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壯專欄:顧立雄比孫悟空厲害

王健壯 2016年11月10日 07:00:00
顧立雄一手主導完成立法的不當黨產條例,是把緊箍咒當成了嵌金花帽,它制伏不了孫悟空,也同樣控制不住不當黨產委員會。(攝影:李昆翰)

顧立雄一手主導完成立法的不當黨產條例,是把緊箍咒當成了嵌金花帽,它制伏不了孫悟空,也同樣控制不住不當黨產委員會。(攝影:李昆翰)

套在孫悟空頭上的緊箍咒,與套在政府頭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一樣,目的都是為了控制,控制孫悟空與政府可能因胡作非為而傷人害人。

 

孫悟空自從戴上緊箍咒後,衹要有任何恣意妄行之舉,唐三藏便會喃喃唸起咒語,唸得那潑猴「眼脹頭痛腦門皆裂」,最後不得不乖乖聽命,不敢再有惡言惡行。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是國家套在政府頭上的緊箍咒。政府因為掌握國家公權力,而公權力就像孫悟空擁有上天下海的本領一樣,如果不受節制,不依循正當法律程序,一定會傷人害人,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但現實政治與章回小說終究不同。孫悟空戴上緊箍咒後,緊箍咒便自此與他血肉相連,脫不掉也拔不下。相反的,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卻經常是個鬆垮垮的緊箍咒,套不住也管不了政府,有時候甚至根本毫無緊箍作用,衹是孫悟空眼中誤以為的「嵌金花帽」,被政府拿來當成法治的門面裝飾品。

 

顧立雄的不當黨產委員會,就把緊箍咒當成了嵌金花帽。怎麼說?先說什麼叫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必須具備幾個不可或缺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法官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則等等。

 

但顧立雄當立委時一手主導完成立法的不當黨產條例,卻欠缺正當法律程序的完整性。例如,這項法案在形式上雖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法案中有關不當黨產委員會的權力,竟然可以大到以行政權取代司法權,大到委員會下達的行政處分,效力等同於法官依法所下達的扣押令,卻顯然有違法官保留原則。偷工減料製造出來的緊箍咒,制伏不了孫悟空,不具完整性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同樣控制不住顧立雄的委員會。

 

而且,最近連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竟然也約束不了不當黨產委員會,可見不但立法權那道緊箍咒證明失效,司法權的緊箍咒也宣告無用。一個中央三級行政機關,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橫行無阻,顧立雄果然比孫悟空還厲害。

 

章回小說中的緊箍咒,是由如來佛交給觀音菩薩,觀音再交給唐三藏;但現實政治中難道竟無一人是如來?大法官?或許,可能,大概,應該是最後人選。

 

但要大法官當如來佛,必須要先聲請釋憲。而依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論是行政機關聲請,終局裁判後聲請,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聲請,現階段都不具可行性,唯一還有可能的,衹剩下高等行政法院正在審理國民黨所提行政訴訟的那位法官,法律依據是審理案件法中的這項條文:「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審理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然而,這個期待仍有兩個變數。其一,行政法院的法官是否有不計毀譽的道德勇氣?以及強烈的憲法意識?其二,大法官即使受理聲請,但因改組而陣形大幅變動後的15位大法官,在憲法與政治之間擺盪後,最後會作出什麼樣的票決?判決是緊箍咒或嵌金花帽?大法官必須二選一,絕不能作出或許、可能又大概的那種判決。

 

正義,以程序始,以程序終;就看行政法院那位法官的抉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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