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沒有程序正義的 「九二共識」如何成為共識?

戴世瑛 2020年04月24日 00:00:00
國民黨改革兩岸論述過程,要扭轉逆境,擺脫「抹紅」,化解可能的「地動山搖」,關鍵途徑就在如何實現「共識」的程序正義。(圖片摘自馬英九臉書)

國民黨改革兩岸論述過程,要扭轉逆境,擺脫「抹紅」,化解可能的「地動山搖」,關鍵途徑就在如何實現「共識」的程序正義。(圖片摘自馬英九臉書)

2020敗選後,國民黨決將調整「九二共識」(簡稱「共識」),列為改革要務。昨日觀看《未來沙龍講座》直播,聽馬前總統說到「共識」絕對行得通,無法丟掉,同為法律人的我,心中頗為感慨。筆者係政治外行,姑不論國民黨調整結果是維持、修正或揚棄「共識」,在此只想以法律實務工作者觀點,略抒己見。
 

按「程序正義優先於實體正義」、「無程序正義即無實體正義」,乃法學的ABC。沒有程序正義作後盾,政策或法律追求的公平秩序、保護人權、創造分配福利等實質價值難以實現。個人與群體的活動自由與可預測性,都將缺乏制度保障。
 

回顧國內「共識」形成過程。其源於1992年兩岸兩會香港會談與電函往來,2000年由前陸委會主委蘇起命名,至2015年國民黨全代會始通過在此基礎上,推動兩岸和平發展的政綱。得「共識」之助,兩岸間取得了簽署23項協議、文教交流、領導人會面等重大成果。當然,也包括了年初我方依據「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派專家赴武漢疫調的「超前佈署」。
 

然不容諱言,長期以來,「共識」欠缺黨內民主討論,未曾通過外部民意檢驗,與正式落實法制。縱被奉為圭臬,甚至視為「定海神針」,充其量也僅能定位為無普遍拘束力的一項「政黨政見」或「政治宣言」。
 

從程序正義角度看,「共識」形成「由上而下」,未拓展並扎根基層,不具法確實安定性後果,是概念內涵曖昧模糊,功能常被忽略,易受人為操弄誤導。也難怪,隨「習五條」出台,香港「反送中」運動影響,旋即輕易遭擁有執政與傳媒優勢的對手,曲解成等同「一國兩制」。
 

鑑此,誠如所謂「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吾人對調整「共識」的建議是,國民黨內除恪遵黨規,廣納黨員參與議決,完成黨綱修正程序外,是否亦應考慮:對外推動例如以「你是否同意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作為兩岸政策基礎」為命題的全國性公民投票?
 

先強調,此舉並不同於曹興誠先生數年前,以《兩岸和平需程序正義》一文所主張的「統一公投」。或有認為筆者提案,仍恐牽涉統獨,對民調支持度低迷的國民黨是「雪上加霜」。惟就嚴格文義解釋,該題目無損國家主權,亦未牴觸憲法、現行涉陸法制與公投法規定,投票結果應不致片面改變現狀。雖不能保證兩岸關係長治久安,但倘得多數同意,依法發生創制重大政策效果,可據以督促總統或權責機關實現公投內容,賦予「共識」正當合法性。從而可改善因政黨輪替,政策矛盾反覆的弊端,也增加了與對岸談判籌碼。何況,不管是否通過,肯定方仍可藉此機制,動員支持者,凝聚向心力。至少能靠宣傳與辯論,反守為攻。同時區隔對手,消弭疑義,讓中道理性的「中華民國派」得以發聲。對國民黨而言,何嘗不是「置之死地而後生」?
 

法諺有云:「正義不僅要實現,更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國民黨改革兩岸論述過程,要扭轉逆境,擺脫「抹紅」,化解可能的「地動山搖」,關鍵途徑,或許就在如何實現「共識」的程序正義吧!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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