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蝸藤專欄:台灣或可考慮「準難民模式」處理香港人問題

黎蝸藤 2020年05月29日 00:00:00
現在難以估算有多少香港人會到台灣,因此台灣制定政策時應深思熟慮,寧願不要一步到位。(湯森路透)

現在難以估算有多少香港人會到台灣,因此台灣制定政策時應深思熟慮,寧願不要一步到位。(湯森路透)

5月21日,中國全國人大突然傳出消息,要訂立《港版國安法》,根據基本法第18條,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香港實施。消息傳出後,香港搜索「移民」數目大增。可以預期,香港將會出現一個新的移民潮。這將是繼中英談判前後、六四到回歸前這兩次大型移民潮後,香港第三次移民出走高峰。

 

台灣蔡英文總統在消息傳出後,宣佈會考慮停止實施《港澳條例》。消息一出,惹來「把香港人當condom(用完即棄)」的質疑。

 

但蔡英文隨後宣佈:「會請行政院提出香港人道援助行動專案,由陸委會負責盤整資源,透過跨部會協調來進行,包括對港人的居留、安置、照顧,要在最短時間內提出完整、明確的規劃。」可見,此前的指責完全失焦。

 

停止實施《港澳條例》的意義有兩方面。第一是表明對中國訂立「港版國安法」的反對。第二,是政治表態「脫中親美」。

 

後者的邏輯是這樣的:

 

1)台灣與香港澳門保持特殊的關係,是「九二共識」的「一中各表」下的曖昧關係的一部分,而《港澳條例》就是這種特殊曖昧關係的法律保障。

 

2)香港回歸後,中國樂於見到各國繼續承認香港是「獨特的一部分」,以保持香港是「中國控制下的中西代理人」國際功能角色,台灣的《港澳條例》相當於美國的《香港政策法》。香港的這種角色是中國正受惠的現行國際秩序的一部分,美國正要顛覆這種秩序。

 

3)在美國尚未宣佈如何制裁中國之前(即未宣佈是否會考慮廢除香港政策法),台灣就率先宣佈會停止《港澳條例》,比美國走得更前。

 

蔡英文隨後提出的「香港人道援助行動專案」的最大目的是收留或吸納香港人。蔡英文能在全球性的反移民右翼浪潮之下,堅持進步價值和人道主義,當然值得鼓勵。

 

事實上,從中國角度出發,中國也寧願讓「惹麻煩」的香港人離開香港(或許除了幾個「首犯」之外),不在香港「搗亂」。在這點上,蔡英文其實也幫了中國一個忙。

 

蔡英文和台灣的慷慨值得敬重。如果只有少量香港人湧入,那麽問題不大。但如果大批香港人在短期内一下子湧入台灣,就必然會給台灣帶來不少問題。這些問題包括經濟、社會、文化、國安等方面的衝擊。

 

現在難以估算有多少香港人會到台灣,但看來台灣會是個香港人出走的熱門目標。此前,香港的林榮基就到台灣繼續開書局。對比英美加澳紐,台灣距離香港最近,可保持和香港的聯係,又同樣身處東亞地區,語言又相同,環境熟悉。同樣重要的是,在疫情出現後西方社會正在掀起「歧視亞裔」的風潮。理論上,他們是要「歧視中國人」,但實際上洋人對所有亞洲人的族裔都搞不清楚。香港人當然也是被歧視一族,這時移民到歐美地區並非理想。

 

爲應對這種可能,台灣制定政策時應深思熟慮。如果沒有時間不足,但又不得不制定的情況下,寧願不要一步到位。

 

就筆者淺見,用一種類似「難民模式」(這裡稱爲「準難民模式」)而非移民模式處理香港人湧入的問題會比較恰當。爲此台灣政府應早日制定《難民法》。

 

蔡英文隨後提出的「香港人道援助行動專案」的最大目的是收留或吸納香港人。(民進黨提供)

 

移民模式和準難民模式的區別

 

第一,移民模式直接給了移入人口一種國民身份,或將會取得國民身份的期望。準難民模式則未必如此。難民可以是有期限的,而且並不保證將來會獲得國民身份。

 

第二,移民模式在默認移民(將來)會變成國民,在一定時間後會擁有投票和福利,在此前擁有和台灣國民的其他同等權利。在準難民模式中,由於沒有默認其將來的國民身份,因此除了不能擁有投票權和福利之外,其他權利也不必和台灣國民相同。

 

第三,在移民模式下,移民可以自由遷徙,自由聚居。但在準難民模式下,自由居住和遷徙的權利被削弱,這有利減少移入人口對現行主流社會的衝擊。

 

筆者認爲,在預期大量香港人會湧入的情況下,用隔離或指定居住區域的「準難民模式」的做法可以把對台灣社會衝擊減低。

 

在港英時代,香港最著名的收留難民事件,就是越南船民問題。香港作為第一收容港,從1970年代至2000年最後一個難民營結束時,香港共接收高達20萬名船民。香港設立了多個難民營和羈留中心,集中收容越南難民。最後,難民有三條出路:遣返、被轉移到第三國或最終成爲香港人。

 

收容越南船民是香港對國際社會的巨大貢獻。雖然香港社會不乏非議,但這些非議集中在「要不要收」,而不是「要不要隔離」。如果在人道主義的考量下要收容,當然是先隔離比一下子融入要度社會衝擊小。

 

當然在21世紀,對生活水平很高的香港人,用上「越南船民」方式是絕對不可行的。但如果台灣能提供一種「優化的隔離方案」處理,則未必不能接受。筆者稱之爲「準難民模式」而不是「難民模式」,意思就在於此。

 

筆者在這裡打個比方。比如在台灣找個外島或專門畫出一片土地,集中收容香港人,讓他們在這片土地上定居。他們可在該片土地上興建房屋、基建、學校、投資或工作,建立「香港人社區」。他們也可以出外投資、工作、學習、消費、旅遊,但定居點必須在該土地上。他們要交稅,但不能和台灣國民一樣享有台灣福利,也未必能享有其他一些權利(由《難民法》規定)。他們交稅類似於在台灣交「土地租借費」。作爲難民身份的香港人不能保證以後能成爲台灣國民。香港人以後也可以選擇移民到其他地區。留在台灣的香港難民的身份可容台灣從長計議,比如在滿足一些條件下接納為台灣國民。

 

台灣如果能收容香港人,這是台灣社會的慷慨。對香港人來説,如果願意到台灣就必須做好白手興家,做「開荒牛」的思想準備,千萬不能有「搭便車」的心態。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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