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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是「誰」的正義

林佳範 2020年06月23日 07:00:00
「轉型正義」不是「勝利者」的「道德口舌」,而是「人權被迫害者」的「確實平復」。(本報資料照片)

「轉型正義」不是「勝利者」的「道德口舌」,而是「人權被迫害者」的「確實平復」。(本報資料照片)

「轉型正義」是「誰」的正義?這個問題的答案,會取決於你對轉型正義的認識與認同,也會反映你對轉型正義的認知是否「正確」。此處所強調之「正確」,並非指政治上或歷史上,而是法律上的指稱。

 

很多人會不屑於「正義」的宣稱,特別地往往就是政治上或歷史上的「勝利者」,才能主導這樣倫理價值敘述。若是從這樣的觀點,「轉型正義」僅是政治清算的藉口,蓋勝利者贏者全拿,其僅強調對失敗者,奪取其政治資源,即俗稱「成者為王 敗者為寇」,使其俯首稱臣,而所謂「真相」或「正義」,無非僅是「勝利者」的道德粉飾語。

 

然而,我們立法院所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其所強調的「正義」,真的是在為「誰」?真是所謂「勝利者的正義」嗎?依照其條文的內容,我們可以檢視其所謂「轉型正義」的具體內涵,來回答前述的問題。

 

首先,轉型正義之「轉型」,參考其第1條第二項:「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很明顯地將「威權統治」相對於「自由民主」,且其所謂「不法」或「不義」的標準,是以「自由民主憲政」之價值為斷。若有所謂的「勝利者」,在此應該指稱的對象,並非是「政黨」或「個人」,而是自由民主憲政之「價值」本身。

 

再者,轉型正義之「正義」,參考其第4條第二項提到「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則其直接的對象,應指在威權統治下人權被迫害的人,即我們俗稱的「政治受難者」。換言之,因為這些人曾遭受到不公不義的對待,才需要被平復才有「正義」可言,而在此對於「真相」的調查,可指在個人層次之「被迫害之事實」與體制層次之「壓迫體制之認識」。當然,所謂「正義」很難不包括對個人層次之「加害者究責」與體制層次之「人事清查」,才可能達到所謂「撥亂反正」。

 

所謂「真相」,不是「勝利者」的歷史敘述或吹捧任何的政黨或政治人物,而是具體的人權迫害事實。(本報資料照片)

 

最後,轉型正義之「和解」,應指稱個人層次的「心理平復」與社會層次「關係平復」。試想有人被冠以「匪諜」之名,其不僅其在世時受到不公的處罰,甚至其後代亦須承受社會上的歧視,影響其就學、就業、人際關係等;這些人帶者恨或傷痛,躲在社會的角落,需要個人的「心理平復」。就社會關係而言,除個案層次的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係平復外;在社會整體層次,則涉及價值與體制的平復,因此必須對於威權象徵、不義遺址、不當黨產等進行處置,而能對威權統治進行反省,確認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價值,與確保威權統治的壓迫體制不復存在。

 

因此,根據《促轉條例》其所謂「轉型正義」在個人的層次,首要是為「政治受難者」,而在社會整體的層次,在於確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價值。這裡的「真相」,不是「勝利者」的歷史敘述或吹捧任何的政黨或政治人物,而是具體的人權迫害事實。最近美國的白人對黑人之警察暴力案件,導致延燒全球的反種族歧視抗議行動;每個社會若有壓迫的過去,而未能有正義的處置,單一案件的星火,即可成為燎原的大火。在台灣也是一樣,讓我們共同面對這段威權統治的傷痛歷史,才可能走出自由民主的未來路。「轉型正義」不是「勝利者」的「道德口舌」,而是「人權被迫害者」的「確實平復」。

 

※作者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專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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