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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十年監禁】不滿港警擬對728集會44人以「暴動罪」起訴 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局

李靖棠 2019年07月30日 23:56:00
不滿港警擬起訴多名728示威被拘捕人士,大批群眾在警局外和警員發生衝突。(湯森路透)

不滿港警擬起訴多名728示威被拘捕人士,大批群眾在警局外和警員發生衝突。(湯森路透)

《香港01》報導,28日從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升級、自主衍生為「全城追究上環開槍大遊行」,數萬名示威群眾聚集在中環、西環、銅鑼灣等地區,與港警爆發激烈衝突至當天凌晨0時才落幕。

 

當晚採行強力驅散和清場的港警,共拘捕49名群眾,並在與律政司商議後,稍早傳出將對其中45人起訴。被起訴者中,44人將面臨「暴動罪」官司、另有一人則是被指控「藏有攻擊性武器」。

 

多名立法會議員也到場關切,並表示已有30餘位被拘留民眾獲得保釋。不過這44人仍需在31日前往東區法院庭審。

 

警察持霰彈槍要群眾退後。(湯森路透)

 

新聞傳出後,大批市民和示威群眾從22:30起,聚集於葵涌警署外,聲援728被捕人士,一度與防暴警察發生衝突。

 

 

728集會中,警方拘捕四十九人,分別為32男、17女,年齡介於16至41歲之間,案件交由港島總區刑事總部跟進。

 

 

與先前抗爭拘捕人士處置方式不同,港警指出,728示威遊行被拘捕者,都是在衝突現場被逮捕,經考量衝突與違法程度,相關證據也較為充足。

 

暴動與非法集結罪差異

 

「暴動罪」沿自於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第十九條就是對暴動罪的規範。

 

「任何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另一個類似的罪名則是「非法集結」,「凡有3人以上聚集,他們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5年監禁

 

當天(7/28)港警與群眾一度晚間發生衝突,港警不斷發出催淚彈、橡膠子彈、海綿子彈等裝備,試圖向前推進逼迫示威群眾撤離;甚至傳出衝突期間,有部份群眾向警方投擲磚頭等物品。

 

香港728在港島上環、中環、銅鑼灣等地區爆發示威抗爭。(湯森路透)

 

主辦單位發言人劉頴匡表示,此次集會最高峰約有1萬1000多人參與,他也呼籲警方、避免造成更大衝突,未來應配合遊行行動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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