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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轉路轉 黨產會提新行政處分凍國民黨帳戶 

盧禮賓 2016年12月15日 20:01:00
縱使最高院打臉黨產會,駁回抗告,黨產會針對法院指摘行政處分合法性有疑議和內容不明確部分,修改文字和相關施行細則後,又作出第二次行政處分,繼續凍結,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目前在北高行審理。(攝影:葉信菉)

縱使最高院打臉黨產會,駁回抗告,黨產會針對法院指摘行政處分合法性有疑議和內容不明確部分,修改文字和相關施行細則後,又作出第二次行政處分,繼續凍結,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目前在北高行審理。(攝影:葉信菉)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凍結國民黨永豐銀行帳戶以及9張台銀支票,共8億2000萬元資產的第一次行政處分,經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11月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後,黨產會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5日裁定,再度打臉黨產會,駁回抗告。

 

不過,國民黨打算用來支付員工薪資,包括永豐銀行帳戶新台幣3億6000萬元及總額4億6000萬元的9張台銀支票,還是不能動支兌現。因為黨產會不服北高行裁定,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並針對法院指摘行政處分合法性有疑議和內容不明確部分,修改文字和相關施行細則後,又作出第二次行政處分,繼續凍結,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目前在北高行審理。

 

最高院認為,行政處分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依現代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法律規定及原則,行政處分須有法律授權根據,且內容必須明確、可能;又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應本於行政中立及法律安定前提,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的維護,不得逾越達成目的必要限度,致生行政法上責任歸屬的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本案原處分就國民黨遭禁止處分的帳戶款項究竟在何情況下符合「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條件而例外可以提領者,是援引當時未經行政院發布的黨產條例施行細則及許可要件辦法所列原則性說明,並要求永豐銀行參考辦理,內容不明確,有適法性疑慮。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本案原處分,援引當時未經行政院發布的黨產條例施行細則,並要求永豐銀行參考辦理,內容不明確,有適法性疑慮。(攝影:葉信菉)

 

另對於命台灣銀行向法院提存永豐銀行簽發的台支支票款項部分,究係基於何種規定得以限制執票人依據票據關係行使票據上權利,也不明確,恐有損害票據無因性原則及台支支票的市場公信力和安定性。

 

法院表示,何況國民黨因原處分致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機關查處的窘境,且因此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的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且自身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如所屬員工等所受的損害確有難以回復情形,國民黨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原裁定予以准許,並無違誤。

 

黨產會以原處分性質上並非行政處分、已另為行政處分,及國民黨其實另有其他資金,並無急迫情事為由提起抗告,不可採信,應予駁回。

 

黨產會要怎麼做,司法權干預不了行政權。

 

針對終審裁定該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國民黨還是無法動支資產的情況,最高行政法院表示,黨產會就此行政處分已被法院停止執行,但如果黨產會再作出新的行政處分,又是另一回事。國民黨能不能因為行政處分被裁定停止執行而動支資產,並非法院權限。

 

最高行政法院說,司法的角色只能就行政命令進行合法性的控制和制約,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權限,是否合法,法院給人民權利救濟的機會,按國家權利分立角色,司法機關只能做到這裡。此案只能說行政命令的效力被法院停止了,但司法是個案處理,只能個案判斷,裁定效力不及於新的行政處分。

 

法院說,黨產會要怎麼做,是法律賦予的權限,司法權運作不能干預行政權,也不涉入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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