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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我討厭韓國瑜 但不支持非理性罷韓

成杳 2020年04月16日 00:00:00
筆者認為,純以我國法以及論理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仍應得出「不得提前進行罷免連署」之結論。(取自Wecare高雄臉書)

筆者認為,純以我國法以及論理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仍應得出「不得提前進行罷免連署」之結論。(取自Wecare高雄臉書)

2018年11月24日,韓國瑜在高雄市市長選舉中,以15萬票差距、89萬票之姿擊敗了來勢洶洶的強勁對手陳其邁,終結了民進黨在高雄市長達20年的執政,使綠地變為藍天;並且,在該次選舉中,韓國瑜亦靠著個人魅力獨樹一格,吸引了一群「韓粉」,颳起了一陣名為「韓流」的政治旋風,使各方參選人無不視為票房良藥、爭相要求合影或同台。而自結果觀察,這些「蹭韓」的人亦多數競選成功,可見當時的「韓流」威力甚鉅,多數高雄市議員更是因著此股政治旋風而成功入主高雄市議會、成為議會中的多數。

 

為何要罷免韓國瑜?

 

擁有高雄市之執政權力、並亦在議會中占有多數之地位,亦即,把持完全之執政資源,高雄市民都以為國民黨肯定即將在高雄市大展拳腳,並把握這次難得的機會向市民證明可以做得比民進黨好。

 

然而,後續市長對參選總統大選的曖昧態度、部分重大政策進展牛步(包含青創基金、選舉支票),以及受議員質詢時之「總機模式」,卻屢屢挑戰著市民之忍受限度,使部分市民開始產生不信任感、剝奪感,開始了悖離執政初衷的第一階段。

 

後來,韓市長親口證實將參與總統大選的黨內初選,並於後續黨內初選中脫穎而出,正式代表中國國民黨參選2020總統大選,此際,多數高雄市民已感到被背叛,並對韓國瑜此等將高雄市市長選舉作為跳板的行為感到憤怒,逐漸從期待轉為失望,開始了悖離執政初衷的第二階段。

  

最後,韓國瑜在競選總統的過程中,屢屢爆出失言、不當比喻、不認承諾的危機,甚至不忘回頭「消費」高雄,使高雄市民顏面盡失、高雄市的形象漸受「發財市」之揶揄而受影響,成為壓垮高雄市民的最後一根稻草,進入了悖離執政初衷的第三階段,遂有許多高雄市民確立了罷韓之目標,方有後續罷韓案之發展。

 

罷韓運動的感性面

  

電影《脫歐:無理之戰》中,由班奈狄克‧康柏拜區(Benedict Cumberbatch)所飾演的脫歐派核心幕僚多明尼克‧卡明斯(Dominic Cummings),曾確立脫歐派之論述路線應朝向情感方面之煽惑或鼓動,因其認為多數選民做出最後決定時,靠的是感性,而非理性,亦即,認為感性力量對投票意向的影響明顯勝過理性思辨或辯論對其之影響。

  

有論者認為,韓國瑜能在高雄市長選舉中脫穎而出,靠的就是上述所謂情感上的煽動、以及感性力量的催化,方使多數高雄人將不滿民進黨執政的怨懟、高雄市長期受民進黨執政而致又老又窮的困境轉化為憤怒的選票,而挹注於韓國瑜此一希望上,顯見高雄市長選舉中欠缺理性的思考、多數選民並非基於理性而投下手中神聖一票。

  

而筆者認為,此等檢討有其道理,因自韓國瑜於選前的表現觀之,其大多是開誇張至極的選舉支票、賣夢想、大力陳述民進黨在高雄執政的闕漏,且在辯論會上的發言與陳述,亦遠不如對手陳其邁之好表現,故完全「理性」的選民或至少經理性思考的選民,都不太可能認為投韓是一件「理性」或「正常」的事情,所以韓國瑜能勝選,關鍵可能還是在「換人做做看」或「民進黨霸道無能」等情感上的論述或感性上的進擊;而回過頭來看罷韓案,會不會這種感性的成分亦多於理性思考之成分?

 

罷韓運動的法制面

  

罷韓團體Wecare於2019年12月26日、即韓市長宣誓就職滿一年後之翌日,赴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交罷免提議連署書,於二十餘日後,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於清點、核對提議連署書後,中選會認為罷韓案之提議連署書應有符合法律規定、法定門檻,故許提議領銜人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開始第二階段之連署;而Wecare於60日內之連署期間,亦透過極力宣傳罷韓案、積極擺設罷韓攤位,終不負罷韓陣營所望、收集至55萬份之連署書,並於3月9日提交第二階段連署書,而近日,高雄市選委會主委陳雄文宣告罷韓案第二階段連署過關,可見第三階段之正式投票期日已相距不遠、罷韓案已處於現在進行式。

  

惟罷韓案過程中,最啟人疑竇、備受爭議的是,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解讀爭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依該規定但書之文義,即就職未滿一年,應不得罷免之,然其中,「不得罷免」應如何解釋,係不得在此一年內即提前進行罷免連署,抑或僅係於此一年內不得提出罷免案?恐有疑義,而此亦為罷韓案中最重要的法律問題,如認依該條文義、立法目的應得出不得提前連署之結論,則後續第二階段之連署即可能因前階段罷韓提議程序之違法,而承繼其違法性。

  

但如認依該條之文義、立法目的,僅係規定不得於一年內提出罷免案,而並未限制提前連署,則罷免案即得繼續進行,韓陣營對行政院訴願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之聲請即會歸於無理由;而對於此部分,許多法界前輩如林石猛律師、董保城教授亦有陸續提出其法律上之觀點、論述。

 

罷韓運動的理性面

  

筆者認為,若不談論比較法上之觀點、純以我國法以及論理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仍應得出「不得提前進行罷免連署」之結論:因自本條但書之文義以觀,其係將人民之罷免權以一定期限之屆至作為行使之限制,而究為何法律對人民之罷免權設此一限制?則應係基於政局穩定、避免政治惡鬥之重大公益考量所設,否則,若不設定一定不得罷免期間或設定過短,則可能發生一陣營之候選人甫當選、另一陣營即因不滿落選而開始罷免連署之偏激情事,進而使罷免權淪為政治惡鬥的工具、批鬥政治異己的凶器,因此,法律方設一定不得罷免期間,一方面保障期間內之政局穩定,另一方面,亦予選民一定之賞味期,認真觀察當選人的政策與所作所為、思考當選人之適任性。

  

而如果將本條但書規定之目的定調於政局的穩定,則應不許期間內之罷免連署,因倘允許於不得罷免期間內即得先行蒐集罷免連署,該但書規定即形同具文,當選人之對立陣營仍得於當選人就職之翌日即開始蒐集罷免連署,並於一年期滿後即得提交罷免提議連署書,縮短罷免期程,無異鼓勵陣營間之互相批鬥、先行採取報復性行動,不僅與本條之初衷相悖,亦等同鼓勵人民以衝動、不理智之狀態行使罷免權,應非妥適,故仍應以「期間內不得提前進行連署」為當;故而,罷韓案的程序應存在瑕疵。

  

然而,縱使韓國瑜逃過本次罷韓危機,其仍舊躲不過第二次、第三次的罷韓危機,換句話說,即使韓國瑜以法制面之瑕疵暫且獲得少許政治生命的延續,但罷韓團體絕不會因此罷休,甚至亦有可能因第一次罷韓案的挫敗,而促使第二次罷韓案之迅速、順利,所以,法制面應該不是罷韓案中的重點,重要的還是韓國瑜這個人,是否已經達到不適任而需要罷免的程度,也就是說,仍須回歸至實體討論,韓國瑜的所作所為以及政策是不是不適任高雄市長的位置?

 

重新檢視罷韓的感性與理性面

  

高雄市民為什麼罷韓?大概出於三種面向的原因:競選總統時之發言不當、作為市長之施政欠妥、背棄高雄而參選總統。然而,此些原因是否已足夠作為韓國瑜不適任市長職位之理由,筆者認為或許仍有討論之空間、理性思考之空間。

  

確實,韓國瑜絕對為一爭議性極高之政治人物,但難道韓國瑜完全無建樹、完全無正確的作為或決策?恐並非如此,就如同青年議題方面,他不僅於任內成立青年局專辦青年事務、廣募各方青年成立青年事務諮詢會,亦試辦滿天星計畫等對青年友善之政策,欲栽培青年、扶植青年發展,皆係高雄市於青年政策上重大的突破;另外,農業政策部分,他也努力發展通路與外銷,即使於此等疫情緊張時刻,高雄七種果品對新加坡的外銷量仍成長3倍;此外,因應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韓亦搶先全國一級開設應變單位,皆可看出其仍有用心於高雄市之市政上。

   

另外,亦有部分對韓之指責不盡合理,例如愛情摩天輪之指責,一方面質疑韓國瑜未於一年內兌現支票,而一方面,韓國瑜開始找尋合作團隊、欲開始愛情摩天輪的建設時,又指責此等政策不當,實為邏輯矛盾,若指責之人真心為高雄好,即應指責韓不應兌現該支票或根本不要開此等選舉支票,而不是抱持著看好戲的心態,指責並希望他兌現支票後,再進而指責此等政策不當。

  

筆者認為,韓國瑜在每位市民的心中,必定有許多之印象、事蹟(無論好與壞),而這些事蹟與印象於每人的心中亦必定有不同的評價、評論、重要性,難為他人所取代,因此,只要是高雄市民以心中之評價、評論、重要性作為基礎,並經理性思考(即衡量韓的施政優點、缺點)後所作之決定,無論是罷免成功與否,筆者相信,都是高雄市民最好的決定。

  

當然,理性思考係罷韓案最重要的關鍵,如果允許自己以衝動、不理智或於不甚了解之狀態下,即投下罷免或不贊成罷免,恐將成為自己曾經討厭的衝動選民,而為卡明斯利用之棋子;另外,理性除應用於罷韓與否之決策外,亦應用於罷免案後之發展,即無論韓係否真被罷免,皆應理性對待與你意見不同的人,切莫在此等疫情緊張時刻,還創造霸凌、社會對立、社會信任危機。

 

※作者為法研所學生/高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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