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宏專欄:懲治香港渣男的真心與假意

陳嘉宏 2019年10月23日 07:02:00
遭控在台殺害女友的香港犯嫌陳同佳今天出獄,宣稱有意到台灣投案。(取自連登)

遭控在台殺害女友的香港犯嫌陳同佳今天出獄,宣稱有意到台灣投案。(取自連登)

一個香港渣男在台灣殺了女友棄屍,接著潛逃回香港,還盜用女友的提款卡與手機花用。不到一個月後,渣男遭到香港警方拘捕,他坦承殺害女友棄屍;不過,香港警方無視我方取證、取供等司法互助的請求,所以無法以殺人棄屍罪辦這個渣男,只能以「盜竊」及「處理贓物罪」論處,判決入獄29月,並於今天(10月23日)出獄。一個殺人犯就這樣被放出來,香港社會一定再起波瀾,香港警方急了,對外宣稱,經過他們的「勸說」,渣男會到台灣來「投案」。

 

投案?哪這麼簡單。香港早已沒有死刑,台灣卻是一個有死刑的國家,如果現在「自願」要來投案的渣男,在未來的任何一個司法階段宣稱他根本是被脅迫才來台灣的,台灣司法屆時將如何自處?而這可不是台港一日遊,一個殺人犯在飛機上跑來跑去,不用安全戒護嗎?台港雙方不用談哪邊交人,用什麼身份交接嗎?更嚴重的是,目前台港雙方對渣男的司法偵辦資料完全沒有交流,台灣要如何偵辦起訴定罪他?

 

據悉,渣男早在還沒來台灣之前就已經預謀殺人,他如何籌劃?是否預藏犯罪工具?都只有香港這邊才清楚,如果不交接,要如何勾勒渣男的完整犯罪圖像?就算只拿台灣的犯罪事實來偵辦好了,但預謀殺人與一時衝動殺人的司法刑度可能天差地遠,這樣判下來,要如何實現公平正義?又如何能還給被害人家屬公道?

 

《香港基本法》與司法互助相關的條文有二:第9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絡和相互提供協助。」與第96條:「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香港政府根本無意以第96相關的司法互助協議與台灣互動,但第95條又與引起香港滔天巨浪的《送中條例》精神相仿,別說台灣不能自我矮化,此刻香港抗爭仍遍地烽火,在道義上,台灣若率爾留下嫌犯「逕行送台」的口實,往後港府可否繼續運作這種「被投案」的模式「逕行送中」?

 

所以,這不是個實現司法正義的問題(不願移交司法資料,無法得到犯罪全貌,怎可能是司法正義?)也不是人權問題(要一個嫌犯從無死刑的香港「投案」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怎麼看都與人權無關。)甚而不是單純的司法管轄權問題(否則港府怎會寧可縱放一個殺人犯,還「勸說」他到異地投案。)這是一個不願正視兩岸三地分立分治事實,用政治凌駕司法人權所衍生的複雜兩岸問題。

 

民進黨政府的問題在於它說了太多「動機」,卻忽略了民眾最素樸的感受:「一個殺人犯要投案,你為什麼不收?」而當民進黨的高官不斷地拋出質疑,卻無法回應一般人這最素樸的要求時,用政治干擾司法正義的罪名,反而落到他們自己身上。綠營官員這兩天開始改弦更張,強調「人來就辦」;昨天更主動發函港府,要求派檢警赴港押解嫌犯,顯然是有意調整面對此案的基調。但為時稍晚,傷害既成。

 

而另一方面,這幾天竟有人為了蔡政府「拒收」犯嫌而激動哽咽,宣稱「蔡英文不在乎(受害港女),我們很在乎」。其實,要判斷政客的眼淚是真心或假意並不難,不用扯到他們是否曾為過去四個月香港抗爭事件裡「被性侵」、「被自殺」的香港女性說過話,光是回顧法務部在去年3月、4月及7月為此事三度發函請求司法協助,港府卻相應不理之時,這些人有沒有出來指責港府「草菅人命、罔顧正義」,就可以一目了然。原來,「正義」一碰到共產黨就會自動轉彎,這樣的「正義」又是誰的正義呢?

 

其實兩岸早在2009年就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香港既是中國的一部份,台港之間要不要準用這司法互助協議,根本全在共產黨的一念之間;是他們用政治凌駕司法,把公開協議當工具,視人命如草芥。如今,只是縱放一個香港渣男就讓台灣內部互相指責,鬥到不可開交,共產黨真是半夜都會笑醒呢!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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