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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專欄:政府該保護前總統或麵包師傅

王健壯 2016年11月02日 12:42:00
陳菊要有心人士應停止對陳水扁前總統的不當滋擾,說法引發爭議。(攝影:葉信菉)

陳菊要有心人士應停止對陳水扁前總統的不當滋擾,說法引發爭議。(攝影:葉信菉)

陳菊曾經遭受苦難,又有人權鬥士形象,但她對麵包師傅拍照陳水扁這件事所發表的那份聲明,卻顯然與她的形象及經歷有所落差。

 

她在聲明的前半段有這樣一句話「有心人士應停止對陳水扁前總統的不當滋擾」,後半段則警告「若有逾越法令的行為,市府也將依法制止」。

 

前半段那句話,很明顯與事實不符。麵包師傅拍到陳水扁散步那張照片,並非出於計劃所得,而是擺攤碰巧所見而得。拍照既非出於有心策劃,而是無心所得,麵包師傅又怎能被視為有所圖謀的有心人士?

 

更何況,麵包師傅是以定點而非跟追方式拍照,並未對陳水扁有任何癡纏騷擾的行為,也未對他的身體法益與行動自由有所侵害,與狗仔大不相同,跟不當滋擾更是八竿子扯不上關係。

 

後半段那句話,雖以「若有逾越法令行為」作為前提,但警告意味十分強烈。問題是,麵包師傅在美術館公園附近,碰巧看見保外就醫的前總統正在散步,而拿起手機定點拍照,有可能逾越什麼法令?

 

陳水扁被人拍照,涉及他的隱私權與肖像權等權利,相關法律則有民法、社會秩序安寧維護法與個資法等。但麵包師傅有侵犯陳水扁的那些權利,並因此而違犯了那些相關法令嗎?答案顯然沒有。

 

麵包師傅並沒有侵犯陳水扁相關權利的理由,可以舉高等法院幾項民事判決的理由來作說明:

 

其一,「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然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宜從被侵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

 

其二,「對於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因屬言論自由範疇而得阻卻違法,應依個案情形,採取利益衡量之方式加以判斷。至於利益衡量之基準,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應以是否『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物』,為判斷基準」。

 

其三,「照片拍攝地點為公眾得出入之場合,或公眾得共見共聞其行為之地點…照片內容雖為私人活動,惟不具對隱私之合理期待,縱被拍攝、刊登,不能認係侵害隱私權」。

 

換句話說,麵包師傅拍攝之人是前任總統,當屬公眾人物;拍攝地點在美術館公園,當屬公共場所;而保外就醫的前任總統在公園散步,又當屬大眾所關切之公益性事務。綜合這些條件,麵包師傅即使被陳水扁告到法院,法官也斷不可能不依大法官解釋、不依法律、不依判例,而判他違法侵權。

 

德國憲法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如果主體是大眾人物,其隱私權在空間上止於其住家門口」。而大法官六八九號解釋,雖然比德國憲法法院對隱私權的認定更嚴格,主張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享有不受侵擾之自由,但大法官也認為這種不受侵擾之自由,必須符合「合理的隱私期待」。

 

而所謂的合理的隱私期待,落實在麵包師傅拍照這項個案來說就是:陳水扁是公眾人物,他保外就醫的健康狀況,屬於公眾所關切之公共利益。麵包師傅拍照的地點在美術館公園這種人來人往的公共場域,並未侵入陳水扁的住宅或私領域。況且麵包師傅拍照或上網,也未具有真實惡意,可見他的拍照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陳水扁的合理隱私期待當然應予退讓。

 

既然陳水扁的隱私權與肖像權期待不具合理性,也不符社會通念,麵包師傅又何罪之有?陳菊祇需道德勸說他盡量不要打擾前總統即可,又何需以「有心人士」定位,「不當滋擾」定調,或「違法即制止」預警?

 

當然,國稅局與衛生局先後上門調查麵包師傅,雖然如同市府發言人所說「受檢舉而不查即瀆職」,但時機這麼巧,巧到就像FBI在投票前夕重啟調查希拉蕊的「電郵門案」一樣,怎能不啟人疑竇?不讓人有題目可大作文章?

 

麵包師傅有工作權與表意自由權利,他拍照陳水扁,則涉及前任總統的隱私權與肖像權等權利,是否具備合理性期待的要件。對這樣的權利衝突,政府究竟該如何處理?就像麵包師傅在問「究竟要保護我或陳水扁」一樣。但這個大哉問的答案其實很簡單:政府祇要根據利益衡量原則,很容易就知道應該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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