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中科院列管名單從出入境電腦下線逾2個月 出國管制出現5個月大漏洞

朱明 2019年10月06日 10:28:00
立院5月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最長可管制6年,但移民署出入境管理局電腦資料無法管制「中科院」涉密人員出入境。圖右為中科院長杲中興。(資料照片/鄭宇騏攝)

立院5月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最長可管制6年,但移民署出入境管理局電腦資料無法管制「中科院」涉密人員出入境。圖右為中科院長杲中興。(資料照片/鄭宇騏攝)

立法院5月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最長可管制6年;另加重洩密者刑期最高10年。不過,研製國軍重要武器系統的中科院,因行政法人後不是國防部所屬單位,又未明確列入是管制機關與單位,據指出,中科院在修法通過後,就主動發文給移民署出入境管理局,說明依法與維護員工權益,要求將中科院通報幾千位列管人員名單從出入境電腦資料庫中下線,由中科院自行管制,此舉讓國境之門無法有效管制中科院員工出入境達5個月之久。

 

 

涉密退離職出境管制最長6年 中科院該由誰核定

 

據指出,移民署出入境管理局也覺得這是國安大漏洞,若中科院人員不報告而擅自出國,根本無任何防範機制來阻止,因此發函給國防部提醒中科院列管通報資料已從5月開始下線,出入境管理局將無法管制中科院涉密人員出入境。在國防部沒有動作之後,移民署才向法務部請求協助,法務部也向國防部發函,提醒國防部是中科院的監督機關,不能坐視不管此事。

 

據了解,國防部陸續收到移民署與法務部的來函後,一時間究竟是由資源規劃司?還是軍備局?誰來負責中科院涉密人員核定與管制,經國防部內部討論後確認是資源規劃司後,才通知中科院就自行列管人員的名單,與國防部討論來核定機密等級,但這與中科院列管名單從出入境電腦下線已超過2個月了。而國防部回覆移民署的公文說明,因盤點及列管所有人員入出資料庫,才會暫時下線。

 

中科院不是國防部所屬單位,卻未明確列入是管制機關與單位,誰負責涉密人員核定管制出現問題。圖為示意。(取自公共電視新聞網)

 

 

列管人員由中科院自行認定 非權責單位國防部

 

知情人士指出,發生這樣的安全管制漏洞,主要是中科院行政法人後,雖還有一位中將和三位少將的編制職缺,但從院長、副院長等人都從軍職退伍,改由科技聘雇來擔任,而依法國防機密與涉密人員層級認定,須由國防部或少將以上軍職人員來核定,因此中科院本身就沒有符合核定機密的權利,加上中科院脫離國防部所屬單位,機密事務從軍事機密改為商業機密,涉密人員雖都有簽訂保密切結書,但認定上是由中科院自行來決定,而不是權責單位的國防部,列管人員是否有疏漏就難以認定。

 

據指出,國防部與中科院多次進行列管人員涉密的會議,中科院說明從院長、4位副院長、1位執行長以及10個一級單位與各計劃主持人都是必然的列管名單;另外,只要有參與各軍種武器研發的人員也都在列管名單中,這些列管人員無論出國休假或探親,都比照過去模式須提出申請核准後才能出國。同時中科院督安室會不定期對內部人員出國進行抽查,因此對涉密人員還是安全管制。

 

中科院涉密人員安全管制,從院長下至10個一級單位與各計劃主持人外,只要有參與各軍種武器研發的人員都在列管名單。圖為蔡英文年初到中科院視察。(總統府提供)

 

 

中科院要求列管通報資料離線 5個月安管現漏洞

 

不過,國防部認為中科院研發國軍武器裝備,屬於國家安全的一部分,本來就是必要的安全管制範圍,就應依國防部管制範圍,凡軍文職員人員都要通報給出入境管理局,納入電腦資料庫中進行出入境管制;經國防部與中科院多次開會討論並就涉密人員進行核定後,在9月27日才將中科院數百位涉密的列管人員名單,輸入出入境電腦資料庫中,重新上線進行管制。這與中科院從5月初下線至今已過5個月之久,也就是這5個月中,出入境管理局的電腦資料是無法辨識中科院的涉密員工身分,進行出入境的管制。

 

據了解,對於目前中科院只有數百位參與武器系統研製的人員列為涉密管制名單,國防部長嚴德發比較過去中科院有數千位人員列為管制名單,加上現階段中科院在國防自主政策後,研製國軍武器系統裝備的個案暴增,中科院員工從8千位增加到1萬位以上,研製案與人員的增加,但列管人員卻大幅減少,認為核定的太寛鬆,已要求國防部與中科院重新檢討涉密人員的機密等級與列管人員名單。

 

中科院員工增至1萬名以上,研製案與人員增加,但列管人員卻減少。圖為中科院新型騰雲機。(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對於中科院主動要求將列管通報資料離線,造成出現5個月安全管制的大漏洞一事,民進黨立委羅致政感到相當的訝異,他表示,中科院研製國軍重要的武器系統裝備,就屬於國家安全的一部分,涉密人員本來就是必要安全管制範圍內;更何況中科院行政法人化都超過3年以上,立法院在討論《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時,也曾討論中科院在國防安全的重要性,身為中科院監督機關的國防部事前卻沒有一點作為,有怠慢疏失的責任。若是法律訂定的不周延,未來修法上將及國家安全事務的行政法人,納入《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範圍內。

 

【延伸閱讀】
●中科院涉密1516人境管疏漏 國防部澄清:已調整納管年限
●【立院三讀】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最長6年 洩密最高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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