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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在美國焚燒國旗是否合法」

荀路 2019年08月20日 07:00:00
美國一個反政府分子焚燒國旗,最後被最高法院認定是在實行「表達自由」。(圖片取自獨立中文筆會)

美國一個反政府分子焚燒國旗,最後被最高法院認定是在實行「表達自由」。(圖片取自獨立中文筆會)

1995年第10期《讀書》雜誌刊登了署名東來的《在美國焚燒國旗是否合法?》一文。文末注明此文是作者1994年10月17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寫就。由於涉及本人關注的言論自由問題,重讀此文,心有感慨,不吐不快,提筆再議,唯願大家讀後多少能有獲益。

 

文章首先交代事件的緣由:

 

1787年美國的幾十位先賢聚會費城,坐而論道四十多天,連爭帶吵為新生的美國妥協出一部流傳至今的憲法。它雖然對政府權力作了框架,但對百姓的權利卻未加說明。於是美國憲法之父麥迪森起草了一部《權利法案》交由國會通過,成為憲法的十項修正案。此案的第一條就是民眾「有言論自由」,百姓們的暢所欲言遂有了護身符。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憲法解釋的變化,言論的自由被最高法院逐漸理解為「表達的自由」(free expression)。據此,有些好事者不滿足於暢所欲言,更想利用「表達的自由」來為所欲為,這就有了著名的「德州訴詹森案」。

 

1984年,美國共和黨大會在德克薩斯州的達拉斯市舉行,反對雷根政府內政外交的人則在會場外示威。其中一位詹森先生焚燒美國國旗以洩憤,並興高采烈地圍著燃燒的國旗大叫:「紅、白、藍,我要讓你成為碎片!」德州當局以有意損壞國旗罪逮捕並起訴詹森。官司一直打到美國最高法院。五年以後,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判定:在公眾示威中焚燒國旗是一種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表達自由」保護的行為。

 

這一判決不僅使詹森無罪開釋,更重要的是,它使美國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有關國旗保護的地方法律失效。

 

那些視國旗為民族象徵的美國人被激怒了。他們強烈的愛國心受到損傷。當時民意調查表明,四分之三的美國人希望用法律來保護國旗。他們的願望在國會中迅速得到表達。當年10月,國會通過了1989年《國旗保護法》,但這一法律立即受到支持焚旗為憲法權利的人的挑戰。就在該法生效的當天(10月30日),一位叫埃里奇蘭的女士以身試法,在國會山下當眾焚旗,因為她知道這個案子必然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結果在「美國訴埃里奇蘭等人」一案中,儘管有群眾和國會的壓力,最高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數在1990年6月11日宣佈1989年《國旗保護法》違憲,重申其焚旗合法的立場。反對焚旗的人(姑且稱之為護旗派)於是只好寄希望於通過新的憲法修正案來保護他們神聖的旗幟。十天后,護旗派在眾議院提出了一項保護國旗的憲法修正案,但因未達到三分之二多數而未能通過。參議院的護旗派也以58票贊成42票反對面臨同樣的遭遇。但國會外的護旗派不肯善罷甘休,愛國的激情以及大多數美國人支持保護國旗的事實,促使他們決心繼續戰鬥下去。

 

1994年8月,以美國退伍軍人組織「美國軍團」為首的65個全國性社會組織在國會山下宣佈成立全美「公民護旗同盟」,發誓要在全國進行一場聲勢浩大的護旗遊說活動,促使國會能有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保護國旗的憲法修正案。

 

從目前的資料來看,多數議員(儘管不是三分之二多數),多數州的州長(已有26位州長)表示支持護旗同盟。受美國軍團委託,蓋洛普(民意調查機構)1994年2月進行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80%的美國人不認為焚燒國旗是受憲法保護的「表達自由」的行為,78%的人認為有必要通過憲法修正案來護旗,81%的人表示如果第二天投票,他們會贊成通過憲法修正案。由此看來,從上到下,護旗派顯然是多數,但他們成功地促使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可能性卻是微乎其微。何以見得?這裡實際上就涉及到美國的政治究竟是精英政治還是大眾政治的問題。

 

奇怪!美國既然是民主國家,在這麼重大的問題上多數人的意志為什麼不能體現出來?國旗是一個國家的標誌,民族的象徵,哪個國家的民眾能容忍國旗受到損害?美國最高法院居然以保護「表達自由」為由,任由神聖的國旗被損毀,美國的自由民主也太不著邊際了吧?!

 

要澄清這個問題就得從頭說起。

 

美國言論自由的歷史比美國本身的歷史還要長:當北美大陸還是英國的殖民地,美利堅合眾國還沒有誕生的時候,就有人為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而鬥爭並取勝了。

 

出生於1697年的約翰·彼得·曾格,是北美大陸最早的出版商之一。1733年,他創辦了《紐約週刊》,經常刊載一些指責英國殖民統治的反映北美人民心聲的文章,因而被英國駐當地的政府懷恨在心。同年11月,英國殖民當局終於找到了一個收拾曾格的機會,他們在《紐約週刊》上曾格發表的抨擊英國殖民政府總督腐敗無能的報導上大做文章,說曾格的報導嚴重失實,包含著煽動殖民地民眾叛亂的禍心,傷害了英國總督的威信,造成了很壞的負能量影響。1734年,英國當局以誹謗罪向當地法院控訴曾格。

 

曾格對此非常氣憤,在英國當局的操作下,他的律師屢屢被剝奪辯護資格,曾格似乎無法逃脫被判有罪的下場。正在這時,費城的大律師、年近八十的安德魯。漢密爾頓不顧個人利益,向曾格伸出了援助之手。他認為,人民在政府的壓迫下痛苦不堪,而政府還要將他們抱怨的權利悉數剝奪,對那些敢說真話,試圖為這個社會伸張正義的人士大加迫害……事實證明,曾格沒有誹謗任何人,他只是說出了真相。

 

漢密爾頓的辯護讓陪審團意識到,他們決定的不僅僅是一個小小出版商的命運,曾格與英國當局的鬥爭,實質上是捍衛言論自由的鬥爭。如果他們認為曾格有罪,那無異於當了專制的幫兇,自由的敵人。在漢密爾頓的幫助下,曾格被判無罪。這是美國歷史上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偉大勝利,也是美國人為捍衛言論自由與專制統治者的第一次正面交鋒,為後來的美國創建不受約束的、自由的輿論環境奠定了基礎。

 

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開始之時,維吉尼亞州制定了專門的條款保護言論出版自由,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保護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條款。條款規定,言論出版自由是保護自由的堅固屏障,破壞這一自由的政府是專制的政府。

 

1789年,對言論出版自由的保護被寫進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成為美國式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會不得制定剝奪人民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這是美國人民捍衛他們言論出版自由的最堅固的後盾。

 

如今,美國言論出版自由的實現程度給世界各國的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們都能從無數事例中看到,美國政府沒有權力限制美國公民的言論,即使這些言論的內容多麼尖刻多麼粗野多麼傷害領導形象,政府也必須履行保護他們言論自由的義務。在美國人看來,言論出版自由是衡量一個社會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社會中的每個公民無論年齡大小、地位高低,受教育程度多少,都有權利盡情地公開發表他們的見解,袒露自己的心聲。

 

有一個事例可以顯示美國人享有言論自由的程度。

 

瑪麗。貝恩。廷克是美國愛奧華州德梅因市一名年僅13歲的中學女生。她生活的時代正值美國國內反對越南戰爭運動高漲的1960年代,作為一個愛好和平者,1965年的一天,在聽完國會參議員羅伯特。甘迺迪的演講後,瑪麗決心按照甘迺迪的建議佩戴黑紗,以表示對戰爭的厭惡,對和平的支持。

 

於是,瑪麗和幾位好友包括一些在其他學校就讀的孩子,約定于12月16日那天,一起佩戴黑紗上學。雖然在此之前,出於對學校秩序的考慮,當地政府和學校都已再三聲明,他們將以「產生混亂」為由開除佩戴黑紗的學生。

 

1965年12月16日,瑪麗戴著黑紗走進教室。當天下午,她就接到了來自校長辦公室的停學處分通知。

 

但是13歲的瑪麗卻非常清楚自己的權利,她堅持認為自己是無過的,她有權利公開自己的政治見解:佩戴黑紗以示對戰爭的不滿。校方沒有任何理由將她開除,他們之前的聲明是荒謬的。一些支持瑪麗的學生也紛紛站了出來,他們以學校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條款為由,對學校提起訴訟。

 

但是,地方法院認為學校出於對教學環境的考慮,禁止學生佩戴黑紗,給予違反這一規定的學生以處分是合理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學生由於政見不同而發生衝突,使正常的教學活動無法進行。

 

瑪麗和她的同學們對地方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遂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三年後,最終的結果下來了,學生們勝訴。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這一權利不因學生或教師踏進校園而有所改變。學校沒有理由剝奪學生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學生必須合理謹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干擾學校的正常工作。

 

最高法院認為,在學校的任何一個角落,人們在發表見解時都很難不引起爭執,但美國的法律規定,人們必須要冒言論自由所帶來的爭論、混亂等危險,也只有在這種危險的自由下,人民才能充分釋放他們的活力。讓學生在爭論和寬容的環境裡成長,體會自由的重要意義,比通過懲罰來限定他們的行為、言論來為他們製造安定有序的成長環境更為重要。

 

對美國來說,對學生進行教育是為了把他們培養成為具有獨立思考能力,可以暢快地發表他們自己見解的人,而不是把他們教育成甘心生活在封閉的某一空間裡,只會被動地接受國家、政府等官方意見和觀點的沒有思考能力的人。一個民主的國家,就是要讓它的公民都能大方地說話的國家。美國需要不同的聲音。

 

二百多年前制定的美國憲法,如它承諾的那樣一一要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天賦權利,維護了13歲孩子的言論自由,充分顯示了它的神聖。一個關於黑紗的小小的校規糾紛,居然能被提交到美國最高法院,也充分顯示了美國民眾捍衛自由的堅定意志。

 

有關言論自由在美國歷史中的重要作用先說到這裡。那麼,美國的政治究竟是精英政治還是大眾政治呢?作者東來先生接著上文寫道:

 

一般認為,今天美國的民主制度是一種大眾民主制,但它與精英政治並非勢不兩立,水火不容。從歷史上看,今天的這種大眾民主制源于精英政治。西方現代民主政治誕生之初,還是一種有限的精英民主。英美法等國對選民都有過諸如財產、教育、性別、居住地等的限制。只是隨著歷史的發展和進步,特別是現代政黨制度的出現與發展,導致對選民的各種限制越來越少。

 

到20世紀二三十年代,隨著婦女參政權之獲得,西方各國大眾民主的時代終於到來。但這種大眾民主的實現並沒有拋棄精英政治,只是使後者具有了堅固的民眾基礎。這才是今天西方民主制與希臘古典民主制和資本主義初期民主制的最大區別。造成這種區別的重要原因則是現代政黨制度和現代傳播媒介的出現與發展,使國家政治從精英的沙龍來到了平民的客廳。

 

正是這種精英政治的特點讓筆者得出那些決心保護國旗的美國人士難以成功的結論。因為護旗派的對手是那些「表達自由」的堅定支持者。他們絕大多數並不認為焚燒國旗的做法得當(因此,不可稱其為焚旗派),但他們堅信「表達自由」原則至高無上,尊重最高法院的開明解釋。這些人是什麼人呢?他們恰恰是社會的精英,特別是那些創造思想、製造文化、控制輿論的知識份子。

 

為了維護個人的「表達自由」,他們非常理性地接受國旗被任意毀壞的現實,承受此不得不付出的情感上的代價。而護旗派則是那些最普通的美國人,他們很認真地也很簡單地把事物分成好與壞,對與錯,就像20世紀初積極參加美國禁酒運動的人那樣。因此,在「公民護旗同盟」名單上幾乎沒有一個知識份子或專業人士的社會組織,都是一些退伍軍人,勞工,婦女和移民團體。上述蓋洛普民意調查也顯示了這一點。在被調查的人群中,高中或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有86%支持用憲法修正案來保護國旗,而有大學學位的人群中則有60%反對這樣做。因此,這場護旗運動實際上可以看作是民眾與精英的對抗。……

 

美國的政治精英對美國政府的影響是多方面的,特別是在與論監督上發揮的作用獨一無二,超乎尋常,驚天動地。例如,1971年,美國兩家著名報紙《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為捍衛言論自由,聯手對抗聯邦政府,力圖將關於越南戰場實際情況的國防部檔案一一「五角大樓檔」公之於眾。

 

事件的起因是,1971年初,《紐約時報》得到了美國著名智囊機構蘭德公司的職員丹。埃爾斯伯格(前美國政府雇員)提供的美國國防部檔案一一關於越南戰場情況的「五角大樓檔」。這43卷檔副本上均有「絕密」字樣,是對越南戰爭感到失望的美國國防部長羅伯特。麥克納馬拉在1967年6月下令編寫的。《紐約時報》記者尼爾。希恩帶領一些助手躲在一家飯店對這些材料進行整理後,於1971年6月13日起陸續發表,在全國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檔發表的第三天,美國司法部下達一項臨時禁令,此舉在國內外引起了轟動。新聞界普遍認為,這是美國有史以來第一次在非戰爭狀態的情況下禁止發表印刷物,是明顯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而在尼克森總統的默許下,美國司法部長約翰。米切爾認為,如果《紐約時報》繼續發表「五角大樓檔」,就會「立即使美國國防利益以及國家安全受到巨大的損害」。結果,當這場訴訟在法院進行時,《紐約時報》和也搞到一些材料的《華盛頓郵報》被停止發表檔15天。

 

《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對此表示強烈不滿,認為「五角大樓檔」中根本沒有堪稱高度機密的軍事內容,政府之所以竭力阻撓公眾對該報告的知情權,無非是害怕反越戰人士從中搜集到不利於政府的資訊。

 

很快,官司又打到美國最高法院。1971年6月30日,美國最高法院以六比三的投票結果對《紐約時報》起訴聯邦政府一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聯邦政府沒有充分的理由證明「五角大樓檔」的公開會對美國的國家安全造成危害;儘管政府指出了公開機密檔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但法院並不認為《紐約時報》的做法會導致這樣的後果;政府的做法干預了新聞出版自由,《紐約時報》有權公開「五角大樓文件」。

 

哇噻!美國的法治真令人大跌眼鏡呀!一個小女孩違反校規被最高法院認為是行施「表達自由」;一個反政府分子焚燒國旗也被最高法院認定是在實行「表達自由」;而報紙公開刊登國防部幾十標籤有「絕密」字樣的檔案材料,居然也被最高法院判定「有權公開」,政府不准刊載反而是妨礙了新聞自由!

 

除了美國最高法院,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的法院能給公民這麼高的自由?(未完待續)

 

(本文轉載自獨立中文筆會,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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