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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副市長兼選委會主委有違「罷韓利益迴避」

林楷軒 2020年03月29日 00:00:00
「霸韓連署」中,有行政裁量權的選委會首長,竟然是被罷免人的政務官副市長,這之間即有所謂的「利益迴避問題」。(取自Wecare高雄臉書)

「霸韓連署」中,有行政裁量權的選委會首長,竟然是被罷免人的政務官副市長,這之間即有所謂的「利益迴避問題」。(取自Wecare高雄臉書)

罷免韓國瑜運動不畏疫情發展如火如荼的進行中,本月9日更將收到的55萬連署書送出40萬份給高雄市選委會(下稱市選委會),正因如此引爆了「高雄市副市長陳雄文兼任仕選委會主委」是否合法的問題。

 

由於這是台灣民主史上第一次對縣市首長層級的罷免案,罷韓團體直言現階段的法律不合時宜,認為陳雄文是「球員兼裁判說」。因此,本文試圖從組織法的角度,來尋找究竟是何等法源規範了地方選委會由地方縣市政府兼任的法源依據。

 

首先,先來探究「地方選委會」的上級機關為何?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條文中更授權中選會得以行政命令訂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條,即明文「中央選舉委員(下稱中選會)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縣(市)各設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再加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從這部法律、一則命令可以得知,各縣市的地方選委會是中選會不折不扣的派出機關。

 

再者,地方選委會的「主委任命」的依據?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加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由上述法律條文可知地方「選委會主委」的任命實實在在是「中選會」的職權,那又為何是由縣市的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了?這些在選罷法、施行細則皆無明確定之,所以這樣的「行政慣例」究竟是怎麼形成的?

 

高雄市選委會解釋的「依法行政」依據是什麼?

 

高雄市選委會先前受罷韓團體質疑有不公平情事時,市選委會在2月曾發佈新聞稿表示,「有關市選委會主任委員,依照中選會所頒『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規定,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由三者之一擔任皆符規定,其他縣市或本市以往皆有前三者之一擔任主任委員之例。」

 

甚至在3月時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鄭照新仍以市選委會的「新聞稿所述」文字來直指罷韓團體對法規生疏,都未拿出所謂「注意事項」的條文內容。

 

但筆者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中選會「選舉法規資料庫」,查詢《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等關鍵字,皆查無該行政規則。試問,這麼重要的行政規則,高雄市選委會不公布完整的規則內容,且中選會網站亦查無該規則,最後只能透過立法院同仁才索取到該注意事項的規定內文。

 

根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第2項第3款,「各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人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但確因情形特殊,得敘明理由暫由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代理期間並以一年為限」。

 

 

可以明顯看出,市選委會、市府新聞局刻意在新聞稿、記者會上迴避了該規定「但書」的文字,雖然本注意事項只適用在「提報擬任」時,並不適用在「任職期間」,但重要的正是該但書的「立法精神」。這也是為什麼市選委會要刻意忽略不提的主要原因,很明顯的就是在「避重就輕」。因為,該注意事項僅是「行政規則」的層級,只要選委會的上級機關中選會再發布新的行政規則,規範任職中遇到罷免案發生利益衝突時之情況,今天陳文雄兼任主委的產生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的情況必定能有所解。

 

從上述組織法脈絡可知,地方選委會是中選會的派出機關,但過去在選舉時,地方選委會僅是執行中選會在各地的選舉人造冊、投票、開票等既定流程事項,並非如罷免程序中,有第一階段的提議、第二階段的連署等具行政裁量權限的審查事項。再加上這是我國首次對縣市首長的罷免案,有行政裁量權的選委會首長,竟然是被罷免人的政務官副市長,這之間即有所謂的「利益迴避問題」。

 

然而,制度上的瑕疵,其實非法律位階的問題,僅僅是上述所提規範內部的「行政規則」層級,因此除了呼籲市委會主委陳雄文應自請辭職迴避外,最根本的做法,便是由身為主管機關的中選會再針對本次的罷免情況,發布新的行政規則來因應此次情況,並替罷免程序建立一套合乎民主程序的法制規範。

 

罷免是人民的參政權的實踐,更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相較投票權罷免權的實踐卻相當繁瑣,若再加上被罷免人的政務官還兼任審查機關的主委,連基本的利益迴避都無法做好,這讓以民主法治為家的台灣豈不是貽笑國際?

 

※作者現為政治工作者。政大法律、台大國發所畢,曾任國會助理暨選戰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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