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隔海討債】台灣暫保駐英代表處! 但主張「2014開曼判決無效」敗訴

仇佩芬 2020年02月22日 20:30:00
我國國防部與新加坡戰略科技公司訴訟案,在倫敦時間21日上午被判強制執行令無效,駐英代表處等3處資產逃過扣押。(合成畫面/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網站)

我國國防部與新加坡戰略科技公司訴訟案,在倫敦時間21日上午被判強制執行令無效,駐英代表處等3處資產逃過扣押。(合成畫面/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網站)

我國國防部與新加坡戰略科技公司(Strategic Technologies PTE Ltd.)訴訟案,對方要求扣押我駐英代表處等資產,倫敦時間21日上午法院判處強制執行令無效,駐英代表處等3處資產逃過扣押。然而針對國防部提出英國法院承認開曼群島判決無效的申請,則判國防部敗訴。由於開曼群島判決的關鍵理由之一為2014年國防部與ST公司達成的「合意命令(Consent Order)」,為維護我國權益不受相關判決影響,我方正研擬法律對策。

 

1996年我國國防部與新加坡ST公司簽署「地下靶場量測系統」採購合約,後因ST公司無法提交輸出許可導致未能履約,卻不服我方沒收保證金而提告。新加坡法院於1998年在一造辯論的情況下判ST公司勝訴,隨後ST公司與國防部展開逾20年的訴訟,並先後獲得英國與開曼群島法院對新加坡判決的承認,成為其要求扣押我國海外資產的法律依據。

 

我國駐英代表處免被查封,不過針對國防部提出英國法院承認開曼群島判決無效的申請,獲判敗訴。(取自Google地圖)

 

 

ST出手扣我駐英資產 英法院:執行令無效

 

在纏訟過程中,ST公司獲知我國正追討軍火仲介商汪傳浦存放於開曼群島私人帳戶的不法所得,申請扣押此項資產,獲得開曼法院同意並展開訴訟。過程中,為配合最高法院檢察署正追討汪傳浦不法所得,2014年5月16日國防部與ST公司達成「合意命令」,成為ST公司主張債權的重要法律依據,並據以向英國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我國駐英代表處、中央銀行駐倫敦辦事處,及台灣銀行倫敦分行3處資產。

 

英國法院執行官以上述理由在2019年1月向我方發出「扣押令(Writ of Control)」,我國國防部則提出強制執行令無效,及「2014年合意命令」無效。英國高等法院在21日做出判決,因ST公司扣押命令送達不符程序,英國法院已判決撤銷扣押令,我國駐英代表處等3處資產逃過遭扣押危機

 

英國高等法院21日判定ST公司扣押命令送達不符程序,已撤銷我國駐英代表處等資產扣押令。(取自英國最高法院推特)

 

 

6年前合意命令恐侵我權益 國防部提中止遭駁

 

然而,國防部提出英國法院承認開曼判決,以及中止裁判等申請,也遭英國高等法院駁回,國防部與ST公司的債務及賠償問題仍未解決。意即因國防部與ST公司的「合意命令」而成立的開曼判決等法律效力,仍有可能影響我國權益,待我方採取進一步法律途徑。

 

導致我國在英資產險遭扣押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2014年5月16日國防部與ST公司就沒收並分享汪傳浦帳戶款項達成的「合意命令」,二是隨後我方在追討汪傳浦款項的訴訟中敗訴。其中關鍵的「2014合意命令」,在英國高等法院21日的判決中有所揭露,內容顯示國防部於文件中確認與ST公司的債務及賠償關係。

 

高檢否認有合意命令,但判決書內容顯示國防部在文件中確認與ST公司的債務及賠償關係。(取自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網站)

 

而國防部之所以做出與ST公司達成「合意命令」的原因,是根據最高法院檢察署在2012年12月發給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函文顯示,高檢署正與開曼檢察機關就汪傳浦帳戶研商合作與分享事宜,並就分享比例獲得初步共識;而開曼方面也希望國防部、ST公司與開曼檢察機關達成協議

 

 

黃世銘公文「留把柄」給ST 台灣年砸千萬鬥法

 

在這份由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署名的函文中,高檢署認為,國防部與ST公司的民事訴訟,與高檢署追討汪傳浦不法所得案件有關,為有利收回該不法所得,希望國防部與高檢署採取一致作為。

 

而軍備局則於次年2月去函高檢署說明,考量國防部若在與ST公司的訴訟中與高檢署主張衝突,將使高檢署無法取得汪傳浦的不法所得,且ST公司也將繼續在其他國家興訟,導致我國負提數千萬元台幣的訴訟費用,因此將配合高檢署作法。

 

由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署名的函文中,高檢署認為,國防部與ST公司的民事訴訟,與高檢署追討汪傳浦不法所得案件有關,為利收回該不法所得,希望國防部與高檢署採取一致作為。(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高檢署獻策國防部凸槌… ST擁債權有利開「吉」

 

然而,其後國防部在追討汪傳浦開曼群島帳戶款項的訴訟中敗訴,高檢署亦未如前述函所稱與開曼檢察機關有所合作;反而當時國防部配合高檢署策略,與ST公司達成「合意命令」,給予ST公司在之後的訴訟中莫大優勢。

 

儘管我國在英國資產暫時保住,但後續仍有與ST公司的債務及賠償問題有待解決。當年高檢署基於何種理由建議國防部與ST公司達成「合意命令」,甚至ST公司如何得知我國正在追討汪傳浦於開曼群島的私人帳戶並將之運用為訴訟策略,則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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