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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如此裁判品質竟然也能擔任高院庭長

黃錦嵐 2020年06月22日 07:00:00
司法院急切的從二審大量甄選調任法官,所滋生的流弊,雖然不宜以「飲鴆止渴」,但也是「飢不擇食」。(圖片取自/pixabay)

司法院急切的從二審大量甄選調任法官,所滋生的流弊,雖然不宜以「飲鴆止渴」,但也是「飢不擇食」。(圖片取自/pixabay)

在司法實務界與法學界的爭議聲浪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6月9日無異議通過「經司法院長許宗力核可提案」的最高法院法官人事案。筆者認為,為了因應最高法院即將「廢除限量分案」而激增的案件負荷,司法院急切的從二審大量甄選調任法官,所滋生的流弊,雖然不宜以「飲鴆止渴」形容,但是,讓幾名裁判品質頗具爭議性的「二軍」、「三軍」,都能魚目混珠調上最高法院,委實難免有點「飢不擇食」而「重量不重質」之虞,「越來越胖」的最高法院,其裁判品質應如何控管?如何避免離譜的「突槌」判決?勢必是成為司法改革的新課題。

 

不過,這項司法人事案既然已經塵埃落定,司法院主事者既然全權決定,那就全權負責吧!最高法院民刑各庭庭長以後恐怕得繃緊神經,縝密審慎的審查法官的裁判初稿,否則,難保哪一天,最高法院的裁判書也有機會上《司法烏龍榜》,畢竟,《司法烏龍榜》並非一、二審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的專屬園地。

 

以下,筆者評述的2件離譜烏龍判決,是「司法聞人」─高院庭長兼女法官協會理事長張惠立所判。很巧的,2案她都是受命法官兼審判長,而且,2案都是在她亟力爭取調升最高法院前夕,甫遭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長(兼刑事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撤銷指正的新出爐判決,看來她成為這次調遷最高法院人事案的「遺珠」,確非無因。

 

壹:張細民販毒案─大違嚴謹證據法則、罪疑唯輕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之離譜烏龍論證

 

先說今年5月28日甫經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撤銷指正的案例─張細民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109年台上字第2393號)。

 

據檢察官起訴資料,張細民是安非他命的小毒販,所犯包括幫助施用安非他命、轉讓禁藥、販賣安非他命等罪,張惠立是高院上訴審受命法官兼審判長,審判範圍只剩下民國108年5月19日及同年6月22日的2次販賣安非他命犯行,她撤銷一審判決,改依2項販賣二級毒品罪名,判處張細民應執行刑7年2月。

 

綜合洪昌宏的指摘意旨,張惠立的判決顯然犯下「證據空洞,仍論處販毒重刑」之離譜烏龍論證,大違嚴謹證據法則、罪疑唯輕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

 

張惠立認定,被告張細民曾以2,000元、1,000元的價款,先後販賣安非他命給江文景2次,其論據只有江文景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的陳述,以及張細民與江文景間的監聽譯文,而被告張細民始終否認與江文景有賣毒約定或收受金錢。

 

張惠立援引張細民與江文景間的監聽譯文為論罪證據(或補強證據),就嚴謹證據法則及證據裁判主義而言,實在是個大笑話。因為,監聽譯文顯示,張細民與江文景的通話內容只是:

 

第一段監聽譯文是108年5月19日21時13分的通話:

 

江 :「喂,睡覺了嗎?」,張:「蛤?」

 

江 :「睡覺了嗎?」,張 :「我才剛回來。」

 

江 :「我過去玩一下好嗎。」,張 :「好啦」

 

第二段監聽譯文是同年6月21日23時55分的通話:


江:「喂。」,張:「喂。」

 

江:「睡了嗎?」,張 :「這麼晚阿。」

 

江:「我哥回來了?」,張:「怎麼樣?要過來玩嗎?」

 

江:「我上去呀。」,張:「好呀」

 

以上的監聽對話,首先,根本沒有足以判斷毒品交易的金額、數量之約定;其次,江文景雖然證述:對話中所說的:「我過去玩一下好嗎」,指的就是「吸毒」,所謂:「要過來玩嗎」、「我上去呀」,指的就是「買安非他命」,但是,江文景先證述「玩」是指「吸」,後又證述是指「買」,「吸」與「買」的法律評價截然不同,所涉刑責輕重也懸殊,究竟哪一種說法才是真的?

 

本案在未查扣毒品及買賣毒品價款等物證,也無被告張細民自白的情況下,警方僅憑吸毒犯江文景的片面指證,以及含糊籠統的監聽紀錄,即不再蒐證,草率結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也照單全收不再詳察,即輕率起訴,結果,不止一審依販賣二級毒品罪論處,連高院審判長張惠立也棄守嚴格證據法則及證據裁判主義,從警察、檢察官到一、二審法官,統統只為緝毒結案而怠惰縱容、沆瀣一氣!

 

說到嚴謹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就必須提到毒品審判實務的「基本功」。職司刑事審判的法官,稍有審判經驗的都知道:毒品交易的買賣雙方,買方若供出毒品來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可獲減(或免)刑責寬典,因此,其陳述證言在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性之危險,為擔保其真實性,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的相同法理,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

 

因此,張惠立採信吸毒犯江文景的片面指證為論罪主要證據,以語意含糊籠統的監聽譯文為補強證據,無異將論罪與否的大權完全委諸吸毒犯的片面指控:吸毒犯說是買賣就是買賣,說是買一級毒品就是一級毒品;至於通訊對話的含意,也是完全由吸毒犯說了算,如此怠於衡情論理、草率認事用法、輕忽調查審認法定職責的法官,與木偶、像皮圖章何異?又哪有半分恪遵嚴謹證據法則、罪疑唯輕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影子?

 

貳:林鴻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不理最高法院的發回指正,罔顧(剝奪)被告的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對質詰問權,逕採3名證人的審判外陳述為證據

 

本案被告林鴻(本名林耀鴻)是四海幫海耀堂堂主,也是耀大開發工程公司負責人,張惠立是高院更一審的受命法官兼審判長,林鴻因非法持有手槍,被判刑5年6月,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於今年4月9日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108台上第3637號)。

 

綜觀洪昌宏的指摘要旨,張惠立承審本案至少犯了3項離譜烏龍論證,限於篇幅,以下僅評述其一,即:不理最高法院的發回指正瑕疵,依然罔顧(剝奪)被告的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對質詰問權,逕採3名證人的審判外陳述為證據。至於另2項離譜烏龍論證,包括:割裂證據觀察,違反證據法則,以及認定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符,不再贅述。

 

張惠立論處被告林鴻罪刑的依據,主要是採信王材豐於偵查中的證述,以及執行搜索的警員許樹男、余俊賢在高院另案審理時之證詞。

 

張惠立的論證,離譜烏龍之處在於:

 

首先,是王材豐的證詞雖然有證據能力,但是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依法應不得採為論罪依據;至於許樹男、余俊賢的證詞,那是另案審理的案件,被告林鴻並非該另案的被告,根本無從詰問。

 

其次,是被告林鴻在本案上訴審及更一審準備程序,都具狀否認王材豐的偵訊證言之證據能力,在更一審審判期日,因被告林鴻本人未到庭,並無捨棄對王材豐的詰問權可言。

 

再次,被告林鴻的辯護律師在高院上訴審時,聲請傳訊許樹男、余俊賢作證,希望行使詰問權,但是,上訴審並未傳喚。待高院更一審準備程序中,被告林鴻雖然同意許、余的另案證詞有證據能力,但並未明白捨棄詰問權,可是,更一審還是未傳喚調查,且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即逕行採用王、許、余等3人的審判外證詞,為論罪依據。

 

最離譜烏龍的是,以上罔顧(剝奪)被告的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對質詰問權,逕採3名證人的審判外陳述為證據之審判違誤,早在高院上訴審審判時即已存在(審判長是鄧振球,現為最高法院法官,其裁判品質也備受爭議),且經最高法院明文指摘,要求高院更審時改正違誤,但是,張惠立擔任更一審受命法官兼審判長時,依然再犯同一違誤,不知是置之不理,還是她的法律確信(或憲法人權意識)即是如此的離譜烏龍?

 

參:餘論─如此審判品質的高院庭長,何以膽敢請調最高法院法官?

 

評述完張惠立上述2件離譜烏龍判決之後,筆者聯想到去年7月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的高院更一審無罪定讞判決,張惠立也是受命法官兼審判長,當時筆者曾撰文直指她的無罪定讞判決,至少犯了「打擊錯誤、訴外裁判」、「自行創設限制」、「主文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等3大違誤,可惜,人微言輕,張惠立的離譜烏龍判依然一再出爐。

 

最後,筆者要談談張惠立其人。張惠立是法訓所第30期結業,曾調最高法院辦事,104年9回高院任庭長,在高院算是資深庭長,目前還擔任女法官協會理事長,算是聲望崇隆,因此,在這次最高法院法官人事案中,有人幫她在媒體吹捧拉抬,指她的審判及法學專業方面,都已是大法官等級的實力,並稱她未能升任最高法院法官是「遺珠」,乍看,這顆「遺珠」還真不小!只是,是珠玉還是頑石?還是得看證據說話,細究其裁判品質,即無所遁形。

 

讓筆者十分疑惑的是:張惠立這位一而再、再而三作出離譜烏龍判決,迭遭最高法院嚴詞指摘的高院資深庭長,竟然還膽敢請調最高法院法官,真是匪夷所思!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張惠立 高院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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