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前秘書長隱匿財產1870萬 林錫山抗罰敗訴確定挨罰190萬

上報快訊/林育萱 2020年04月16日 18:48:00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隱匿漏報財產1870萬餘元,被監察院開罰190萬元,林錫山不服,提行政訴訟。(擷自民視新聞YouTube)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隱匿漏報財產1870萬餘元,被監察院開罰190萬元,林錫山不服,提行政訴訟。(擷自民視新聞YouTube)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隱匿漏報財產1870萬餘元,被監察院開罰190萬元,林錫山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他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6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林錫山原為立法院秘書長,依法應確實申報財產,但他2012年12月10日申報財產,漏報10筆借用他人帳戶存款、3筆借用他人名義的股票、1筆借用他人名義投資事業等,金額高達1870萬2516元。

 

監察院認為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未申報,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裁處林錫山190萬元罰鍰,林錫山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認為,比對林錫山在刑事案件的說詞和相關申報資料,監察員認定林錫山漏未申報而開罰有理由,因此判林錫山敗訴。

 

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認為,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是為了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的作為,使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財產狀況讓大眾檢視,促使人民信賴政府施政廉能,若客觀上隱藏、掩飾或轉移應申報財產,例如借用他人名義、設立人頭公司隱匿財產,導致申報不實,確實構成違法行為。

 

最高行續指,原審判決中,葉玉美等人均把帳戶借給林錫山存提個人款項,而鼎豐公司、鼎嘉公司的帳戶也是供林錫山存提款項,明顯是人頭公司,證明林錫山確實意圖規避讓大眾知道財產狀況,監察院處分罰鍰190萬元,於法有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此外,林錫山涉犯收受廠商賄款2800萬元,再以洩漏標案、綁標等方式,協助廠商取得立院近2億元資料系統採購案,甚至還有2億4078萬餘元不明財產。林錫山在去年7月被最高法院判刑期共36年,同月19日已發監執行。(不甩酒店舞廳停業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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