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一件亂發回引爆沒看卷的亂改判、亂非常上訴

黃錦嵐 2019年12月08日 00:00:00
何東祐才檢具最高法院駁回其再審抗告案裁定,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資料照片)

何東祐才檢具最高法院駁回其再審抗告案裁定,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資料照片)

中國有諺語說:「一著不慎,滿盤皆輸」;台灣也有諺語說:「講一個影,就生一個子」。乍看,這兩諺語,一邊一國,沒什麼關聯,不過,若從刑事審判的「清、勤、慎」要求來看,關係就十分密切了,因為:刑事審判,講求看證據說話,若證據不足或未經驗證查實,即擅予採信論斷,就會形同「講一個影,就生一個子」,以訛傳訛,認定的事實豈能正確?事實認定既然堪慮,基礎即不固,高樓廣廈豈能不傾頹,甚至危及鄰宅?適用法律與論罪處刑豈能不失輕失重,甚至顛倒黑白?這就是「一著不慎,滿盤皆輸」的道理。

 

筆者評述的司法烏龍現象,是因看到「108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跨國毒販何東祐聲請釋憲案,黃虹霞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以及這份不同意見書引起法界諸多按讚評議」聯想起的。

 

簡言之,何東祐聲請釋憲意在「喊冤」──關於沒收十萬元現金部分違背法令;黃虹霞大法官以「錯誤的沒收確定裁判,應有補救之道」為題,為何東祐力爭大法官應予受理解釋;以及諸多法官支持黃虹霞的按讚聲,其實,這些都是立足於「法官、檢察官未詳閱、詳查何東祐的偵查筆錄作出來的錯誤事實認定」上,這種「致命的誤會」,就是典型的「講一個影,就生一個子」、「一著不慎,滿盤皆輸」所引爆的一連串司法烏龍。

 

事實大略─一件亂發回引爆後續沒看卷的亂改判!開車衝撞警察逃脫之毒販,竟成了聲請再審、釋憲「喊冤」的「訴訟被害人」

 

何東祐是個吸毒、販毒慣犯,也是6次跨國海洛因毒品走私集團的主謀。95年12月26日,台南警方展開緝捕行動時,僅查獲其共同被告詹順源,並在詹順源駕駛的小客車上搜得海洛因毒品等物證,其中,包括一筆十萬元現金。何東祐當時駕車衝撞警察逃逸,迄96年3月9日才被警方拘提到案,初次警詢時,何東祐即自白他是運輸海洛因入境犯行的主謀,並配合調查,坦承警方在詹順源車上扣得的東西都是他所有。

 

因此,檢察官起訴時,即將這筆十萬元現金列為證明何東祐、康明寅等人運輸海洛因毒品入境事實的證據,台南地院審判時,何東祐仍自白認罪。

 

以上事實,迄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仍認定:「現金十萬元為何東祐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應沒收」,最高法院也以程序駁回方式維持何東祐(應執行刑30年)、康明寅罪刑定讞(98年台上5114號),可是,當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判決同案被告王念基、詹順源、陳胤宇時,卻認定:「現金十萬元為詹順源所有,且與本案無關,不沒收」。這件判決也經最高法院以程序駁回方式維持定讞(99年台上1376號)

 

這筆十萬元現金,究竟是何東祐所有?還是詹順源所有?是該沒收?還是發還?最高法院2件定讞判決互相矛盾打對台,執行檢察官也無所適從。從此,「關於沒收十萬元現金部分違背法令」,即成了檢察總長一再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也成為何東祐聲請發還十萬元、聲請再審的理由,但是,不論是非常上訴案或是再審抗告案,最高法院均予駁回,因此,何東祐才檢具最高法院駁回其再審抗告案裁定,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壹:治絲益棼─都是未詳閱、詳查偵查卷證惹出來的司法烏龍!

 

首先應強調的是,本件司法烏龍的始作俑者是最高法院98年台上5114號判決。其理由是:在《5114號》中,一方面駁回檢察官上訴,讓何東祐、康明寅論罪定讞,確認十萬元現金是何東祐所有,應予沒收;另方面卻將同案被告王念基等3被告發回更審,發回理由卻質疑這十萬元如何是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均未說明,遽行諭知沒收,殊有未洽,等於是「駁回」與「發回」互摃打對台,開啟了後續二、三審「舉香跟拜」,一連串沒詳細看卷的亂改判、亂非常上訴先河!

 

第一個「舉香跟拜」的是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判決。
第二個「舉香跟拜」的是最高法院99年台上1376號判決。
第三個「舉香跟拜」的是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

 

貳:檢察總長,您真的有「遍查全卷」嗎?

 

何東祐與康明寅被判處罪刑定讞之後,前後有黃世銘、顏大和2位檢察總長為他們提起非常上訴,值得注意的是,106年8月30日,由顏大和具名的第2次非常上訴書上寫著─「此外遍查原判決全卷,包括何東祐、康明寅、詹順源等相關共犯之供述,亦無何人提及系爭現金十萬元是供渠等第6次共同走私第一級毒品所預備之物」

 

以上這段話之意,似乎是提出質問:檢察總長都已經「遍查全卷」了,還是找不到…,台南高分院更一審確定判決是如何據以論罪並諭知沒收的?

 

可是,這段非常上訴理由,在106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主筆法官梁宏哲)的判決中(106年台非字第186號、187號),遭到狠狠的打臉!

 

因為,邵燕玲在判決中明白引據何東祐的初次警詢自白筆錄,就放在95年度偵字第18116號偵二卷的第50頁,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將扣案十萬元現金列為何東祐、康明寅等人運輸海洛因入境事實的證據。而且,在台南地院審理中,何東祐還對審判長提示的十萬元現金表示無意見而不爭執,邵燕玲也引據出處是在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卷一第224、461、484頁。最後,邵燕玲的結論認為,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十萬元是何東祐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用,應予沒收,判決並無違誤。

 

邵燕玲進而重批非常上訴是:「置原判決確定之事實於不顧,引用何東祐、康明寅判決確定後之證述(按:即台南高分院更二審的證述)…」。

 

邵燕玲前述裁判要旨,似乎是在反問檢察總長:您真的有「遍查全卷」嗎?

 

檢察總長顏大和,只因負責擬稿的承辦檢察官怠於詳閱、詳查偵查卷證,即誇稱「遍查全卷」,就挨最高法院判決重重打臉,這個臉打得可真夠冤的!

 

參:黃虹霞大法官也受「池魚之殃」

 

針對大法官會議不受理何東祐的聲請釋憲案,黃虹霞認為,何東祐的聲請符合受理要件,且有受理價值,即以「錯誤的沒收確定裁判,應有補救之道」為題,提出不同意見書。

 

很顯然的,在大法官審議過程中,並未看到前述最高法院打臉檢察總長那份判決書(即106年台非字第186號、187號),當然也不會去詳閱、詳查何東祐的偵查卷證,筆者認為,假若黃大法官曾看到這份非上判決,她或許仍會認為本件聲請有受理價值,但是,恐怕就不會以「錯誤的沒收確定裁判,應有補救之道」為題,提出不同意見書了。

 

黃虹霞大法官。(圖片摘自維基百科)

 

餘論─「遍查全卷」是不能隨便說的,法官不能,檢察官也不能

 

評述完法官、檢察官未詳閱、詳查偵查卷證惹出來的司法烏龍之後,筆者要略談「遍查全卷」或「遍閱全卷」所潛藏的「陷阱」,以及在司法實務上,這兩句話都不能隨便說的,不止法官不能,檢察官也不能!

 

首先,要談的是司法耆宿的告誡。前大法官林永謀任職最高法院庭長時,每見庭員的裁判書稿出現「遍查全卷」或「遍閱全卷」的字眼,都會反問:「你真的遍查全卷了嗎?」,因為,林大法官深知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經常卷證浩繁,稍有不慎,難免百密一疏,「遍查全卷」之類泛稱用語是不能隨便說的,甚至檢察官或被告辯護律師的上訴理由,也都不能盡信,總需要核對卷證查實才能進一步審酌論斷。

 

這件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受命梁宏哲)判決何東祐等走私毒品非常上訴案,即是謹遵司法耆宿的告誡,連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理由,也不能盡信,仍須親自「遍查全卷」才能論斷,正因為如此謹小慎微,才能指正這件誇稱「遍查全卷」的司法烏龍。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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