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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年改釋憲一口氣公布 退員任私校不能領退休俸「違憲」

王怡蓁 2019年08月23日 19:10:00
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受到外界矚目,大法官最後裁定大部分合憲,關於規範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不得再支領退休俸的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即日起立即失效。(攝影:張家銘)

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受到外界矚目,大法官最後裁定大部分合憲,關於規範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不得再支領退休俸的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即日起立即失效。(攝影:張家銘)

軍公教年金改革案受到外界矚目,藍營立委、民眾及法院先後就年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經公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23日釋憲出爐。大法官指出,軍公教年改大部分合憲,含信賴原則、不溯及既往、比例原則等部分。僅有兩部份的法律違憲,關於規範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不得再支領退休俸的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即日起立即失效,另外,大法官認為,在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時,應適時調整退休俸,此部分應儘速修法。由於年改釋憲已公布,因此年改相關聲請暫時處分的案件,都應予駁回。

 

軍公教年改三案雖對象不同,但大致上涉及的層面類似。聲請釋憲者認為,三案皆違反信賴原則、不溯及既往、比例原則、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及平等權。

 

軍公教年改三案雖對象不同,但大致上涉及的層面類似。圖為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攝影:張家銘)

 

年改劇烈但數大部分合憲

 

大法官在本次釋憲則指出,年改並不追究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已領的月退休俸,因此沒有不溯及既往的問題。至於在信賴保護原則上,大法官認為,憲法上的公共利益重大性,包含基金破產、國家資源的分配等,若是超越信賴保護原則,則可以改革。在比例原則上,則是考量改革是否太激烈。

 

至於許多人討論「政府負最終保證責任」的問題,大法官則認為,負最終保證責任的意思並非只有給錢一個選項,而是有許多方法,這是指採行各種措施後仍失衡,政府才需付錢。

 

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

 

對於退撫人員的保障,大法官特別提到,退除給予都是軍公教人員對於國家的請求權,但保障程度不同,若是個人提撥,則採最高的保障,若是政府提撥,則涉及國家資源,為恩給制,採取寬鬆審查標準。

 

對退撫人員的保障,大法官特別提到,退除給予都是軍公教人員對於國家的請求權,但保障程度不同。(攝影:張家銘)

 

至於兩項違憲的部分,首先,是針對退休軍公教人員就任或再任私校教師,退休軍職人員應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於退休公教人員則是領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為23100元),就應停止領受退休俸。大法官認為,這點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自解釋日起失其效力。

 

停止在任私校的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俸或贍養金原本是為了避免「領雙薪」的狀況,以及排擠年輕人的工作機會,這兩個目的都是追求公共利益。

 

私校經費並非全數來自政府

 

但大法官指出,法規是規範私校不得以政府補助之經費來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的薪資,但私校的經費並非全數來自政府,因此按照該規定不得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顯然是規範過廣,也無實質連結。因此,大法官認為,此方式造成退休軍公教人員不利的差別待遇,應採取其他適當手段。

 

退休金「應」隨物價指數調整

 

在大法官審查的過程中,有一項法條是當初聲請人未提及,但大法官認為有重要關聯性,因此一併納入考量。大法官指出,違憲的部分是,法律規定軍公教人員的退除給與「得」隨物價指數調整,但大法官認為該規定與年改不一致,需改成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大法官認為如果物價指數升高,就應該調整,相關行政機關應儘速修正。

 

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聲請人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

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聲請人立法委員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

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聲請人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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