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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論同婚──如何在人間立憲國建立上帝的國

李翊宸 2019年11月29日 07:00:00
同婚爭議既然是各自宗教與道德觀的傾向,就讓異性婚者循民法處理,同性婚者依專法解決,各走各的路,也互不妨礙。(湯森路透)

同婚爭議既然是各自宗教與道德觀的傾向,就讓異性婚者循民法處理,同性婚者依專法解決,各走各的路,也互不妨礙。(湯森路透)

同婚議題在今年5月底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後,爭議並不因此而平息,反而結合明年的大選使得分歧更加蔓延。

 

究其原因,與其說是法律問題,不如說宗教問題才是本質。虔誠的宗教人士總會設想,將其教義實現於生活周遭,亦即將天上的國建立在人間。既然宗教上不允許同性婚姻,在法律制度上,他們當然就會百般抗拒,這些抗拒不意外地就會展現在他們對憲法及法律上的理解。

 

雖然字義有多樣性,而法律也可以有不同層面的解釋,但在立憲國家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貫穿整個憲法體系,那就是「自我實現及自我負責」。因為需要追求自我實現,所以賦予人民諸多憲法上的自由權利;又因為要保障每個人都可以追求自我實現,所以會有法律適當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作為個體間自由權利的調和。

 

其次,正因為要讓每個人民都可以追求自我實現,所以國家不將個別宗教觀或道德觀強加在每個個體身上,因此政教分離成為必然,禁止道德立法也成為必須。只要不妨害他人的權利行使,每個人的宗教觀或道德觀都應該受到尊重,當然每個人也都要為他所選擇的宗教觀或道德觀自我負責,死後進不進得了天國,就讓每個人自我負責,毋庸強迫,更不需為他選擇。何況,你選的就一定是對的嗎?誰知道!

 

基於此,同婚爭議既然是各自宗教與道德觀的傾向,就讓異性婚者循民法處理,同性婚者依專法解決,各走各的路,也互不妨礙,讓每個人都有權利自我實現,並為自己的選擇自我負責。如同釋字748號解釋文之意旨,無論異性或同性之二人,皆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那如何在人間立憲國建立上帝的國呢?請依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媒體傳播自由等,去宣揚教義吧!讓每個人都能依其自由意志選擇所欲信仰的教義,將來死後是上天堂還是下地獄,就讓他依其選擇自我負責吧!永遠不要也不應該,試圖透過法律,強加自己的信仰或道德觀於其他人身上。

 

最後,這個施行法是如何制定的呢?起初,是由台北市政府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大法官作出釋字748號解釋後,再透過全民公投決定,以專法的方式保障同性的婚姻自由。嗣後,民進黨政府再根據釋字748號解釋與公投的結果,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忠實履行其憲法義務,試問其何罪之有?

 

※作者為政法哲學研究者

關鍵字: 同婚 釋憲 立憲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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