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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分案霸凌法外自力救濟 不被法官信任的司法

邱子安 2019年08月22日 00:00:00
作者質疑,此次分案事件楊有法定管道可以採取救濟,卻選擇法外自力救濟。(攝影:李智為)

作者質疑,此次分案事件楊有法定管道可以採取救濟,卻選擇法外自力救濟。(攝影:李智為)

楊絮雲、周盈文夫婦指控最高法院分案不公,一般外界輿論似對處理情況不滿,懷疑最高院行政有問題,筆者卻有不同意見:此次分案事件楊有法定管道可以採取救濟,卻選擇法外自力救濟,道明了連法官自己都覺得法律沒用,司法信賴有解?

 

不知是否是楊絮雲法官自己檢舉,不過去年監察院開始調查最高法院的分案問題,近日,楊親自出來開記者會,提供證據繼續泣訴最高院「分案霸凌」。楊法官說對了一半,分案爭議確實影響一般人民對司法的觀感,但卻不是她預想的方式。司法人對業務量用戲劇化的方式訴諸大眾,公私部門正常上班族,對於各種上司要求業務量根本無處控訴,會怎麼想?難道不會強化法官是養尊處優執業的印象,對司法整體更加厭惡嗎?楊法官把內部管理訴諸公議,用外部爭論想得到優勢,司法行政好像只能任由她鬧下去,令人對司法的紀律擔憂。進一步言之,楊法官完全有法定的救濟方式,可以起訴她口中危害審判獨立的錯誤分案方式,身為法律人卻選擇用法外抗爭的救濟方式。連法官都不相信法律,一般人又怎麼對司法有信賴呢?

 

上班族業務負荷爆量 只有法官能開記者會喊冤

 

首先,楊法官淚訴「分案霸凌」,什麼是「分案霸凌」呢?機關、首長給的業務,讓承辦人不開心,這樣就是霸凌了嗎?手中承擔的業務,你多我少,甚至上司心中有大小眼,為了整誰弄誰而刻意調整,這在職場上都是常碰到的挑戰。但無論公私部門,事屬行政管理權限,就算真的不公平,除非找得到歧視的證據加以檢舉,否則事主也只能放低姿態去跟主管反映溝通。有哪一份職業有這個特權,可以將之公諸於眾,引進外界物議,換取上司認錯低頭,而沒有任何後果呢?何況法官有「司法不語」的義務,司法內部行政管理的事物,不以與主管反映、法官會議或下述起訴於職務法庭的方式,作體制內救濟,而招致公論謀求改變,已經不是一個合格司法官所當為。

 

職務法庭保障審判獨立 楊法官為何不用?

 

再者,法官法其實設計了訴訟管道,對於法院的管理認為危害審判獨立,可以爭訟爭取正義,而楊法官的狀況,洽屬此類。民100年的法官法立法,增訂的職務法庭不只管轄退場機制的懲戒訴訟,「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也在職務法庭管轄之列(法官法第48條第一款第三項)。法官認為監督影響審判獨立,可以於三十日內向院長異議,而後起訴於職務法庭(法官法第53條)。楊法官不正是控訴不公正的分案,影響了法定法官原則,妨礙審判獨立嗎?楊的丈夫周盈文在監院調查時曾交付監委一大袋資料,楊自己開記者會也提出資料指控,未來上法庭不愁沒有證據,何況尚可進一步聲請法庭調查。而且,法官法第48條各項規定職務法庭庭員來自各個審判系統法官,院長不得擔任,不會被楊所指控的最高院壟斷。根據楊的指控,分案霸凌應是來到最高院才發生的問題,其他審判系統的庭員參與職務法庭審判,應該可以信任。

 

無論就專業知識或職業倫理,楊法官都不該在沒有嘗試過法定救濟管道的職務法庭訴訟之下,就求助於監察院並且訴諸公議,這不但深深傷害了外界對司法的信賴,更嚴重的是,法官本人親自示範給人民看:最直接而用來設計保護審獨立的法定救濟管道,法官是完全不考慮的,完全不認為法庭能救她。監察院固然有權限依法調查,但就算有結果而提出彈劾或糾正,分案公不公正的問題本身還是要回到司法行政體系本身,不如起訴於職務法庭有拘束力。

 

楊法官自力救濟分案霸凌的事件,不匹對司法信賴的重擊。人民上法院時應該怎麼想?連坐在席上的法官對司法體系都不信任,人民如何信任?難道未來法官要告訴訴訟人民,「我覺得你打官司沒有用,還不如去開記者會,我的冤屈就是這樣平反的!」嗎?

 

※作者為台大政研所公行組碩士班肄業,現為獨立研究者

關鍵字: 最高法院 分案 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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