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選罷法》規定,11日凌晨0點開始,便禁止國人有任何拉票、競選、罷免的行為。違者可能罰50到500萬元新台幣。(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投票日倒數9小時,中選會呼籲國人,只要進入11日零時起,便不得有任何「催票行為」,如手機等通訊裝置散布競選文宣等行為,都有可能違反《選罷法》,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若在投票當日,出現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等行為,將被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鍰,其中包括禁止用手機或是網路替候選人催票,因此中選會提醒國人應注意個人行為,以免觸法。
此外,除了不能有「催票行為」,前往投票時,不可以在投票所裝設足以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的攝影器材、也不可以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若違規則會被強制退出,將選舉票收回。
2016年總統及立委大選時,據各縣市選委員會統計,全國共有17起違規事件,包括11起撕毀選票事件、3起帶手機進投票所、2起手機拍攝選票,以及1起監察員與主任管理員爭執事件。(馬英九、王金平首度同框輔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