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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蝸藤專欄:港版國安法 不給政治罷工留下半絲空間

黎蝸藤 2020年07月11日 00:00:00
在國安法下,政治性工運連紙面上的保障都沒有,連「裝門面」也免了。(湯森路透)

在國安法下,政治性工運連紙面上的保障都沒有,連「裝門面」也免了。(湯森路透)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不少香港人原先享有的人身和政治權利被禁。在此討論一個目前還比較少討論的國安法條文。

 

這就是國安法第四條,即有關國安法「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

 

爲什麽會比較少討論呢?

 

反對國安法的人不會認真看,因爲他們認爲這只是粵語所說的「裝門面」,根本不相信國安法會「保障人權」。

 

而支持國安法的人,特別是香港建制派,對這個條文只會大聲叫好,說「你看,國安法寫明會保障人權,反對派還擔心什麽?」一向聞哨子起舞的他們當然也懶得費腦子去分析。

 

其實這個條文内有乾坤,可一窺中共的思路。

 

國安法第四條的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該條文實際上是基本法第39條和第27條的「嵌合物」。

 

條文中提到的兩個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基本法的第39條中提及。

 

而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這部分,其表述則來自基本法第27條。

 

這看上去沒有太大問題。然而,只要把國安法第四條,與基本法39和27條擺在一起,就會發現明顯的缺失。

 

基本法第39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原來,基本法39條除了兩個公約之外,還有「國際勞工公約」,在國安法中沒有了。國際勞工公約是一系列公約,其中與討論相關最密切的是第87號(下面說爲什麽)。

 

基本法第27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原來,基本法27條,除了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外,還有「組織和參加公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換言之,在國安法第四條中「依法保護」的權利和自由,並不包括與「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等相關的權利和自由,「國際勞工公約」不被國安法保障。

 

當然,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八條中也規定了,勞動人民有組織和參加公會和罷工的權利。但在該公約中,此等權利有很大的局限性。第八條這樣寫:

 

一、本盟約締約國承允確保: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系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

 

三、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依據本條采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由此可以看出三點。

 

第一,第八條第一款,雖然確保了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在一般意義上,只為「保障其经济及社会利益」,或者說是「經濟目的」。

 

如果出於「政治目的」而組織和參加工會和罷工,即「政治性工運」,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中沒有提及。

 

最近的「政治性工運」的例子,除了去年八月香港搞的「大三罷」要求「五大訴求」之外,今年疫情爆發之初,香港「黃絲醫護工作者」發動罷工,要求政府「封關」也可歸入。

 

第二,即便對「經濟性罷工」,國家也有權制定國安方面的法律去限制。

 

第三,第八條第三款提到的《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結社自由及組織權利之保障」。

 

這個公約沒有對組織工會做出「(只保障)經濟及社會利益」的限制。它規定工人「應有權不經事先許可建立並參加」工會,「應有權制定其組織規章,自由選舉其代表、規劃其行政與活動」,而「政府機關不得對上述權利加以任何限制、或對其合法行使予以任何阻撓。」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不得解散工人及雇主團體、或停止其活動。」

 

此外,還規定「工人及雇主之團體應有權成立或參加聯合組織;此類團體或其聯合組織應有權參加工人及雇主之國際組織。」這意味著,工會不但有聯合的組織的權利,還有「參加國際組織」的權利。在中共看來,這不啻為「外國勢力干涉内政」大開方便之門。

 

顯而易見,第87號公約所規定的保障工會和罷工的權利,遠遠大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正因如此,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三款中才規定,如果已經簽署了第87號公約,就不能「倒退」地制定法律,限制工人在第87號公約中獲得的權利。

也正因如此,中國在制定國安法的時候,引述基本法39條時,要把「國際勞工公約」刻意排除在外。

 

因此,可以大膽肯定,在國安法下,香港人若爲政治目的而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為政治目的而發動罷工,這些權利都不會被保護。

 

在香港,搞示威,搞遊行,搞佔領,甚至搞「暴動」,都不太容易影響香港的根基。但只要大罷工能搞得起,香港就會一發不可收拾。(湯森路透)

 

中共這樣做的目的何在?

 

很容易理解,搞工運起家的共產黨,知道對社會衝擊最大的是什麽。

 

在中國的歷史教科書中,五四運動之所以成功,不是因爲學生,而是因爲上海工人發動大罷工響應學生的要求。

 

於是,搞工運起家的中共,最怕別人「有樣學樣」,搞工運顛覆自己。前兩年,一些中國的「左派青年」在深圳搞工運,現在全部銷聲匿跡。

 

同理,在香港,搞示威,搞遊行,搞佔領,甚至搞「暴動」,都不太容易影響香港的根基。但只要搞大罷工,如果能搞得起,香港才一發不可收拾。

 

正因如此,中國可以至少在紙面上,說香港還可以有言論自由和遊行示威的自由,但絕對不會說,香港還有搞政治性工運的自由。

 

在國安法下,政治性工運連紙面上的保障都沒有,連「裝門面」也免了,不給政治性工運留下半絲空間。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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