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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譯哥」趙怡翔進用資格監院提糾正 外交部:無法接受不實指控

上報快訊 2019年08月16日 22:22:00
口譯哥趙怡翔因接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引發爭議,監委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日前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16日通過 3 位監委的調查報告及對外交部糾正案。(圖片取自趙怡翔臉書)

口譯哥趙怡翔因接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引發爭議,監委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日前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16日通過 3 位監委的調查報告及對外交部糾正案。(圖片取自趙怡翔臉書)

有關「口譯哥」趙怡翔進用資格問題,監察院認為,聘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有明顯疏失,並對外交部通過糾正案。不過,外交部表示,調查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無法接受此一指控。監察委員片面認定外交部人員進用於法無據,表示絕對會捍衛外交部向來恪守的依法行政精神。

 

口譯哥趙怡翔出任我國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被質疑資歷太淺、破壞外交官體制,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申請自動調查,16日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也在同日通過對外交部糾正案。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質疑,外交部任用趙怡翔做法無法律依據,且挪移聘用人員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又將趙怡翔於任機要人員期間銓審之官等職等做為其擔任聘用人員月酬計算基礎,違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進用機制,有明顯違失。

 

此外,仉桂美三監委也指出,縱然外交部長親自透過媒體表示趙怡翔表現不輸專業外交官,目前在外交部裡很難找到符合需求的人,肯定趙怡翔能力足以「適任」駐美國代表處工作,但無解於趙怡翔一等諮議「不適格」先決條件,部長棄具有任用資格之專業外交人員不用,仍執意聘用跟隨其多年之機要有違失。
 

糾正文中還表示,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的進用機制,駐外機構特任館長既非二級機關首長,自然不得進用機要人員;且趙怡翔聘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但外交部認為,趙怡翔英語口譯能力極佳,但眾多現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而言,精通英語應為受有外交專業訓練者的重要基本能力,監委認為,外交部現有人員能擔任,聘用趙怡翔不符合該限制要件。

 

不過也有監委批評,調查報告「不食人間煙火、不諳實務,在既有的人事法規中抱殘守缺」,特別是要求不能採計趙怡翔在政黨的工作資歷,企圖混淆年資不能採計適用在退離給與的範圍。該調查意見特意強調機關內部倫理,卻故意忽視相關規定原先設置是使人事進用彈性的目的,「充滿先入為主的主觀認定,有失公允」。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也指出,外交部自2019年1月5日起聘用部長吳釗燮前簡任機要秘書趙怡翔為駐美國代表處一等諮議,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5點之附表,比照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2級核支月酬5802美元,另地域加給1200美元,並比照駐外一等秘書標準核實發給川裝費、房租補助費等補助。

 

仉桂美等三監委表示,依行政院核定108年度「外交部諮議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記載「諮議」聘用人員可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其中一等諮議前三類資格分別略以「博士、碩士、學士+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8年、12年」,有學歷及重要工作經驗年資之明確標準,趙怡翔不符第二類資格條件係因其雖有碩士學位但重要工作年資未達8年。
 

 

調查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外交部無法接受

 

對此,外交部表示,雖多次配合監察委員詳細說明趙怡翔諮議進用、外派及加銜的過程及業務考量,但委員一再錯誤引用法令質疑外交部人員進用及人事安排,「完全無視外交部已多次說明相關任命是依據法規處理」。針對監察委員片面認定外交部人員進用於法無據,外交部無法接受此ㄧ不實指控,也絕對會捍衛外交部向來恪守的依法行政精神。

 

 

針對駐外機構沒有機要員額,外交部認為,趙諮議是因應駐外機構特任館長的業務需要,並依據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並非依「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的機要人員。趙諮議的聘用契約只是參考機要人員訂有隨同館長離職的規定,監察委員不應刻意將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混為一談。

此外,針對監察委員認為外交部違法進用趙怡翔為聘用諮議,外交部重申,聘用沒有違反相關法令,趙諮議當然具備聘用一等諮議資格條件。外交部說明, 外交部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計畫書等相關規定進用趙諮議。趙諮議過去任職國安會簡任秘書、總統府參議及外交部長辦公室主任等職,對外交涉經驗豐富、嫻熟美國事務,對鞏固及深化臺美關係應有助益,其進用過程合法,符合聘用一等諮議所需資格條件。

有關聘用人員進用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包括學歷和行政經歷等,應由用人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外交部表示,權責認定。只有用人機關才能確實知道個人學經歷是否符合業務需要,目前並沒有由監察委員認定某機關聘用人員資格條件的規定。基此,請監察委員尊重用人機關的權責。
 
至於監察委員認為聘用人員核予「組長」的對外名義於法無據,外交部認為:(一)對外名義非編制內的法定職務,更不是法定主管、也不支領主管加給,其職銜僅供對外聯繫使用。外交部因應駐外館處對外交涉的需要,依「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核予趙諮議以「組長」名義對外,符合法令規範。此外,駐外館處聘用人員以「組長」名義對外,過去已有前例,趙諮議以組長名義對外並非首例。

而「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所指駐外人員,除第5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外,尚包含第10條駐外機構聘用人員,所以「對外名義及加銜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駐外機構聘用人員得比照上開要點核給對外名義,以作為對外洽公使用,並非增加法律所無的規定,且通則並無限制聘用人員不得使用對外名義。

最後,外交部表示,面對國際環境變化及挑戰,將繼續秉持彈性、多元的方式進用優秀人員。外館館長要由誰以「組長」名義對外,應由館長視業務及任務需要指定,而且目前並無聘用人員不可以有「組長」名義的限制。所以在沒有違反人事法令相關規定的情形下,監察院應尊重行政部門決定人事的權限。(扁先開炮未准參加一邊一國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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