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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釋憲】通姦除罪化始末懶人包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通姦罪對女性較不利

吳文元 2020年05月29日 12:00:00
司法院(取自 google map)

司法院(取自 google map)

《刑法》通姦罪與《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是否合憲,即將在5月29日下午 4 點,由司法院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宣布解釋結果。《刑法》通姦罪曾在2000 年由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聲請釋憲,於 2002 年12 月由大法官以釋字第 554 號宣告合憲,第二次聲請釋憲則是在 2015 年由當時苗栗地院(現為高院)法官陳文貴提出聲請。

 

 

2000 年第一次聲請釋憲


2000 年,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現為政大教授),在承審兩件妨害家庭案件時,曾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葉法官認為通姦罪侵害了性自主權 ,也就是「是否、跟誰、如何發生性行為」的自由,違反《憲法》第 22 條規定;葉法官也認為通姦罪不符合「適當性原則」也不符合「必要性原則,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2002 年 12 月,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54 號解釋,認為通姦罪規定是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之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不過當時的釋憲標的只有《刑法》第 239 條,並沒有包括《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的撤回告訴不可分例外規定。

 

 
2015 年第二次聲請釋憲


第二次聲請釋憲是在 2015 年由當時苗栗地院(現為高院)法官陳文貴提出聲請,如果查詢大法官網頁上的待審清單,針對這次要審查的《刑法》239 條、《刑事訴訟法》239 條但書,目前已經累積了 16 件法官聲請案,6 件人民聲請案。

 

 

2020年3月31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大法官於2020年3月31日上午九點,針對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根據大法官公布的爭點題綱,這次要處理的條文包括《刑法》239 條通姦、相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通姦釋憲】通姦罪懶人包!如何構成通姦罪?什麼是告訴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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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題綱


​​(一) 《刑法》第 239 條部分


​​1、《刑法》第 239 條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法》第 239 條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3、本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二)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部分


​​1、《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出席的除了有大法官之外,還有聲請的法官;相關機關:法務部、司法院刑事廳;鑑定人:張文貞、李念祖、王皇玉、薛智仁、蔡聖偉、黃士軒等老師;法庭之友許幸惠、紀惠容女士等人出庭表示意見。(3月31日憲法法庭 言詞辯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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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正反兩派說法

 

認為系爭規定合憲


●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通姦罪立法目的在於夫妻間忠誠義務、維護婚姻及家庭,雖個人自由越趨開放,但仍須限縮,本罪並未違憲。距上一次釋憲後我國婚姻跟家庭制度並未產生太大變遷,應沒有變更解釋必要,希望不要枉顧七、八成的民意反對廢除通姦罪,做出違憲解釋。


●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很多廢除通姦罪的國家不是透過釋憲,而是透過國會修法,台灣可參考。

 
  
認為系爭規定違憲


● 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通姦行為不是導致婚姻無法維繫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已破碎的婚姻產生的結果,沒有國家刑罰介入的必要。而韓國、印度也分別於 2015、2018 年宣告「通姦罪」違憲。


● 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婚姻中有許多痛苦存在,包括婆媳、子女教育、經濟問題等,性關係只是其中一種,一個人在婚姻中痛苦,不表示可以成為另一個人受《刑法》處罰的理由。


● 花蓮地院法官何効鋼:在法院實務上,民事賠償有足夠可替代性,對通姦行為的嚇阻效果高於刑事懲罰。


●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根據統計資料,通姦罪對女性較為不利,無論是實際被起訴還是定罪,都是女性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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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釋憲 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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