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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三讀通過 陳文成命案等案解密有望

上報快訊/蕭惠敏 2019年07月04日 20:32:00
《政治檔案條例》4日三讀通過,舉凡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陳文成命案、林宅命血案等檔案解密有望。(圖片取自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基金會)

《政治檔案條例》4日三讀通過,舉凡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陳文成命案、林宅命血案等檔案解密有望。(圖片取自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基金會)

《政治檔案條例》4日三讀通過,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由政府機關、政黨等所保管的檔案,應自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清查;屆時,舉凡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陳文成命案、林宅命血案等檔案,可望公諸於世。

 

修法明定,若相關機關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可處最高500萬元罰鍰,以毀棄、損壞、隱匿的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治檔案」是指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民國34年8月15日起到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已裁撤機關檔案也適用。屆時,舉凡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陳文成命案、林宅命血案等檔案,解密有望。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應在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檔案清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其保有之檔案被檔案局審定為政治檔案後,就要在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

 

三讀條文明定,政治檔案條例的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此條例是要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的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研究與公民的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

 

三讀條文規定,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定期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達成解密條件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超過30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非原移轉機關說明有保密的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

 

另外,三讀條文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的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王韓搞直播】砸派機、高雄美食樣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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