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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也可在愛情中「做自己」

王秀雲 2019年10月27日 00:00:00
如果自由戀愛可以從二十世紀初走到現在,那麼憑甚麼「全民」可以決定他人的婚姻?(湯森路透)

如果自由戀愛可以從二十世紀初走到現在,那麼憑甚麼「全民」可以決定他人的婚姻?(湯森路透)

本文是作者受邀參加伴侶盟十周年慶祝活動的短講所改寫而來的。感謝伴侶盟的邀請,並以此文向所有在同婚運動中努力的人們致敬。

 

台灣同婚運動如何可能?歷史條件是什麽?台灣同婚合法化之後,有很多人紛紛解釋亞洲第一同婚合法的原因。我在這裡想要從歷史的角度,提供一點觀察。我的觀察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研究婚姻歷史的學者早就已經提出來的,近代以來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逐漸取代過去傳統的以維繫家族經濟社會地位為主的婚姻,學者稱之為愛情征服了婚姻。另一部分則是我對關戰後台灣的個體的處境的改變粗淺觀察。

 

一、婚姻的歷史

 

從歷史觀點來看,根據婚姻的歷史研究和自己的觀察,婚姻作為一個社會制度(social institution)其目的是什麽?我們來問問大家,為什麼要結婚?有人說是,政治聯姻。確實過去的皇家常常如此,透過婚姻來鞏固政治勢力,婚姻也可以是一種外交方法,如文成公主的婚姻。上層家族透過婚姻來鞏固經濟社會地位,並確保財產不會外流。下層階級即使無家財萬貫,也仍是以家族的維繫為主要考量,如增加勞動人口、增加收入,並且繁衍後代。婚姻的對象是由家族所決定,講求門當戶對,結婚者的感情喜惡不是重點。

 

在這樣的婚姻家族制度之下,個人,尤其是其中的女人,必須遵守屬於她的身分的種種規範--服從長輩、服從丈夫,並生兒育女。婚姻中的另外一個人當然也需要遵守各種規範,但是顯然女人在家族中的地位較男人低,要等到她變成婆之後,她才可以往上提升。在這樣的婚姻裡面,夫妻關係僅是眾多親庭關係中的一部分,家庭也不等於兩人世界。

 

目前八十歲以上的多數台灣人在結婚之前通常僅有相親時見過對方一次,之後就是洞房花燭那一天了。處於這樣結構下的女人往往承受很大的壓力,女人進入婚姻等於是進入到一個陌生人的家庭。直到1960年代的人類學研究,仍發現臺灣女性自殺率較高(在此時一般的自殺研究通常是顯示男高於女),尤其是新婚一年內的女性最容易自殺。而一年後自殺率較低是因為女性通常在一年後大概已經生了小孩,地位相對鞏固。

 

在西方大約是在十八世紀之後,在東亞則是大約是二十世紀初期開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逐漸興起。也就是我們當代認為最理所當然的婚姻模式--「想要跟對方一起,兩個人生活。」有人說愛情就是莫名其妙,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往往並不依循舊有的規則,更不用說門當戶對,「小姐與流氓」的組合正可以彰顯愛情的純粹與神聖,這也是為什麼愛情小說的基調之一就是當事人勇於違抗父母之命,而勇敢的程度似乎隱約正是愛情的深度。

 

因此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的重要精神就是自由與自主,打破各種藩籬。在歷史上,愛情首先要打破階級的界線,之後,假若以美國為例,也打破種族的界線,因為美國法律曾規定黑白種族不得通婚。進入二十世紀之後,愛情要挑戰的就是性別的規範—以異性為結婚對象的規範。因此在以「愛」為基礎的婚姻下,突破「性別」也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同婚運動中的各種活動都掌握了愛情的時代重要性,例如,「愛最大」演唱會、力挺同婚的藝人張惠妹等人高喊「愛沒有不一樣」。

 

歷史學者Stephanie Coontz曾說過,同性婚姻不是革命性的,它只是婚姻演化的下一步。不過,在某個意義上,筆者認為同性婚姻仍然具有某種革命性,至少從東亞家族文化的歷史來看是如此。同婚需要去對抗很多阻力,傳統雖慢慢被鬆動,卻仍舊強大(ie.台灣1130反同遊行:十萬人vs一兩千人)。這也是為什麼,同婚運動中的參與者以年輕人居多。

 

人類社會歷經了很長的時間,婚姻才逐漸轉變成以愛情為主的方式。臺灣1920年代開始才有婚姻是由個人決定」、「婚姻是個人自由的展現」,但當時也被主流視為是毒蛇猛獸,之後慢慢普遍,但婚姻中的性別仍然是不平等的(這是1980年代末以來婦女運動主要的著力點)。

 

 

二、「做自己」的時代力量

 

從傳統到當代,我們約略可以觀察到人們逐漸開始重視自我。大約在1960、1970年代,我們可以觀察到很多的自我論述,出現於文學、存在主義哲學、教育及人生的意義、大眾心理學及企業管理學。1970年代的薇薇夫人有這樣的觀察: 「大多數女性的問題和痛苦,是不能適應變遷中社會裏的女性角色,傳統的要求,現實的壓力,以及未來的趨向等等,使得未婚或已婚的女性,常常陷入痛苦的境地。

 

因此,怎樣讓自己更滿意自己,怎樣自我實現,怎樣做一個能自主的女性,都是女性雜誌應該貢獻給讀者的知識。」正是這樣的自我意識(或是自我思索)使得許多事物成為可能,如醫學普及知識正是建立在照顧自己的健康的基礎之上而傳播。

 

我們看到,當1960年代末的年輕男性不遵守三分頭的髮式,而遭國家以違警罰法處理時,他們之中有人寧可自己理光頭也不願被警察理髮,還有人說:「人應該有自由自己做選擇『長髮』」其中的內涵正是自主意識(我的身體我自己決定)、主張自由(反對被強制),抗拒公務人員式的制式外表。同時,根據當時學者的調查,無論鄉村或都市都有三成以上的人主張,「男生頭髮長短是個人的事,別人管不著」,這是自己的身體儀容自主決定的表現。

 

不令人意外地,當時國家社會將長髮男視為是動搖國本的危機,傳統衛道人士稱其為西洋歪風。許多人將年輕人蓄長髮作為代溝的主要表徵,從這個現象我們可以看到自我與家庭社會之間的張力。

 

另一個我很好奇的現象是慶祝生日這一件事的歷史性。慶祝生日是今天每個人習以為常的事情,但是在過去,當代這種強調個體獨特性的慶祝生日並不太流行,有時甚至如果年紀太小而要慶生,反而可能遭來長輩的責備(你阿嬤八十幾了都沒在過生日,你為什麼要過生日?)半個世紀以前的人在自己生日那一天,似乎是以緬懷母親為重點,慶祝個體性倒是其次。

 

另外,消費社會中的各種廣告也不斷在強化自我與自主: 「對自己好一點」。(至於過度膨脹的自我會不會有問題?這需要另外有人來探究。我只是納悶,當代人似乎很常無法與自己相處。不過幸好當代人有電視、電腦、手機,這些都是可以讓人逃避自己的科技。)

 

自我實現的內容到底是甚麼?其實,並不是很容易界定。對於自己是誰的思索、將個人的穿著打扮與髮型視為是自我的展現或個人風格的建立,及選擇自己愛戀的對象是主體性的展現,這些都預告著同運中的重要概念「做自己」的來臨。其中,性傾向「做自己」一個重要的部分,但是異性戀體制之下悶很久,最近一二十年才逐漸冒出來(部分是來同志運動的助力),過去是以隱晦的方式表現,例如文學。

 

到了當代,根據今周刊的訪問,蔡康永說,「我書上簽名,被要求簽最多的就是『做自己』這三個字」。當代的「做自己」似乎已經涵蓋了上面的許多重要內容:我的身體、儀容、生涯、感情、及性傾向。事實上,這個「做自己」也涵蓋愛戀對象,可能是同婚運動中具有高度共識的核心精神。或許這可以解釋為何有這麼多人自發性地成為同婚運動者,在網路中在街頭巷尾努力發聲,因為不只他們的正義感被挑起,她們或許也感受到「做自己」的自由遭受到威脅。

 

不過,人們若早生一世紀恐怕很難做自己。個體所處的結構裡有著來自社會文化與家庭各種關係的約束力,當這些約束逐漸鬆動之後,「做自己」才逐漸喊得出來。我們可以從一些現象間接看到這些鬆動,這也是同婚運動的社會基礎。首先,台灣數十年來不只是「政治民主化」,親子關係也在民主化。親子關係民主化的條件是家庭越來越小,過去是大家庭(阿公、阿嬤、叔叔、伯伯、姑嬸等),要抵抗這些管束顯得困難,當家庭成員變少,家庭(族)的約束力也因此鬆動。

 

其次,結婚率下降。婚姻不再是人生的必須(2017年結婚數為13萬多對,2018比2017少2千對)。這代表傳統邏輯的改變,過去只管結婚對象的家庭的財產多寡、有無不良嗜好,但現在教育普及、女性經濟能力上升、婚姻以「愛情」為前提,講求個性是否相合,若沒有這些條件,女人得以選擇「不要進入婚姻」。在這樣的脈絡之下,反過來說,因為愛情難尋,如果有人找到愛情而願意進入婚姻,就沒有甚麼反對的理由。

 

不只不一定要結婚,即使結婚了,也不一定要生小孩,且也不是非生兒子不可。有一項研究顯示,自1990年代起,許多人已經沒有非生兒子不可的想法(decline of son preference),社會逐漸接受男孩女孩差別不大,此點有助於計劃生育(相對於過去,為了要生兒子,生了七仙女八仙女時有所聞),顯示傳宗接代觀念的鬆動。這是為什麼有人說「家庭的核心是愛,而不是生育」。這一點對於同性婚姻尤其重要,當婚姻不必然負有傳宗接代的任務時,人們基於甚麼理由要反對同性婚姻?實際上,許多同性伴侶,基於家庭親子關係的需求(而未必是傳宗接代),也養育小孩(不管是人工生殖或是領養)。

 

婚姻並沒有一定的本質,婚姻平等與否端看人們處於甚麼樣的社會。傳統婚姻是維繫家族地位的重要機制,不以夫妻情感為基礎(婚後產生感情是另外一回事),且不平等關係已經內建立在家族結構中。現代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則是個體自由的展現,伴侶之間有更多協商的空間。

 

當代的「做自己」意味著能決定跟誰(不論其性別)結婚,這也是為什麼在同婚論戰期間,很多同婚支持者會喊出「別人結婚,干你屁事」。反對陣營則主張「婚姻家庭,全民決定」,企圖以民主之名阻礙他人婚姻的自由。至於「做自己」跟「全民決定」那一個會勝出?如果自由戀愛可以從二十世紀初走到現在,那麼憑甚麼「全民」可以決定他人的婚姻?

 

※作者為成功大學醫學系及STM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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