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誡理由】管中閔常態性撰稿批政策罵部會 損公務員形象應懲戒

王怡蓁 2019年09月02日 17:12:00
台大校長管中閔遭控違法兼職案,公懲會認為,管中閔的確「經常性、匿名」為壹週刊撰稿賺取稿費,評論中批評國家政策及閣揆損害政府形象,違反行政倫理及其職務尊嚴有懲戒必要。(資料照/張家銘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遭控違法兼職案,公懲會認為,管中閔的確「經常性、匿名」為壹週刊撰稿賺取稿費,評論中批評國家政策及閣揆損害政府形象,違反行政倫理及其職務尊嚴有懲戒必要。(資料照/張家銘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遭控違法兼職案,經過兩次公開審理,2日公懲會做出宣判,記申誡。公懲會指出,管中閔的確「經常性、匿名」為壹週刊撰稿賺取稿費,共67萬5千元,且評論中批評國家政策、部會首長、央行總裁及閣揆,損害政府形象,違反行政倫理及其職務尊嚴。

 

管中閔在2011年2月至2015年2月,擔任行政院政委兼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涉嫌違法兼職為壹週刊匿名「常態性」撰稿,經監察院彈劾後,送至公懲會審理。公懲會公開審理此案,經過兩次公開審理,今作出宣判。

 

公懲會指出,管中閔的確有「經常性、匿名」為壹週刊撰稿賺取稿費。在調查過程發現,管於擔任政務人員前,便為壹週刊匿名撰稿,在103年擔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及國發會主委後,仍持續投稿,刊登於「壹評論」,共有27期,每次稿酬2萬5千元。

 

管中閔於庭中抗辯,並未與壹週刊簽訂書面契約,但公懲會認為,管中閔與壹週刊前社長裴偉達成口頭約定,管中閔依約交稿,壹週刊支付稿費,顯然雙方的合意契約已達成。

 

至於管中閔與其委任律師主張侵害他的言論自由這點,公懲會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1號認為,基於公務員的特殊身份與職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範,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是為了讓公務員固守職分。釋字第71號也重申第6與11號解釋,指出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且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所稱的業務,只要妨礙本職的性質或尊嚴,就不許。

 

管中閔在庭中主張,撰稿並非「職務」,公懲會則認為,只要反覆從事同種類的社會活動就是業務。因此,無論是狹義的取得證照的業務,或是廣義的業務,只要妨礙本職的性質或尊嚴,國家就可以追究。但公懲會也強調,公務員受媒體邀約寫搞,只要偶一為之,是可以允許的。

 

公懲會認為,管中閔匿名在壹週刊刊登的文章,除了批評國家政策,對任職的行政院也加以針砭,不但妨礙本職,還有損部會首長、央行總裁及閣揆形象,違反行政倫理,也有礙其職務尊嚴。

 

公懲會舉例管在評論所撰寫的言論,例如在論及央行政策時稱:「台灣其實不遑多讓,過去二十三個月中只有二個月通貨膨脹率略高於二%。但政府對此低通膨現象全不以為意,央行更無任何相應政策,這真是世界上的大笑話。」等語。

 

在第693期敘及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2014年8月9日召開委員會議通過調漲基本工資一事,於文中表示「二○一一年,行政院長陳冲破天荒的暫緩執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建議的月薪調整,並訂出執行的附帶條件(經濟成長連續二季超過三%,失業率低於四%),此舉導致當時的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辭職。陳冲離任後,人走茶涼,繼任的江宜樺院長在當時經濟成長仍未達標的情況下,於二○一三年四月調漲了基本工資。此舉推翻了陳冲當初所訂的執行條件,也是政府失信之始。」等語。

 

在第709期敘及當時的執政黨藍營大敗江宜樺請辭引發政壇地震:「結果卻由最該一同負責的副院長毛治國組閣;……換了院長一切問題都可迎刃而解。」「第五奇妙的是換來一位毫無原則的經濟部長……沒有專業,只看上意;沒有原則,只會退讓。」「小河彎彎,政策也彎彎。彎彎內閣已經上路,大家走路小心。」等語。

 

公懲會認為管中閔的行為的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但管的違法行為發生在公務員懲戒法2016年修正前,新舊法比較後,適用對管中閔較有利的法規,另外則是追懲時效問題,往回溯五年,因此,管中閔2012年到2014年的行為不付懲戒。

 

公懲會指出,管違法的行為就是在2014年1月15日起,在擔任政委及國發會主委期間,經常、持續為壹週刊撰稿,與本職有違,且有礙職務尊嚴,讓民眾產生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的信譽,有懲戒必要。至於是否影響校長職務,並非公懲會能決定,但申誡處分可能會影響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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