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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聲請「停止罷免」 遭高等行政法院火速裁定駁回

上報快訊/周希雯 2020年04月17日 13:43:00
高雄市長韓國瑜日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罷韓行動,17日被法院裁定「聲請駁回」。(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高雄市長韓國瑜日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罷韓行動,17日被法院裁定「聲請駁回」。(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高雄市選委會日前宣布第二階段罷韓連署過關,但市長韓國瑜認為罷韓團體的提案有偷跑的嫌疑,8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16日開庭雙方律師舌戰2.5小時,北高行17日台裁定韓國瑜「聲請駁回」,此案可抗告。

 

北高行裁定指出,中選會查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作成符合規定人數的認定,並函告參加人罷韓團體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直接發生確認罷韓團體得以進行罷免案的徵求連署程序,且確認連署期間起、止,以及連署人名冊格式,逾期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連署人名冊者,均不予受理等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另外,裁定指出,韓國瑜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一周,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且也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

 

此外,裁定也說明,此件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

 

換句話說,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故韓國瑜欠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其聲請。

 

高雄市選委會在7日通過罷韓團體第二階段的22萬8134份連署書,有望在6月進行第三階段的罷免投票。但韓國瑜認為罷免活動及連署在他就職未滿一年就進行,已違反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因此8日委託前新聞局長王淺秋、律師葉慶元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另向行政院提訴願。

 

中選會、罷韓團體則抗辯,只要市長就職滿一年隔天提案、送件就不違法,而且法律並未禁止提案前宣傳或連署,認為韓國瑜以法律戰阻擋,直接影響高雄市民參政權。(鄭麗君蟬聯身價最高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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