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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工會同意排女員工上大夜 家樂福違反《勞基法》挨罰4萬

王怡蓁 2019年10月17日 19:35:00
家樂福楠梓分公司於2017年1月間指派一女性員工從晚間10點工作到隔天清晨6點,勞工局認定家樂福違反勞基法規定,開罰4萬元。(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家樂福楠梓分公司於2017年1月間指派一女性員工從晚間10點工作到隔天清晨6點,勞工局認定家樂福違反勞基法規定,開罰4萬元。(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為保障勞工權益及職場性別工作平等,勞基法針對工時及女性深夜工作等事項制定規範。家樂福楠梓分公司於2017年1月間指派一女性員工從晚間10點工作到隔天清晨6點,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同年3月進行勞檢時發現,家樂福未經過企業工會同意,僅透過楠梓分公司勞資會議決議,勞工局認定家樂福違反勞基法規定,開罰4萬元,並公布名稱。家樂福不服遭罰,後續提起行政訴訟,17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家樂福確定遭罰4萬。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由於在該件訴訟上遇有法律爭議,由於勞基法規定,就「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可以透過勞資協議機制決議,但同時,勞基法也明文規定,若企業有工會,則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時,委由勞資會議決定。

 

該裁判庭指出,由於他們的認定與先前裁判,105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之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提案至大法庭裁判,徵詢其他裁判庭的意見後,其他庭同意該裁判庭見解,為大法庭制度上路後,最高行政法院首例經徵詢統一法律見解的判決。

 

判決指出,勞基法就工時、女性勞工深夜工作等事項,以公權力介入私法自治,不容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勞動條件,避免經濟弱勢的個別勞工屈從於資方,而定出不利己的勞動條件。但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為避免僵化的勞動條件過度限定勞資關係,勞基法容許勞雇雙方基於特殊工作需要,就「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透過勞資協議機制而做約定。

 

合議庭指出,勞基法明定,在勞資協商中,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時,可委由勞資會議決議。法官認為,立法者的用意在於保障勞工,優先以勞工組成的工會決定,而不是勞資會議中採多數決的模式,讓勞工具有與資方談判的實力,也避免雇主利用經濟優勢,藉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的名義,影響個別勞工,達到不利勞工的勞動條件,甚至弱化工會之功能。

 

合議庭指出,家樂福的企業工會在2011年5月1日就已經成立,就不能用分公司的勞資會議同意取代工會之同意。家樂福未經工會同意,只透過楠梓分公司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女性勞工得於深夜工作,就在106年1月指派一名女性勞工於夜間10時到翌晨6時間工作,違反勞基法規定,裁罰4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合議庭認為,原判決無誤,因此駁回家樂福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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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家樂福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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