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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電子煙加熱菸本質不同 怎能一概而論

陳立軒 2019年09月13日 00:00:00
電子煙因內容物不含菸草,因此無法受到台灣「菸酒管理法」等法規管理。(他國公共場合禁菸標誌/資料照片)

電子煙因內容物不含菸草,因此無法受到台灣「菸酒管理法」等法規管理。(他國公共場合禁菸標誌/資料照片)

現代人多半都有這樣的經驗,在冷冽的冬天早晨,匆忙的在便利商店買罐牛奶,再用微波爐加熱後當作早餐,為自己的身心都帶來一絲暖意,這樣的簡單舉動很多人習以為常,但對照最近熱議的加熱菸和電子煙議題上,卻反映出了一個特殊的現象。

 

在我們把牛奶放進微波爐這類的電子設備中加熱後,改變了它的溫度,卻不會改變它的性質,牛奶還是牛奶,不論用火煮或用微波爐加熱,我們只會稱呼它為熱牛奶,但無論如何不會稱為電子牛奶。有趣的是,如果今天把牛奶換成菸草,卻在民眾的認知上造成了極大的混淆。傳統的紙菸是用火燃燒菸草,如同用火煮沸牛奶,近來的加熱菸產品則是以設備加熱菸草,達到抽菸的效果,類似用微波爐加熱牛奶,然而許多不明究裡的媒體和民眾,仍然動輒以電子煙來稱呼加熱菸,只因為用電子設備加熱而輕率的使菸草在口頭上發生質變,令人啼笑皆非。

 

事實上,電子煙和加熱菸是截然不同的二種東西,加熱菸在性質上比較類似紙菸,一樣是以菸草做為消耗品,只是以加熱的方式取代燃燒使用,概念上有點像同樣食物用火烤和清蒸的差別,不過由於不用燃燒,因此也減少了有害物質和菸灰菸臭的產生。至於電子煙的性質則更趨近於常見的水氧機,主要是以霧化器將液體煙油打成霧氣來產生類似吸菸的效果。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電子煙是藉由加熱液態溶劑釋放煙霧供人吸用。溶劑按含量排列的主要成分,除了尼古丁(如有),包括丙二醇,可能還有甘油和添味劑。」所以電子煙和加熱菸最主要的差別即在於是不是使用菸草,而不是有沒有使用電子設備。

 

目前我國的「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及「菸害防制法」等三項法律均是以「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做為「菸品」的定義,因此凡是以菸草製造的產品即均屬於「菸品」,必須受到相關規範限制。至於電子煙由於是以精油製成煙油,內容物不含菸草,因此無法受到「菸酒管理法」等法規的管理,所以採用藥事法來限制電子煙中的液態尼古丁使用,使得市面上有許多宣稱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得以鑽漏洞到處販售,更難管控。

 

電子煙和加熱菸在性質上的根本差異,隨近日在國際引起關注的多起電子煙致病案例也得到印証。相對於紙菸或是加熱菸是以菸草做為原料,電子煙所使用的液體煙油和口味添加劑則大多是化學合成,但在缺乏品質規範以及追求成本降低的推拉之下,許多煙油與添加劑的品質和成份著實令人擔憂。

 

根據tobacco analysis blogspot的報導,美國聯邦實驗室針對近來電子煙造成致病致死的案例研究後發現,其中含有的醋酸鹽維他命E可能是罪魁禍首,而這種醋酸鹽維他命E又普遍存在於四氫大麻酚煙油中;換言之,當某人簡單說他使用了大麻口味的電子煙時,其實他吸進身體中的還包括可能導致神祕肺病的醋酸鹽維他命E。因此今天媒體報導美國總統川普也已經注意到此現象,要求禁止各種添加調味的電子煙。

 

值得注意的是,川普要求的是禁止添加調味的電子煙油,而非禁止電子煙,可見其仍然明確判斷問題出在煙油的添加物而不是電子煙本身,因此應該嚴格控制電子煙油中的添加物,一則降低電子煙對非吸菸者的誘因,也讓美國針對電子煙的管理更有務實規則可以依循。

 

綜上來看,微波後的牛奶,若被稱為「電子牛奶」顯然十分荒謬;而加熱菸使用菸草,政府卻不承認它是菸品;電子煙使用液體煙油,政府卻偏又要以「菸害防制法」禁止,豈不更令人費解。

 

※作者為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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