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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不要陷陳時中於不義

主筆室 2020年03月17日 22:40:00
陳時中也是人,在這場長期抗疫裡,他會恍神疏忽,會說錯話,也可能錯引法條。(圖片由衛生福利部提供)

陳時中也是人,在這場長期抗疫裡,他會恍神疏忽,會說錯話,也可能錯引法條。(圖片由衛生福利部提供)

2003年,和平醫院發生SARS院內集體感染,台北市政府召回院內醫護人員強制隔離,其中一位醫師周姓醫師直到5月1 日下午才返院,被冠上「落跑醫師」惡名後,記2大過停職。周姓醫師不服處分提出訴訟與國賠遭駁回,最後提出釋憲,做出了690號大法官解釋,該解釋認為當時《傳染病防治法》中的強制隔離規定,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有趣的是,當時共有四名大法官針對690號釋憲文提出三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其中包括蔡英文所提名的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許宗力同意690號釋憲文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的看法,但卻也認為該釋憲文並未踐行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正當程序。

 

許宗力指出,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沒有人身自由,其他基本權的保障都將徒託空言;他認為,要求行政機關作成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前,就應得到中立、客觀法官之同意,將不法剝奪人身自由的風險減至最低;亦即,透過法官保留,「儘可能防杜即使小到千萬分之一機會才會發生的濫權可能性」。

 

我們可以說,許宗力在這份部分不同意書,對於維護傳染病隔離者之人身自由權樹立了一個「高標」,但即便以690號大法官解釋裡所揭櫫:強制隔離須踐行「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意旨來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近日公布的多項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早已經出現明顯漏洞,甚至有違憲之虞:

 

第一、以《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及《紓困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禁止中小學生師生出國,明顯欠缺法律明確性,所謂「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為何?條文包山包海,可任意解釋,權限幾乎已經與總統頒佈的「緊急命令」相仿,這「超憲條例」不該被援引為禁止中小學生出國的法源。

 

事實上,此刻正值學生的學期中,加上各國多已升高隔離的邊境管制,本就不會再有太多人會冒著被隔離的風險出國;換個角度看,設若有學生不惜出入境各兩週的居家檢疫(隔離)也要出國,那多已有不得不的正當理由(奔喪、比賽、入學、依親),防疫指揮中心在下達此一禁制令時已允許個案報准,那又何苦援引上述這條「超憲條例」讓自己背負違憲風險?

 

第二、陳時中表示:「執意赴第三級地區旅遊者,不可領居家檢疫補償,加徵必要費用,倘若確診,公布姓名。」這些出國遊玩後確診者,領不到居家檢疫補償,合情合理;但用公布姓名懲罰這些確診者,同樣於法無據。

 

法務部後來補充陳時中的說法指稱,上述作法的法源在《紓困條例》第8條:

 

「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依本條文,要公布受隔離者或確診的個資,前者必須在其「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後者必須在「為避免疫情擴散」的條件下。若確診者已被收治並進行隔離,應已無造成疫情擴散之虞,不但失去公布其姓名的正當性,以此來處罰確診者,甚而明顯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陳時中領導中央防疫指揮中心阻絕病毒於境外,成效有目共睹;尤其他孜孜不倦、宵旰勤勞,配合他溫暖有具備同理心的話語,在瘟疫來襲之際,更適時地穩定人心,在台灣蔚為「陳時中現象」;但陳時中也是人,在這場長期抗疫裡,他會恍神疏忽,會說錯話,也可能錯引法條。法務部身為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法律幕僚,若虛應故事、唯唯諾諾,無法適時糾正錯誤,傳達正確法律知識予指揮官,反將陷陳時中於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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