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菸案是貪瀆、走私或超買

林青弘 2019年07月28日 00:00:00
免稅菸案的收線與偵辦,如果潛藏政治立場與個人私慾,這樣的檢調人員,不值得司法獨立的保護,也不能嘉許讚揚。(圖片取自王定宇臉書)

免稅菸案的收線與偵辦,如果潛藏政治立場與個人私慾,這樣的檢調人員,不值得司法獨立的保護,也不能嘉許讚揚。(圖片取自王定宇臉書)

免稅菸案迄今為止,檢調並沒有記者會公開說明本案重要事項,究竟這是走私與貪瀆的複合案件?亦或是未稅私貨的走私弊案?除尚待檢察官偵辦清楚以外,不妨從本文角度,以庶民觀點理解本案的政治性、司法性與社會性的各種衝擊與影響。

 

報載去年8月間已有檢舉訊息,指摘吳姓特勤人員涉及菸品走私案。海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的立法意旨,凡是貨品出入境而未依法向海關申報,均視同「走私」。據此概括性涵攝,入境旅客很容易遭受刑罰對待,於是前立委盧秀燕、蔣乃辛以「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3188號」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46條。舊法第46條第4項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舊法第6條所指「私菸」就是「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如果法律不修正,進入海關如果攜帶超額菸品,立馬要面臨最重2年刑期,實在擾民與違反比例原則。

 

上開舊法第46條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26日修正(102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的現行法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90年規定免稅菸5條(捲菸1000支),現行免稅菸只能1條(捲菸200支)。「私菸」的定義也於103年5月30日配合《菸酒管理法》全文修正(104年1月1日施行),「未經許可輸入」的舊法修正,直指輸入業者的違法行為,入境旅客攜帶菸品若超過免稅數量1條,則由行政罰替代刑事處罰。

 

從法律面解讀免稅菸案,關務署認定這是菸品「走私」,是可理解。如果通關代驗過程,國安特勤人員自行代驗,針對10009條或9800條,未依法事先申報,海關當然視為私貨交易與運輸。就此免稅菸數量的申報是否如實登載與依法施行代驗?有待檢察官偵查釐清。倘若吳姓少校等人矇騙代驗人員,或代驗人員知情放水,整個免稅菸超買案,同時也是走私案與貪瀆案。

 

參加團購者的行為,初心不能解讀是一起購買走私菸品。團購者的普遍認知,是以免稅菸通關禮遇的前提,自我解讀成免稅菸可以多買幾條的貪心意圖。華航出售免稅菸的起始動機,如果是故意販售超量免稅菸,相關人員當然是走私與貪瀆的共犯。吳姓少校若與華航空品販售承辦人員沆瀣一氣,以重罪處罰是有必要。

 

是否故意養案與「釣魚」

 

本案的政治面應該從調查局新北調查處說起,專案負責人員是否故意養案與「釣魚」,讓整起事件從行政不法掉入刑事不法的坑洞?蔡總統應該重視調查局的辦案倫理與道德素養,如果新北處知悉情資而故意讓整個案情行為既遂,藉由案情擴大與影響深遠,達成個人辦大案的升官私慾,這樣的下屬或長官,法務部豈可重用?國安特勤人員涉入免稅菸超買案,案情可能涉及走私與貪瀆,案件爆發點又在元首出訪回國當日炸鍋,如此偵辦行動,豈不是故意對元首潑髒水與加重羞辱?去年的檢舉已可深入偵辦,事證並非難以鞏固,新北調查處為何要默默坐等吳姓少校一干人犯罪完成,再啟動調查程序?這樣的養案態度,已經陷蔡總統於不義,更讓國際關注焦點轉移至私菸案,而非蔡總統出訪的成果。調查局新北調查處的偵辦作為,恐怕涉有不道德的私慾干擾,應該譴責與檢討。

 

庶民百姓看待免稅菸超買案,首先會認定這是濫權行事,涉案人員又是國安特勤人員,負責元首維安等機敏工作,社會觀感一定非常負面。尤其對於癮君子而言,能夠購買那麼多免稅菸,更會眼紅而憤怒。國安特勤人員把「特權」當成「福利」,又把「福利」當成「牟利」,這已經不是方便當隨便的任性行為。新任國安局長務必做好國安局特勤中心與總統府侍衛室、警衛室的功能整合與管轄整合,不只是內部管理的紀律要求,也關係法令遵守的再教育訓練。

 

總統府基於行政調查結果,要將免稅菸案的事實本質定位為「超買案」,這是行政調查的獨立認定,不會影響檢察官偵辦心證,也不會干擾關務署對於免稅菸走私案的執法認定。有市議員與名嘴評論總統府故意定調而干擾司法偵辦,這是惟恐天下不亂的政治敵意言行。調查局新北處若抱持坐等弊案滾雪球擴大而加重案情影響,未能事前阻止犯罪行為發生,從行政倫理與執法道德來說,何嘗不是陷害蔡總統蒙塵,如何逃脫故意藉由此案潑髒水而羞辱元首的質疑?案件的收線與偵辦,如果潛藏政治立場與個人私慾,這樣的檢調人員,不值得司法獨立的保護,也不能嘉許讚揚。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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