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告2記者不實報導校長遴選案 法官判無罪:合理評論

上報快訊/蕭羽耘 2020年05月04日 18:00:00
管中閔認兩名記者針對「校長遴選」一事,控告報導與事實不符,法院判無罪,4日公佈判決書內容。(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管中閔認兩名記者針對「校長遴選」一事,控告報導與事實不符,法院判無罪,4日公佈判決書內容。(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認兩名記者針對「校長遴選」一事,報導與事實不符,向法院提加重誹謗自訴。台北地方法院4日公布判決內容指出,該報導有關公共利益,且台大校長遴選案具公益性質,屬合理評論故判記者無罪,可上訴。

 

管中閔自述提到,鍾姓、吳姓記者在2018年3月以「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 立委籲查處」為題,指控管中閔時任台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長,寫下「赴中須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至今未有紀錄」、「接台大院長後無紀錄最高可罰10萬」等,提告兩人《加重誹謗罪》。

 

此外,管中閔認為,吳姓記者後來又以「管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學者憂損我利益籲公開透明」為題,闡述他在任職台大財金系教授期間,涉及長期赴中國多校兼課,甚至與富邦金控關係良好,直指大學、財團及中國等三邊關係密切、利益糾葛問題,同樣涉犯《加重誹謗罪》。

 

法官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案屬社會矚目事件,而管身為公眾人物,報導涉及教育事項,屬可受公評之事。另外,綜合全文前後文意,夾敘夾議的學者觀點,是台大校長遴選議題提出意見表達,內容雖可能會讓管中閔感到不快,但不能化約為損害名譽。

 

法官總結,遴選具公益性質,管中閔面對評論相較於一般人,應有更大容忍度,且記者所筆並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以採訪資料進行報導為善意、合理評論,故判決兩名記者無罪,全案可上訴。(【鐵路殺警案】家屬籌不出100萬交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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