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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通姦罪廢除刑罰的障礙與可行

林青弘 2020年04月05日 07:00:00
通姦罪或相姦罪可以除罪化,發動者以法務部或民進黨立院黨團為宜,不應該把大法官拖下海,強求違憲解釋遂行司改企圖。(擷取自司法院影片youtube )

通姦罪或相姦罪可以除罪化,發動者以法務部或民進黨立院黨團為宜,不應該把大法官拖下海,強求違憲解釋遂行司改企圖。(擷取自司法院影片youtube )

憲法法庭於3月31日進行會台字第12664號聲請解釋案的言詞辯論,支持通姦罪除罪化的法官發表意見認同《刑法》第239條有違憲之虞,法庭之友亦有意見陳述,鑑定人與司法院、法務部相關單位亦出席發表不同意見。

 

首先,婚姻制度是否應該限縮配偶的性自主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因此,只要雙方走入婚姻制度,任何一方都有性忠貞義務,否則《民法》沒有必要明文規定配偶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可構成離婚要件。

 

其次,《刑法》第239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討論:《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裡的「姦」,專指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不處罰異性性器接合以外之性交行為,白話講,當老公與同性友人發生肛交或口交等性行為,不能以通姦罪或相姦罪處罰,老婆與同性友人之相同性行為,亦是不受此罪處罰。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撤回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規定,老婆若對老公提告通姦罪,後來對老公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者,也就是與老公通姦的相姦者(俗稱小三),還是得受到刑罰之處罰;老公對老婆提告通姦罪,若是撤回對老婆的告訴,效力不及於與老婆通姦的相姦者(俗稱小王)。但若老公或老婆對於相姦者撤回告訴,則效力及於通姦的老婆或老公。

 

比較有違憲之虞的法條,似乎《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規定比起《刑法》第239條更有可能。為了婚姻制度的維持,立法意旨在於許可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擁有例外情形;但是通姦罪或相姦罪,沒有共犯要如何完成犯罪?只因共犯擁有「配偶」身分而得以享有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適用,如此是否違背《憲法》的平等原則?畢竟《民法》認定配偶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合意性交(無分同性或異性),即能構成離婚要件,足見婚姻制度中的兩造,並沒有完全的性自主權。國家立法規範婚姻制度,目的在於保障婚姻中的雙方,而且此一立法保障,也跟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極有關係,並非單純的家庭隱私權或個人法益而已。此等理由可參照釋字第569號及第554號大法官解釋文。

 

上開言詞辯論庭,提及提起公訴者,男多於女,但是定罪時,女多於男,因此有論者認為通姦罪之處罰,似有違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已經於2012年1月1日完成內國法化。《刑法》第239條之立法,並無性別歧視或不平等立法,實務上刑罰運作結果,多與蒐證、告訴人訴訟能力、配偶寬宥撤告女多於男等非法律條文因素有高度相關。因此,不能以訴訟實務結果論斷該條文違背「婦女人權法典」。

 

刑事政策的進步與制定,未必要跟在民意的背後,以進步立法而論,例如同婚合法化,是由大法官釋憲策動立法權的進步,但是通姦罪除罪化,由大法官釋憲發動,應該不是正軌之途,比較適宜的管道,應由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法,或是由法務部提案廢止《刑法》第239條,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提交立法院審議與修法。這樣的刑事政策,無關性自主權或婚姻制度中的性忠貞權,只是單純反射國家對於刑罰的限縮,特別是針對配偶與第三人的通姦或性交行為,以國家立法進步為由,特別免除刑罰。

 

婚姻制度可受《民法》保障,亦可納入《刑法》處罰,最大差別者在於前者不會涉及刑罰,後者若情節嚴重,可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對於婚姻存續中,配偶若有違反性忠貞義務者,是否需要以刑罰恫嚇與處罰?維繫婚姻穩定,是否只有性忠貞就夠了?還是性忠貞義務並非維繫婚姻的充分必要條件?當婚姻中的兩造,沒有愛了,不再有禍福與共的承諾,性不性真的是婚姻的充要條件嗎?恐怕未必!

 

凡是人,七情六慾總有之,意外或故意出軌,也是常見之事,實與婚姻存在與否並無決然關聯。如果還有愛,願意以婚姻維繫兩造關係,出軌又如何?只要不把性病帶回家、不亂生孩子,宥恕或縱容者,常有見者。能否繼續維繫婚姻,關鍵應該不在於出軌的性行為,而是在於婚姻要繼續維持,雙方之間能否靜下心來想想,到底欠缺了什麼?若是無法維持,好聚好散,也是體現婚姻的契約本質。

 

通姦罪或相姦罪可以除罪化,發動者以法務部或民進黨立院黨團為宜,不應該把大法官拖下海,強求違憲解釋遂行司改企圖。婚姻走得長久,最後不是靠性忠貞義務的徹底履行,而是老了可以推輪椅、一起散步甚至吵架,也不想分開的長久相守。這樣的承諾,可以包容出軌的性,但不能宥恕出軌的愛,可以縱容出軌的性,但不能縱容出軌的愛。性與愛的分別,才是婚姻能否長久的關鍵要素。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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