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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電池爆炸不是一種路線【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系列十二】

張娟芬 2016年11月19日 07:00:00
尼克森有句經典:「一件事情如果是總統做的,那就肯定不違法!」顯露其自認不受法律規範的傲慢。同樣的,若把夏林清奇觀當作一種「路線」,就是正常化夏林清的乖戾言行,因為夏林清也有「尼克森心態」,自認可以凌駕法律。(取自RICHARD NIXON PRESIDENTIAL LIBRAYR AND MUSEUM)

尼克森有句經典:「一件事情如果是總統做的,那就肯定不違法!」顯露其自認不受法律規範的傲慢。同樣的,若把夏林清奇觀當作一種「路線」,就是正常化夏林清的乖戾言行,因為夏林清也有「尼克森心態」,自認可以凌駕法律。(取自RICHARD NIXON PRESIDENTIAL LIBRAYR AND MUSEUM)

在美國總統大選的餘波裡,我看了2008年的電影Frost/Nixon,台灣翻做「請問總統先生」。

 

「請問總統先生」演的是尼克森因水門案下台以後,繼任的福特總統宣布特赦,導致尼克森免於受到司法追訴。輿論大譁,可是也沒辦法。一個不太得意的脫口秀主持人佛洛斯特嗅到商機,想藉由訪問尼克森來翻身;尼克森想了想,答應了,但大敲竹槓,要求高額訪問費。反正不過是個綜藝咖嘛,就好像胡瓜要訪問馬英九的話,馬英九會怕嗎?

 

佛洛斯特知道大家瞧不起他,便找了研究尼克森的專家雷斯頓(James Reston, Jr.)來幫他準備訪問。雷斯頓參與此事目的明確,「我要讓尼克森受他應受的審判!」雷斯頓討厭尼克森討厭得要命,但訪談前,尼克森這老練的政客過來跟每個人握手,雷斯頓走避不及,手就被握了,事後簡直羞憤難當。這橋段跟我們拿馬英九的「死亡之握」開玩笑如出一轍,原來嘲笑總統也可以心有靈犀。

 

最後雷斯頓與佛洛斯特聯手找出尼克森說謊的證據,把這個狡猾的政客給逼出了真心話,就是那句經典:「一件事情如果是總統做的,那就肯定不違法!」尼克森那自認不受法律規範的傲慢,至此大明。

 

要數美國的壞總統,尼克森一定榜上有名,如今川普當選,尼克森後繼有人。許多人指出,這次大選裡美國媒體「正常化」(normalizing)了川普的乖戾言行,過度容忍他的各種歧視。

 

我因此感到有必要回來寫這個系列。這篇文章要說明,把夏林清奇觀當作一種「路線」,就是正常化夏林清的乖戾言行,這是錯誤的新聞框架。夏林清與輔大心理系所犯的錯,不是因為他們走著「獨特路線」所以不見容於主流;而是因為夏林清有「尼克森心態」,自認可以凌駕法律。

 

我知道新聞冷了,但在這個資訊如雪崩的年代,我要回頭翻找一片雪花。

 

輔大心理系有多獨特?

 

成立「工作小組」,是輔大心理系「獨特性」的第一個證明。各方咸認夏林清是此一「獨特路線」的舵手,許多人也描繪了他們與「主流」不同之處。但這個「獨特」的分支,相對於「主流」心理學,有沒有一些共同的底線?特別是,這一「獨特路線」所遵守的專業與倫理規範是什麼?夏林清對此性侵案件的處理方法,是此一「獨特路線」的實踐嗎?他究竟是「勇於嘗試但不幸失敗」、「雖敗猶榮」,還是純粹就是,搞砸了?

 

夏林清的社運網絡:工委會、人民民主陣線、日日春,大家已不陌生。在心理學專業團體裡,夏林清與「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關係最深。他從1995年到2004年都參與這個團體,前面兩年擔任常務監事,後面8年擔任理事。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在2002年,也就是夏林清擔任理事的時候,通過了一份倫理守則,相關條文如下:

 

 

我幾乎可以聽見夏林清及其圍事者會辯解:「那不是諮商!」是的,夏林清及其支持者多次說,工作小組做的是「教育輔導」。但這份倫理守則,開宗明義就說:「『諮商師』一詞亦用以泛稱包含諮商心理師、輔導教師及其他以諮商之專業技術來從事助人工作之專業人員。」因此,輔大心理系的工作小組,無所遁逃,完全屬於這份倫理守則規範的範圍。

 

如果一定要堅持「輔導不等於諮商」,那也沒關係,因為兩者的倫理規範並無二致。根據「學生輔導法」第十七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去年通過了「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相關條文如下:

 

倫理守則落落長,像一連串苦口婆心的叮嚀,點出三個底線。第一是避免「雙重關係」,也就是說,輔導者不可扮演多重角色,否則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第二是「忠誠」。第三是「保密」。卑之無甚高論,這些都是最起碼的、本來就應該要做到的事情,所以才叫做「底線」。

 

那麼,夏林清在這次事件裡,有沒有踩到自己參與制訂並同意的專業倫理底線?

 

夏林清以及其他工作小組成員,全部與兩位當事人有多重關係,不僅是師生同儕,而且是他們一再強調的,一個緊密而獨特的師生同儕關係。第一條底線踩破了。

 

「當事人有要求諮商師信守承諾的權利」。夏林清答應被害人要舉行公開說明會,後來卻忘記,這是違背承諾。嗣後夏林清對被害人一連串的霸凌,包括說他「缺德又兇狠」、「恩將仇報」、「別裝弱黯了」、「消費自己被性侵那事實的同情」,到最後超譯被害人,也全部違背忠誠義務。第二條底線踩破了。

 

工作小組成員呂昶賢公開被害人在工作小組中與他的談話,也在文章裡使用了他依職權而取得的資料;夏林清及其圍事者包括王芳萍、周佳君、李燕、高旭寬、陳惠雯、鍾君竺、黃小陵、莊育麟,都透過臉書,協助散播呂昶賢的文章。夏林清自己也在「新聞面對面」節目上,公然侵犯男性當事人的隱私。第三條底線也踩破了。

 

我很期待哪一位輔大心理系「獨特路線」人士可以出來拗拗看,你們的路線就是「雙重關係也沒關係」,「背叛忠誠也沒關係」,「洩漏隱私也沒關係」。

 

夏林清及其圍事者描繪出一個圖像,好像輔大心理系與工作小組,是一個與「主流」「國家機器」「性平法」平行的時空,他們那一「軌」不受性平法的管轄,不然就是打壓。夏林清十日二十四日在臉書上,就明白呈現這種「逍遙法外」的心態:「性平法規範出一條保護校園性平權益的大道,很好啊!但你過你的陽關道,我走我的獨木橋,即令我和學生們一起過獨木橋,一不小心,大家一起狼狽地落水,搞得一身泥,陽關道上的眾人,可以觀看討論與批評我們技術不好,如何如何;但不能用你的陽關道的規範來否定與排除獨木橋的道路。」

 

夏林清及其圍事者一說到「獨特路線」,彷彿就有神功護體。事實是,不管什麼路線,心理專業都有共通的底線;「獨特路線」也沒有傷害當事人的特權。避免雙重關係、忠誠義務、保密義務,就是倫理底線的必備項目;除了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外,台灣心理學會台灣諮商心理學會的倫理守則,都有類似條文。美國心理學會的倫理守則更為嚴格,3.04條要求心理專業人士避免傷害當事人,4.07條要求保密,夏林清都已違反。3.05條要求避免多重關係;怎樣算多重關係呢?只要這位心理專業人士在當事人的生活裡還有「別的角色」,就構成多重關係;如果專業者與當事人的親近者有關係,也算多重關係;如果專業者承諾將來會與當事人發展某種關係,也算多重關係。輔大心理系這個工作小組,完全違反倫理原則。

 

工作小組不是因為其「獨特路線」而受批評,而是因為一連踩破三條底線,而激起公憤。這三條底線,不僅「主流」的心理專業者列為倫理規範,夏林清自己參與的團體也列為倫理規範,因為倫理底線就是倫理底線,不是主流所專屬。因此這不是路線問題。

 

夏林清及其圍事者一直想把這件事詮釋為路線問題,好繼續在他們的「獨特」裡享受一種悲憤的光榮。然而事實是,即使用輔大心理系的「獨特路線」來衡量,夏林清與工作小組也是不合格的,而他們至今沒有因此顯露恥感或自省。他們只是一再地顯露「尼克森心態」,夏林清的「陽關道與獨木橋」之說,明明白白的就是「我們不受性平法約束」的意思。

 

工作小組:不該做的做了

 

自事件爆發以來,夏林清及其圍事者,不斷改變說詞以遮掩工作小組違法的事實。一開始,工作小組是輔大心理系偉大的創舉,他們「獨特路線」的了不起的實踐,「我們是一個很進步的系所」;等到受到批評、自知違法,就改口了。我已詳細指出,夏林清對於為何成立工作小組,自相矛盾,他的發言曲線「很清楚的呈現一種『有功獨攬,有過外推』的態度。」(見系列十)這裡我要進一步回顧,夏林清及其圍事者如何逐步淡化、縮小工作小組的角色,以迴避違法的事實。

 

性侵案件的調查權屬於性平會議。工作小組有沒有調查?六月的時候,夏林清說是有的。何東洪說,訪談了13人次。被害人男友一開始就說,工作小組的報告「踩了立場」,認定是猥褻。

 

7月,佛光大學未來與樂活產業學系副教授林香君翻案,說夏林清講的「調查」不是性平調查:「確實存在另一種『調查』,目的是『理解當時當刻相關的人各自內在狀態,以促使對自我與他人的照見與認識。』這種『調查』較接近俗民誌方法學的概念,意思其實是去『了解』」;「確實夏也數次在網誌、記者會及607討論會中多次混用『調查』與『了解』,但把她說的『調查』放回工作小組的實質進行的脈絡語境中,甚至更放回輔心敘事-行動下到社會田野『調查/了解』與批判實踐的方法論脈絡中來理解時,可能會發現一個完全不同於『性平申訴調查』的這一種『調查』。」

 

8月,林香君仔細說明依照輔大心理系的路線,「調查╱了解」應如何操作。「這樣的『調查』一定會要因需要而發展與當事人及相關人等的談話,但是這種談話除了目的在建立在理解,不在事實認定與罪責判定,不是『以事為主』的那一種調查」;「它沒有一點在進行過程中會要去做事情的查核舉證」。

 

9月,高旭寬延續「兩種調查論」,主張工作小組「是以『教育、促進協商與相互理解』為目的與當事人一起重建事件經過,並不是以司法裁判為目的,因此無論是探詢案情或進行訪談,都不能算是進行『調查』。」

 

10月,冒出來一個「輔心反污名小組」(依慣例,從小組名稱就踩上受害者的位置),重複高旭寬的說明,並且好謙遜地把「工作小組」的角色縮得小到不能再小:「『工作小組』應該被看成是『一群自願組織起來提供協助的師生』,為謹慎行事,開會及訪談都會做書面記錄,任務結束也會把資料整理成『工作報告』(不是調查報告)。」看了簡直好笑,本來不是偉大的另類實踐嗎?不是「心理系決定了站在教育者的立場,不能閃避,理當主動承擔起教育的責任,故立刻組成了專案工作小組」、「心理系小組成立的一開始,則是選擇了主動拿起此一工作的責任」(夏林清五月三十日聲明)嗎?出事了就把學生拉進來墊背變成「一群師生」「自願組織」,這些「教育者」也真拿得起放得下啊。

 

綜合林香君、高旭寬的事後辯解,工作小組只是基於輔導需要而詢問案情,重點在理解當事人的內在狀態,與性平調查不一樣。工作小組的「了解」著重在當事人的主觀經驗(以人為主),性平的「調查」著重在重建客觀事實(以事為主)。

 

真的嗎?

 

在607會議裡,工作小組的成員之一周同學,有以下幾段發言:

 

「其實是有跟當事人講過這個工作報告,那當事人有問過我這個判斷怎麼出來的,我簡述的那個場景,是依據兩造當事人的敘述,然後還有我們彼此,以自己的經驗就是,喝酒的程度到哪裡……那一次會就是我跳針非常多次,因為對我來講,我當時是,我第一時間是非常靠近當事人,要我去猜測就是她有一點點意識清醒的可能,而發生這件事情,是非常困難的,可是因為我們當時都陪他們去拿錄像影機,然後都沒有影片,那我們最後就是只能依據口述,跟自己喝醉酒的經驗,然後,判斷這件事。」

 

「夏老師問我說,我現在這個場的意見是只有我是最,跟大家意見最相左的,然後我要不要自己講一些話,我一直都沒有辦法,就是剛剛講的,我一直都沒有辦法同意當事人有任何一點清醒的可能,然後我跳針了非常多次。然後到最後我覺得就是,如果要我拉離開很靠近巫生這個朋友,然後冷靜地看這整個資料攤開來,去推測有意識或無意識這個對我來講,是非常困難,但最後就我也同意了。」

 

607討論會裡,許多工作小組成員也在場,沒有任何人反駁周同學。夏林清還積極表示認可:「我覺得剛剛成員周生的回應,有幫忙了,對某些細節的確定。」由此可見,周同學的敘述並未偏離事實。根據輔大心理系公布的工作小組日誌,104年8月31日,「當事人取得監視器錄影畫面,並請系秘陪同檢視」,可以佐證周同學所提到的細節屬實。工作小組把「取得並檢視監視錄影帶」列入工作日誌,表示此一證據調查,也屬於工作小組的工作內容。

 

周同學的發言有幾個重點。第一,工作小組有認定事實。第二,事實的認定不是根據當事人的主觀陳述,而是工作小組詢問當事人與證人、蒐集物證,然後共同評議,做出共同的判斷。第三,只有周同學認為被害人當時不可能有意識,其他人都認為有可能。第四,評議過程令周同學改變了證詞。

 

以上幾點,完全駁斥了高旭寬與林香君,且足以證明工作小組所做的調查,就是以事為主的那一種調查、就是性平調查。這一段討論完全不是「理解當事人」,而是「事實認定」;林香君說教育輔導的調查╱了解「沒有一點在進行過程中會要去做事情的查核舉證」,但這一段正正就是「事情的查核舉證」,所以即使被害人說當時失去意識,工作小組並不以此為足,而細細盤問證人,還去了解監視錄影帶裡有什麼;這些舉動都證明,工作小組所做的就是:蒐集證據、眾人評議做出判斷、然後認定事實。這就是性平調查,工作小組觸犯性平法的證據在此。

 

關渡國小輔導主任李文英說「工作小組提供的報告,並未做出任何事實認定」,這是錯誤的;被害人意識是否清醒,牽涉到他的同意能力,這就是事實認定。「輔心反污名小組」說,工作小組「在報告描述上是當事人主觀敘述」,這也是錯誤的;由周同學的敘述可知,工作小組認定被害人未必失去意識,這不是當事人的主觀敘述,而是工作小組自認客觀的判斷。

 

高旭寬說,工作小組「據我所知,沒有做出猥褻結論,那是性平會做的」,這是正確還是錯誤?回答這個問題以前,我們應當先問高旭寬一個問題:「你看過工作小組報告啊?」

 

李文英、輔心反污名小組與高旭寬,都不是工作小組成員,都不應該看過這份報告,但是都用「好像看過了」的語氣講話。請問,你們是膨風吹噓,還是確實有某位工作小組成員違反保密原則,把報告拿給你們看?

 

如果你們想反問我的話,答案已經備好:我的論證不是根據工作報告,而是根據周同學的公開發言,此敘述經工作小組成員在場同意,並有其他已公開文件佐證。現在輪到諸位圍事者回答了,高旭寬、李文英、輔心反污名小組,你們看過工作小組報告啊?你們為什麼說工作報告「並未做出任何事實認定」、「在報告描述上是當事人主觀敘述」、「沒有做出猥褻結論」?

 

這個「獨特路線」到底有沒有一點倫理觀念?實在令人不放心。夏林清七月九日的臉書文章,與周同學在會中所說可以相互參照:「『酒後亂性』這個字眼,則是工作小組成員曾在某次小組會議中,各自交換自己對851群聚,導致出事的眾多看法之一,且討論並非是指向巫生,而是針對一般人在『酒後』是否性情和情緒可能出現的各種表現」;然後他便責怪周同學:「違背工作小組成立時立下守密的共同約規,在小組之外進行此一資訊的不當傳話」,因為周同學告訴了被害人及其男友。

 

這是「夏林清奇觀」的又一顛峰!所有心理專業學會提及「保密原則」,指的都是「當事人的隱私應予保密,不可告訴別人」;只有夏林清的保密原則是「工作小組作的事情,不可以讓當事人知道」!別人都是「為當事人保密」,只有夏林清是「對當事人保密」!哪位「獨特路線」人士要出來拗拗看,莫非除了有兩種「調查」之外,還有兩種「保密」?把當事人蒙在鼓裡、然後對外洩密,這也是你們的獨特路線嗎?當時相約守密,後來呂昶賢、夏林清卻洩密,足證工作小組既違背主流路線的倫理,也違背他們「獨特路線」自己設下的倫理。

 

工作小組的「調查」行為,歷歷在目。這是他們不該做的,但越俎代庖做了。儘管動用多少候備軍來擦脂抹粉,也無法掩蓋這個事實:工作小組僭越了性平會議的調查權,因此違反性平法。

 

工作小組是這次事件的爭議核心之一,而教育部調查後也認為工作小組已經進行實質的調查(見夏林清十月二十四日臉書),所以認為輔大心理系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日前端傳媒刊登「輔大性侵案調查」一文(上篇下篇;以下稱「端文」),然而文中所描述的工作小組,卻是「訪談和記錄了兩位當事人對於事件的記憶,並且請他們各自確認和簽名」。就沒了!多麼「中性」的敘述,多麼輕描淡寫,多麼符合夏林清及其圍事者的後期策略:無限縮小工作小組的角色以求脫身。這是夏林清現在卸責之詞,且有明確的事證可以知道所言不實,但端傳媒竟然輕信,簡直是被騙好玩的。

 

工作小組:該做的不做

 

工作小組至少有三個重大缺失。第一是既然要做輔導,就應該迴避調查。夏林清及其圍事者屢屢強調輔導之必要,彷彿有人反對他們做輔導似的,這是混淆問題。沒人反對你去處理同系學生之間的紛爭與傷害,問題是你做輔導的時候必須迴避調查。

 

輔導與調查冶為一爐,不僅違反性平法,也違反他們自己的「獨特路線」。高旭寬曾承認,調查與輔導會互相干擾,所以確實應該分開:「我認為這裡指的『調查』是『以司法判決或論功罰過為目的』而做的資料搜集,因此需要客觀公正,畢竟在司法攻防或裁量懲處上,雙方的關切和盤算與教育輔導的目標在某個程度上會相互干擾,因此才有輔導不能兼做調查的規定。」這再次呼應本文主旨:工作小組根本不是輔大心理系「獨特路線」的實踐,更不是因其獨特而受到批評;他們自己認定的原則,自己也沒做到。

 

第二個缺失是,喬瑟芬指出,「性侵事件處理的重要原則,是儘量減少受害者面對重複回想的傷害。所以性平法二十二條第一項才會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因此,在現有的性平與司法程序上,疊床架屋地加上『工作小組』的介入,實質上等於迫使受害者得承擔重複詢問回想的壓力。」李宣毅律師於臉書表示,「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是司法機關為了避免再度傷害性侵被害人而設,學校作為第一線的處理單位,有更高的義務避免重複陳述,「否則後面偵辦案件機關的努力,最先期就已經被完全破壞!」輔大心理系的第三條路,卻似乎不曾考慮過這個問題。

 

第三個缺失是,苗博雅指出,周同學是性侵案的重要證人,工作小組卻透過反覆「討論」,使周同學改變證詞,有可能影響司法審判的公正性。看前引607會議紀錄可感覺到,周同學在漫長的「討ㄋㄧㄢˇ論ㄧㄚ」之後,並沒有真正被說服,只有滿滿的為難;所以他說不出改變證詞的理由,只說「但最後就我也同意了。」工作小組豈止「訪談和記錄了兩位當事人對於事件的記憶」,還順便修改了證人對於事件的記憶哪!任何司法爭議,證據保全都是基本工作,但輔大心理系的第三條路,似乎也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

 

這幾項原則,都是處理性侵事件的基本原則,但輔大心理系毫不客氣地全數違反。工作小組不是失敗於其「獨特」,而是失敗於「思慮不周」;這不是一條路線的挫敗。一個性侵事件處理小組,竟然不曾思考過「輔導與調查分家」、「減少重複陳述」、「避免干預司法」的問題,稱其為一種「路線」,未免太抬舉他了。工作小組的主要成員包括夏林清、何東洪,都將工作小組的失敗歸咎於男性當事人經律師建議保持沈默;他們至今仍然認為工作小組可以不受性平法規範,稱其為一種「路線」,未免太抬舉他了。

 

三星手機不斷傳出電池爆炸的意外,並不是因為「他們有一種獨特的路線,外人都不了解」,而是設、計、不、良!電池爆炸不叫一種路線好嗎。夏林清、工作小組與輔大心理系處理這個性侵案件的方式,就是一個思慮不周、隨興之所至、視法律與倫理如無物、終於一敗塗地的故事。那不是一種路線,那是一款有缺陷的手機,配備了一個會爆炸的電池。

 

不是路線問題 而是是非問題

 

夏林清之所以蔚為奇觀,並不是因為他在實踐任何路線。而純粹就是,他錯了。路線問題是價值選擇問題,有其相對性。但「夏林清奇觀」不是這樣,他們從頭到尾都違反自己的倫理與原則,該做的不做,不該做的卻做了;這不是路線問題,而是是非問題。「獨特路線」只是夏林清順手拿來的擋箭牌而已。

 

我可以理解,社會學的眼光總想把人的行為放進結構裡來分析,學院訓練總想把小事情嵌進大理論裡來分析,慢新聞總想把個別事件溶進脈絡裡來分析。但是,所有的分析,總要「說得通」。請問「獨特路線」怎麼解釋夏林清承諾開說明會之後忘記?怎麼解釋那些好勇鬥狠、自相矛盾的言詞?怎麼解釋侵犯當事人隱私,損害當事人權益?怎麼解釋違反自己設下的倫理原則?又怎麼解釋夏林清「隨便踩上受害者的位子」,並且死不肯下來?說不通。正因為說不通,所以屢屢看到以「獨特路線」為框架的文章,只說獨特路線的理想,但不用這個理想去檢驗夏林清在這一個案裡的實際作為,更不面對夏林清的錯誤。

 

「端文」就是一個以「獨特路線」為新聞框架的例子。海東青對此文已有詳細評析

,作者亦另行公布未經編輯刪節的完整版。此處討論端傳媒刪節版,因為我要談的是媒體編輯台上的判斷與選擇。「端文」雖以「調查」為名,卻嚴重缺乏調查,沒有用已公開資料去比對分析爭議的核心:工作小組做了什麼事。他們逕行採用夏林清的卸責版本,而缺乏事實查核。例如「端文」說工作小組「訪談和記錄了兩位當事人對於事件的記憶」,好像工作小組好客觀、好中立、好謹守分際;但事實是工作小組蒐集證據、眾人評議做出判斷、然後認定事實,並且在這過程裡,導致重要證人改變了證詞。兩相比較,豈止是避重就輕而已,說擦脂抹粉也不為過。這就是不自覺地將夏林清奇觀「正常化」。

 

爭議事件裡的各方一定有不一致的說法,這是常態。「端文」很明顯地迴避了雙方說法不一致的部分,只取一致的部分。所以朱同學說工作小組有訪談與調查,教育部說有訪談與調查,但夏林清說沒調查,好,那就寫「有訪談」。這個錯誤的結果,是錯誤的原則所造成:只要雙方說法不一,就縮手不做判斷,當作「真相未明」。2004年我寫在「無彩青春」裡的一段話,此時此處仍然合用:「『羅生門』最安全了。各種說法攤在我們眼前,我們不思考、不推理、不分析、不判斷,言之有理的與強詞奪理的照單全收,就像包牌買樂透一樣,穩中!」「謹慎是好的,懷疑也是好的;但我不能接受的是,尚未窮究事實,就先宣告放棄。在最初的謹慎與懷疑之後,應該指向深入檢視案情以求找出真相,而非輕易以『羅生門』之名舉手投降。」

 

如果你認為,只要被控訴者死不承認,就叫做「真相未明」,那你真的很好騙。洪仲丘被虐死,國防部說「完全沒有畫面」,你信嗎?洪仲丘案也「真相未明」嗎?樂生、大埔、關廠工人、國道收費員等等抗爭,哪一件是控訴者與被控訴者說法一致的?沒有。當然不可能!真相不是等著做錯事的人乖乖承認而來的,沒有那麼便宜。真相總是,從權勢人物否認犯錯的唾沫星子裡,找到他犯錯的證據。那才是時代的見證。而「端文」不是。

 

這世界上有真相未明的事情,但夏林清奇觀不是。這世界上有不同路線不同價值的碰撞,但夏林清奇觀不是。夏林清奇觀不是獨特路線的實踐,而是「尼克森心態」的實踐。

 

正因框架選擇有誤、缺乏事實查核,「端文」對此事的總結只能訴諸神秘力量,「洪水淹沒每一個人」。「洪水」不知從哪來,於是所有牽涉其中的人都同等有罪也同等無辜了。這種「不追究責任歸屬」的態度是不正義的。難道說,不知怎麼的張藥房就被拆了,然後洪水淹沒每一個人,被拆的與拆人的都好痛苦?不知怎麼的洪仲丘就死了,然後洪水淹沒每一個人,被虐的與虐人的都好痛苦?這種「只有被害者,沒有加害者」的世界觀,是為加害者服務的,只要參考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關於「轉型正義」的訴訟與相關討論就可以明白。

 

舉頭三尺有神明—有嗎?

 

「請問總統先生」裡,尼克森失言以後,仍然雄辯滔滔,強調他當時處境艱難、內外交迫。佛洛斯特問他:「那美國人民呢?」尼克森微微地吃驚,沈默了。他思索了一會兒,低低的說:「我讓美國人民失望了。」他說的不多,但臉上全是懊悔。在真實的訪談影片裡,甚至可以看到尼克森眼中含淚。

 

這是觸動我的一幕:佛洛斯特找到了他們共同相信的價值。尼克森千錯萬錯,他畢竟是在乎人民的,那一瞬間的真心,使得「同情的理解」成為可能。所謂「美國人民」,其實就像「舉頭三尺有神明」一樣,不是哪一位「人民」或哪一位「神明」,純粹就是有一些我們所服膺的信念與法則,好像懸在頭上一樣,我們願意持守,也願意受到這些法則的約束。

 

幾個月以來,我找不到夏林清等人頭上的「神明」。法律?不理。被害人?碾壓。專業倫理?踐踏。誠信?蕩然無存。我們沒有共同相信的價值,因為我根本看不出他相信任何價值。獨特路線?也許吧,這個路線就是:「你不要隨便踩上受害者的位置——因為那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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