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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陳明文是美國的國會議員

翁達瑞 2019年09月07日 00:00:00

如果陳明文是美國的國會議員,他辦公室所發出的聲明,等於承認涉及洗錢,接著會被起訴、判刑。(攝影:張哲偉)

幾天前,立法委員陳明文在搭乘高鐵時,把三百萬現金遺忘在車上。事後有人質疑這筆現金的來源,但陳明文辦公室發聲明,澄清這筆錢自銀行分次提領,沒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或相關規定。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也證實,該筆現金分次提領,每次未超過50萬元,依法不用申報。

 

如果陳明文是美國的國會議員,相同的事情會有什麼後果呢?下面這個故事可以作為參考。

 

美國眾議院前議長赫斯特(Dennis Hastert)卸任後,被人威脅爆他過去的醜聞,於是赫斯特答應支付250萬美元的封口費。赫斯特到多家銀行提領現金,但被告知提領超過一萬美元就必須申報。為了逃避申報,赫斯特分次提領低於申報金額的現金,湊足他答應支付的封口費。

 

這和陳明文在聲明中描述的情節相近,也是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認定不須申報的現金金融交易。可是赫斯特沒有陳明文幸運!

 

在赫斯特重複提領低於申報金額的現金後,一家銀行感到不尋常,因此通報了聯邦調查局。盯上赫斯特的調查員問了兩個問題:1)分次提領低於一萬的現金是否為了規避申報?2)這些現金是否用來支付勒索的封口費?對這兩個問題,赫斯特均予以否認。

 

聯邦調查局不是省油的燈,不會對嫌犯問「他們沒有答案」的問題。最後赫斯特被聯邦政府以兩項罪名起訴:1)對調查人員說謊、2)逃避現金提領申報。經過審判後,法院判處赫斯特15個月的徒刑。

 

赫斯特違反的是銀行秘密法和國稅法;他具體的犯行叫structuring或smurfing。這個銀行業的術語指的就是「規避申報」,也是洗錢手法的一種,目的是為了隱藏資金的來源或用途。

 

陳明文為何要化簡為繁,分次提領現金再湊成整數呢?當然是為了規避申報!至於陳明文為何要規避現金申報呢?當然有不可告人之處!這也是美國政府要將「規避申報」訂為聯邦罪的原因。

 

如果陳明文是美國的國會議員,他辦公室所發出的聲明,等於承認涉及洗錢,接著會被起訴、判刑。可是身為台灣立法委員的陳明文,不僅不會有牢獄之災,反而有法務部次長出面相挺。

 

還好,陳明文不是美國的國會議員!不好的是,台灣的政治清廉還有一段路要走。

 

※作者為美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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