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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殺警案兇手五年後放出來 他活得下去嗎

倪國榮 2020年05月03日 00:00:00
筆者懷疑殺警案承審法官對精神病院有沒有考察瞭解,否則如欲其生,此刻判無罪但強制入病院五年,仍將留下一顆未爆彈。(資料照片/美聯社)

筆者懷疑殺警案承審法官對精神病院有沒有考察瞭解,否則如欲其生,此刻判無罪但強制入病院五年,仍將留下一顆未爆彈。(資料照片/美聯社)

法律是人為的規定,這麼多規定乃形成知識,法學就是這麼多規定的整理。因是,廣義而言,司法當是服務業,是服務正義的行業。

 

我們這樣看,就會抓住法律之實際要旨,換言之,只要法官有正義存心,就會用適當的法條來支持,而法官敷衍了事無心的話,就會等因奉此條,或者依循以前不很適恰的判例,反正自由心證隨他,苦主自去磨去。

 

警員李承翰被疑似患思覺失調症者所殺,兇手竟判無罪,但需住精神病院被監護五年,又可50萬交保,一時輿論嘩然。

 

固然法官根據該犯病史,並以《刑法》第 19 條第一項適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惟該犯帶二刀,其意圖心已有故意之嫌,故精神鑑定結果僅供參考,法官要不要全部採納,仍有自由判決意志,這也是本案爭議焦點。

 

惟法官若為了表顯人道,勇逆輿論,固然可以這樣判無罪,照字面看來,好像入精神病院五年,就可以有所改進,但如果入院五年後,病情更惡化,情況更糟呢?法官當然可以說依法判決,五年後的事不是她能設想的,但法學的存在既然與社會嚴密相關,法官思考不能不及社會現況狀態,否則叫機械人當法官,把法條與案件以適與不適按鈕按一按即可,何須大學培養法律人才呢?

 

以筆者曾長期到療養院照顧病友經驗而言,精神病友實已被隔離成隱性社會負擔,痊癒而能回到社會是很難的,換言之,病友住院,家屬探望無奈而漸疏,是常有的狀況,而精神病院的基本功能也不外乎,有一個單位照料,不讓病友啪啪走成為顯性社會問題而已。

 

一般未發生悲劇而住院者即如此,一旦出院,家人勉強接納,也有病發再住院者,要論就業有成,還是少數特例,但此有殺人案例的精神病犯,大致家屬不予理會,出院後更難找到工作,謀生即有問題,筆者懷疑此案法官對精神病院有沒有去考察瞭解過,如欲其生,判無期徒刑,至少假釋前有25年國家照顧,此刻判無罪但強制入病院五年,也是留下一顆未爆彈。

 

司法人員畢竟要對正義服務,這樣判決,對死者恐怕連遲來的正義都沒有,對精神病犯罪者也沒有欲其生的實際效果,因為他五年後出來恐怕天絕地絕人絕,活不下去,也就是說對死者犯者都傷害了。

 

希望上訴後,高院能就社會維護網有否作用實狀思之,讓依法判決成為依法適當判決,不要走入依法判決非黑即白的死巷,而悖離了正義要旨的大路。

 

※作者為自由業/精神病友關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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