但中華民國直到10月25日才代表聯合國接收臺灣,並宣布設立臺灣省,納入版圖。中華民國未在臺灣實施統治行為之時期,則何來威權統治下之國家不法?但1945年8月15日之後到10月25日,中華民國卻在中國大陸實施訓政,而且從10月25日接收臺灣之後,中華民國威權統治的地域範圍,是橫跨臺灣海峽兩岸的,期間歷經了1947年7月國民政府針對中國共產黨頒布〈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叛亂令〉而就此展開的動員戡亂時期,12月在戡亂戰爭中開始的行憲,1948年12月全國戒嚴,1949年5月臺灣戒嚴、直到1949年12月戡亂失利中央政府被迫由四川省成都市遷移至臺灣省臺北市,而且此後中華民國還是持續控制著大陸邊界部分地區,1955年2月撤出浙江省大陳列島,當前兩岸分治的政治版圖才告確定。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明定只補償〈全國戒嚴令〉範圍內的金門馬祖以及〈臺灣戒嚴令〉涵蓋的臺灣與澎湖等中華民國目前所統治地區發生的政治案件受難人,這意味著中華民國對於〈全國戒嚴令〉實施下的中國大陸地區(新疆、西康、青海及西藏除外)政治案件不予處理。再者,1999年頒行的《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於其第2條明文規定補償之範圍只限1949年12月9日中央政府遷臺後之臺灣地區人民,一刀切地排除掉1949年12月9日之後中華民國還實際統治一段時期的大陸地區戰爭損害而不予軍事補償。這些地區包括雲南省蒙自縣與開遠縣周邊地區(至1950年2月20日)、西康省西昌縣(至1950年3月27日)、海南特別行政區(至1950年5月1日)、福建省東山縣(至1950年5月12日)、浙江省舟山群島各縣(至1950年5月19日)、廣東省萬山縣(至1950年8月)、和浙江省大陳列島(至1955年2月)。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威權統治時期」概念遠大於「戒嚴時期」,地域效力也未規定,也就創造出與既有轉型正義工程時空效力之間的判斷餘地,此該如何解釋。依本文之見,這就需要與中華民國在1949年10月前後的國家同一性問題來結合思考,也就是說,當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建國之後,在法理上,可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以鎮壓反革命運動為中國大陸人民在法律和政治上清算了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國家不法責任,所以中華民國方只需要處理臺灣地區人民的問題,這也就意味著1949年12月遷都臺北以後的中華民國與之前的中華民國是不完全的國家同一性關係,只承擔臺灣地區的國家責任,因此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只承認中華民國對於臺灣地區(臺澎金馬)的主權和國際法權利,日本對中國大陸地區的戰爭責任必須靠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來了結,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只能是中華民國的部分國家繼承,這也在中日結束戰爭狀態的和平條約締結實踐上獲得證實。

   

我國和東歐共產主義國家的轉型正義性質還有一個根本的區別,東歐國家的民主轉型屬於置換(Replacement)模式,也就是革命,是更改國號或重新制憲後的新政權對舊政權的政治清算和責任追究,我國則是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從國民黨執政時期便開始的在民主化後對於自身威權統治之國家不法責任的承擔。關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實施和解釋,在既有中華民國憲法秩序的框架下,對於中華民國在兩岸分裂以及民主轉型前後的國家同一性問題,乃需要有正確的理解。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訪問學者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