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通姦舉證太困難 前法官反除罪化:性器插入才能舉證太嚴苛

上報快訊/吳亦軒 2020年04月01日 18:35:00
談到抓姦舉證相當困難的問題,最高法院退休法官許幸惠表示是刑法239條(通姦罪)的規範太過狹隘;圖為異性戀夫妻示意圖。(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談到抓姦舉證相當困難的問題,最高法院退休法官許幸惠表示是刑法239條(通姦罪)的規範太過狹隘;圖為異性戀夫妻示意圖。(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針對通姦除罪化聲請大法官釋憲一案,愛家公投(下一代幸福盟)於3月31日發出聲明稿反對,說明通姦罪是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也維護婚姻和家庭制度。4月1日愛家公投舉行線上記者會,邀請最高法院退休法官許幸惠進行研討。許幸惠在會中強調,「廢除通姦罪只能讓通姦人大解放,既然沒有好處為何要拿掉?」

 

許幸惠首先聲明,她認為大法官能夠將爭論已久的通姦罪一案拿出來開庭討論,是值得肯定的。也表示,大家能一起坐下來討論,不管立場為何都是為了社會變得更好,並沒有仇視和對立的想法。但之後她話鋒一轉,說「通姦本身不是件好事情,但為何有人說要廢除通姦罪,這是大家要面對的問題。」

 

許幸惠說,進入婚姻的關係一定要受到約束,連遊戲都會訂定規則,更何況是婚姻這種終身大事?通姦罪要保護的是婚姻和家庭,家庭是國家之本,而促成家庭的婚姻自然就是社會大事,並不只是當事兩人的私事。

 

現代許多人受到西洋自由主義影響,認為婚姻裡只有性,也造成對婚姻契約的不重視。她說,主張通姦除罪化的人常說,世界各國都已廢止通姦罪,所以台灣也要跟上國際潮流,但她說每個國家國情不同,「國情不一樣,台灣有自己的文化底蘊,不應別人做什麼我們也做什麼。」

 

她提到,國外有廢除通姦罪的國家,在民法上大多有配套措施,提出解除婚姻的一方必須要支付所得的一半作為贍養費。國外民法有保障被離婚者權利的但書,台灣卻沒有相對應的法條,若將通姦罪廢除,沒有了刑法,民法如何保障受害的一方呢?「主張除罪化的朋友說要保障通姦者的人權,希望除罪的朋友們了解,若廢除通姦罪,真正沒做錯事的人,也就是被害者的人權在哪裡?」

 

而談到抓姦舉證相當困難的問題,她表示是刑法239條(通姦罪)的規範太過狹隘,「一定要有性器官接觸或插入的證據才能舉證,但有人是精神上受到傷害卻苦無證據而無法提告,這樣的規範方式太過匠氣。」她認為人命關天的案件才需要一條一條嚴格舉證,但於通姦罪上的採證規定卻太過嚴苛,呼籲執法同仁判決時要有合理的自由心證。

 

另外對於配偶可以單獨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第三者卻要單獨接受刑事訴追,許幸惠表示,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延續婚姻目的」的規定導致,廢除此但書便可解決這個問題。

 

許幸惠提到,刑法239條(通姦罪)是因為其嚇阻作用和防範犯罪功能而有存在必要,「國家並不會因為沒有殺人犯就廢止殺人罪,若是依這樣推理,所有的刑法都要廢掉。」她也說民調顯示,八成的民眾都反對廢除通姦罪,所以判決應該要符合民意,「用一句現在的話來說,大法官判決要『接地氣』。」

 

許幸惠說,婚姻是影響整個國家社會利益的事,而社會利益必須大於個人利益,「若通姦除罪化,等於是鼓勵大家去找第三者,社會將會大亂,也會動搖國本。」(反對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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