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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勞資達成部分共識 滿3年資遣費優於勞基法

上報快訊 2016年11月28日 19:16:00
復興航空28日與第5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達成部分共識,包括資遣費發放時間、資遣費計算方式。(資料照片)

復興航空28日與第5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達成部分共識,包括資遣費發放時間、資遣費計算方式。(資料照片)

復興航空28日與第5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達成部分共識,除了30日發放11月薪資,2017年1月發放12月薪資外,年資3年以上勞工將可領取優於《勞基法》的資遺費。對於協商結果,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黃毓銘表示,予以尊重。

 

根據《聯合報》報導,復興航空發言人劉忠繼會後出面表示,全體員工11月份薪資,將從原訂的12月5日,提前於後天(30日)匯款;12月份薪資於2017年1月5日匯入,此外,資遣費計算方式也將納入運務人員的執照加給、空服員外站津貼。

 

資遣費給付部份,復興航空表示,適用新制勞工,具3年以上服務年資勞工,將分為兩類,資遣費計算方式將優於《勞基法》。聲明指出,若是年資在3年以下員工,資遣費將按現行《勞基法》計算,每滿1年以0.5個月計算;但年資滿3年以上、未滿10年員工將優於前者別;年資滿10年以上員工,又將更優於前者,全案由董事會、股東會同意後生效。

 

復興航空指出,資遣費中平均薪資計算基數,將納入勞方代表提議的增加運務人員執照加給,及工會代表提議的空服員外站津貼,機師留任獎金將依合約發給,此外,轉業資訊將由總公司持續提供。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黃毓銘表示,該局尊重興航勞、資雙方意願;興航考量員工的貢獻度與服務時間,在資遣費上有不同的發放方式,由於勞動局規範的是資遣費不得低於現行《勞基法》規定,若協商後資遣費的發放方式並未違法,後續就看雙方是否繼續談判協商,取得共識。(莊博涵/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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