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驛淵觀點:婚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急

黃驛淵 2016年11月20日 07:00:00
宗教團體動員的「白色力量」,日前衝撞立法院,反對通過婚姻平權法,為的不是「替自己權益發聲」,而是主張「剝奪別人權益」,令人大開眼界。(攝影:葉信箓)

宗教團體動員的「白色力量」,日前衝撞立法院,反對通過婚姻平權法,為的不是「替自己權益發聲」,而是主張「剝奪別人權益」,令人大開眼界。(攝影:葉信箓)

立法院初審婚姻平權法案,朝野皆有立委提案修正《民法》,主張還給異性戀之外、不同性傾向者的婚姻權,及其伴隨而來的收養、繼承等權利。然而,由宗教團體動員的「白色力量」,身穿白衣包圍、衝撞立法院,為的不是「替自己權益發聲」,而是主張「剝奪別人權益」,令人大開眼界。


反對理由中,以訛傳訛的歧視言論暫不論,有些自稱「理性」的反對者,也振振有詞要支持修法者「別急」,又稱「另立專法」是可思考的折衷作法;但剝開他們層層以理性包裝的論點,核心依舊藏不住「歧視」兩個字。


有一派人這麼論述,他說,同性婚姻不能急,因為異性戀之外的婚姻型態,須讓時間當磨合劑,才能得到社會認同與祝福。此邏輯無非認為,兩個相愛的人想結為連理、共組家庭,前提須先「獲得他人認同」。那麼,何不回頭主張,任何異性戀者舉凡姊弟戀、異國戀⋯⋯,只要是家中雙親、家人不認同的戀愛形式,統統先暫緩他們婚姻權,一起也來讓時間「磨合磨合」,好不?


又一派人這麼主張,民法是國家根本大法,牽一髮可是動全身,與其去動法律的「主動脈」,工程浩大引發社會動盪,後續相關的配套法律又得一條一條慢慢修,倒不如以特別法方式,另立「同志伴侶法」,不是一樣可保同志權益?


此言可議的是,民法既是規範國民民事權益的大法,國民難道還應「分類」處理、給予「差別待遇」?又,一面支持同性伴侶有權選擇婚家生活,一面卻以修法工程浩大等技術問題來杯葛修法,豈不自我矛盾?覺得似曾相識嗎?美國當年實施黑白種族隔離政策時不也高呼「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


若再細究,此般反動言論無疑更缺乏歷史觀。


回溯我國修法歷程,這部民法最早不也規定妻子要冠夫姓、須從夫居,孩子只能隨父居,一旦離婚,子女監護權也歸丈夫⋯⋯?即便修正民法、翻轉性別歧視是個大工程,但那些充斥「男尊女卑」、「差別待遇」的男性霸權條款,這些年來不也一條條修正、翻轉了嗎?或,為了保障性別平等,當年難不成應該主張:欸!這樣太麻煩、太製造社會對立了,不如另立「女性婚權、親權法」?


遑論,本屆已有立委提案主張,只要增修一句概括式的條文規定:「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再搭配修正幾項條文,即可解決所謂「條條翻修、工程浩大」的技術問題,又何來修法難度?


所以,道理很簡單:修法不難,真正難的其實是消除自己心中的偏見與歧視。那些口稱支持同志婚權、又言尊重同志的人,若真把「人」當「人」看,又怎會認為,已保障了自己權益的民法,不該平等適用在同是「人」的其他人身上?

 

追根究柢,這類「倒果為因」而反對民法修法的人,已不知不覺暴露了自己對於非我族類「隔離但平等」的心態。也無怪乎藝人張鳳書會說出「不是反對你們結婚,是反對你們一直要改我們的!」「請爭取自己的廁所好嗎?」「用屬於你自己的法」等言論。


「別急別急,再開開公聽會!」「別急別急,再凝聚社會共識!」如今,同樣身為「人」,這些性傾向不同於異性戀的同志,持續等著;等著眾人把牽涉自己幸福、婚姻、親子、繼承等權益的事,一次次端上議事桌,一次次秤斤論兩,再一次次地討價還價,要他們「別急,再等等吧」。


他們當然不急。因為他們不是「玫瑰少年」葉永鋕,也不是法籍教授畢安生,更沒有與自己的同性伴侶相守35年、卻直到離世那一刻仍是法律上的陌生人。


他們不急。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急。
 

 

※作者為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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