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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災民救濟 人禍比天災更可惡

徐堃硯 2019年08月21日 00:00:00
小林村國賠案雖已審理終結,但高雄地院向敗訴的小林村村民,追討800萬元裁判費。(圖片摘自TVBS新聞)

小林村國賠案雖已審理終結,但高雄地院向敗訴的小林村村民,追討800萬元裁判費。(圖片摘自TVBS新聞)

據媒體報導,14日上午,小林村自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呼籲修法改革裁判費制度,別讓一無所有的受災戶還得負擔鉅額裁判費。八八風災10週年之際,小林村國賠案雖已審理終結,但高雄地院向敗訴的小林村村民,追討800萬元裁判費。

 

小林村義務律師鄭文龍指出,國賠案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民事訴訟從初審、二審、三審都要依不同比例繳納裁判費,無論判決輸贏都要追討。鄭文龍主張,民事訴訟應該比照行政訴訟的定額訴訟費,否則非但未能防止濫訴,還阻礙正當權利行使。

 

曾經參與921受災戶,臺北市「東星大樓」和當時臺北縣「博士的家」重建和訴訟的鄭文龍,對於重大災害災民的救助,有豐富的經驗和感慨。幾年前就在報紙投書說,「東星大樓」官司打了14年,「博士的家」卻順利和解,這和領導人的能力很有關係。當時的臺北市長馬英九,不如臺北縣長蘇貞昌。

 

當年「東星大樓」倒塌,87人遇難。受災戶集體向廠商求償28.1億元,官司打了14年(2014年10月結案),判決只賠3億多。判決認為,建築師張宗炘、監工徐茂雄、鴻固與實際負責人謝隆盛,都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張宗炘已亡故且無人繼承,謝隆盛過世後,由繼承人承繼訴訟債務。等於受災戶雖然官司勝訴,也很難拿到實際的賠償。

 

鄭文龍律師在報紙投書中寫到,以921倒塌的這兩棟大樓為例,「博士的家」因為當時台北縣長蘇貞昌,第一時間就祭出行政動作,限制建商出境並凍結財產,災民才快速和解拿到賠償。反觀「東星大樓」,當時的市長馬英九行政動作慢了半拍,導致災民找不到建商求償,最後只好向市府提國賠。

 

「東星大樓」國賠案打得非常辛苦,臺北地方法院91年04月29日,《90年度重國字第12號》判決「原告(受災戶)獲賠4億9,656萬。但馬英九領導下的臺北市政府,非常「認真」地跟災民們打官司。拖了多年之後,至95年1月16日,災民與臺北市政府達成和解,最後的「賠償」,只剩下1億5,829萬元。

 

地震災後重建,災民需要政府的力量,領導人的決策能力和魄力,似乎也讓他們所走的路和結局大不同。

 

至於「博士的家」,由於有當時蘇貞昌縣長領導的臺北縣政府做後援(以行政動作限制建商出境並凍結財產),沒有申請國家賠償,而是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協助下,依消費者保護法向營造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一審於91年1月28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博士的家)11億9,347萬816元整(含死傷者賠償金)。隨後原告與被告於91年4月16日起至93年4月5日陸續達成和解,被告(營造廠商)就建築物部分共賠償原告(博士的家)2億8,338萬3,450元。

 

以馬英九和蘇貞昌來比較,兩人的領導風格和魄力的差異,使「東星大樓」和「博士的家」之災民救濟結果大為不同。前者的官司比後者拖了多近10年,即使廠商被判賠償,也由於當事人亡故而「求償無門」,而後者卻能在短時間之內,獲得實質的賠償。

 

其實,在提倡修法協助災民救濟之際,國人更應該重視到,每逢巨大的災害來臨,藍綠執政的差異,更突顯出對於災民的救濟和幫助,執政者的「人禍」,比天災更可惡。

 

※私立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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