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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採礦執照遭法院撤銷 環團肯定經濟部不上訴

王怡蓁 2019年09月03日 19:15:0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月撤銷經濟部先前准予亞泥已展延礦權,經濟部以避免社會紛爭選擇不上訴。圖片為2019年4月7日拍到的天坑。(取自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臉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月撤銷經濟部先前准予亞泥已展延礦權,經濟部以避免社會紛爭選擇不上訴。圖片為2019年4月7日拍到的天坑。(取自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臉書)

亞泥申請花蓮的大理石採礦執照展延期限,經濟部批准後,延期到2037年,遭居民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7月11日宣判,罕見地以「原基法」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作為撤銷展現的理由。亞泥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濟部則是低調未上訴,經濟部礦務局副局長周國棟表示,為避免社會紛爭,就不上訴。但在全案確定前,亞泥都還可以繼續採礦。

 

「其實我們沒預期會贏得官司,而且還是少見的以《原基法》作為撤銷處分的理由,代表這不是對《礦業法》的打擊,而是對《原基法》的肯認。」地球公民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亞泥撤銷經濟部先前准予亞泥已展延礦權,罕見地以「原基法」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作為撤銷展現理由,地球公民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這代表的是對《原基法》肯認。(取自地球公民基金會臉書)

 

 

亞泥堅稱礦業展限合法 經部不上訴亞泥「尊重判決」

 

亞泥在宣判當日,立即發布新聞稿表示「礦業展限是合法的,一定會上訴」。

 

亞泥秘書處經理蔡祐吉表示,他們7月23日提起上訴,最主要原因就是對於判決的撤銷理由感到疑惑。他指出,亞泥依照「礦業法」申請礦權展限,但現行的《礦業法》不適用《原基法》相關規定;另外,在申請展限前,行政院曾於2016年11月7日召開跨部會會議,認定「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應於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礦業權展限階段毋需踐行。」他表示,亞泥依法申請展限,也按照行政機關的指示辦理,卻遭法院撤銷展限。

 

至於亞泥花蓮廠企業工會曾於判決後登媒體廣告,除了支持亞泥上訴,也呼籲經濟部提起上訴。亞泥回應,雖希望經濟部上訴,但對於後續經濟部未提起上訴,並沒有要回應的部分,僅表示尊重後續的法律程序進行。

 

對於未上訴的考量,經濟部礦務局副局長周國棟表示,基於法治、環境保護、原民權益及避免社會紛擾等面向,向經濟部及行政院報告後,決定不上訴。

 

 

2016年跨部決定 礦權展限不需諮商同意

 

至於是否是基於諮商同意權之故,而不提上訴。周國棟指出,是基於尊重法院的判決,對於諮商同意權,他表示,現行《礦業法》並沒有納入《原基法》的規定,但正在進行礦業法修法,但經濟部認為,修法前,在新礦權的申請上都有進行協商,是因為2016年的跨部會會議決定,礦權展限不需要進行諮商同意程序,才沒有進行。

 

現行《礦業法》並沒有納入《原基法》的規定,環團要求立委速審《礦業法》修法。(資料照/葉信菉攝)

 

 

立委環團肯定經濟部  但全案未確定前亞泥可採礦

 

長期關心此案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在臉書發文,肯定經濟部不上訴的做法,但她指出,在經濟部做出新的處分前,亞泥還可以繼續採礦。她認為如果經濟部真的尊重判決,應該重做行政處分。

 

 

蔡中岳指出,對於經濟部的做法,他們也有些臆測,究竟是肯定諮商同意權,還是選舉考量不希望引起紛爭,但無論決定不上訴的真正理由為何,地球公民對於經濟部不上訴的結果表示肯定。

 

然而,根據現行的「礦業法」中規定,在終審結果出爐前,亞泥都還可以繼續採礦。蔡中岳直言,亞泥就算不上訴,也沒有很大的損失,因為現行的礦業法規定,當業者申請展限遭駁回時,政府需要補償業者,也就是外界俗稱的「霸王條款」。蔡中岳認為,上不上訴對亞泥來說,只是面子問題,當務之急是修「礦業法」,讓礦業法在本會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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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亞泥 礦業法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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